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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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学生伤害状况究竟如何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了办法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与认定 5.学校如何避免过错6.不能忽视学生的权利7.相似的伤害事故,不同的处理结果8.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1.学生伤害状况究竟如何,(1)显性伤害(2)隐性伤害,(1)显性伤害,显性伤害包括各种安全事故、暴力伤害、儿童食品和用品造成的伤害、性侵犯、自残自杀、受不良影响而造成的儿童人格伤害等。在学校、家庭及社会环境中的儿童安全事故发生率相当高,事故隐患令人担忧;家庭暴力是少年儿童遇到最多的暴力伤害,教师体罚和变相

2、体罚学生也比较普遍。,(2)隐性伤害,隐性伤害包括隐性身体病症、精神污染及长期心理压抑造成的渐进性伤害等。隐性身体伤害和隐性精神伤害构成一种对少儿更具威胁性的人身伤害,而新的伤害源,如网络伤害等未能引起社会和家庭的足够重视。,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由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造成人

3、们认识的模糊,普遍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负有完全的责任。因此,事故一旦发生,家长和社会的舆论多数不利于学校,至少会戴上管理不善的帽子,给学校管理者和老师造成很大的压力。有关部门的仲裁和法院的审理很难说不受这种舆论的影响。,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专项法规。,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通过并颁发了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发布的意义:

4、,首先,是为了提高学校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其次,是为了妥善、正确地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办法依据教育法和民法等法律法规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依法重申学校与学生的相互关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第二、依法明确事故责任,增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长和学生预防事故的责任观念,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第三、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内容比较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原来对中小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缺乏研究和具体的规定。二、学校的保护职责与监护人的部

5、分监护职责在内容和形态上都是相似的。三、原来发生了纠纷,起诉学校是没有依据的,而办法对学校出现了责任情形就要承担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推动学校规范管理有很大的作用。四、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多种学生伤害事故的许多情形都给予了考虑,同时,办法提出的包括个人保险和学校保险在内的解决思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长远发展的要求。,办法存在需要进一步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一是效力的问题。二是要准确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三是办法也要考虑如何适应我国不同地域特点的问题。四是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对学校所负责任的不同要求,要在办法现有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与认定,社会的责任 学

6、校与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社会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与教育机构的责任,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或者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各种必备的生活设施、设备,如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

8、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而未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

9、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组织体检获取学生身心异常或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有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而非法设立教育机构,因欠缺相应条件而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发生人

10、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法规确定的教育机构的其他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

11、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学生自杀、自伤的。,5.学校如何避免过错,学校

12、最容易出现过错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老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近年来,教师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2、体育课、化学课、物理课等课堂上老师指导错误、疏于指导或疏于监督。3、在课间休息时间、合理到达学校时间与上课时间之间的时间、合理离开学校时间与放学时间之间的时间,学校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监督、管理和保护。4、学校组织的集会、旅游、参观等校外活动期间,学校缺乏对于学生的指导、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最容易出现过错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由于学校体育设施、教育教学设施质量等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伤害。6、校门管理不严导致校外人员进入,对在校学生造成伤害。

13、7、学校对于学生生病疏于救治导致严重后果。8、学生因各种原因离校但学校没有尽到通知监护人的义务。9、未成年人财产被老师没收或者受到学校不当处置。10、其它方面。,6.不能忽视学生的权利,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 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 独立财产权 生活获得照顾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应该享有的权利:,民事活动代理权 休息娱乐权 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 拒绝乱收费的权利 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 荣誉权 著作权 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应该享有的权利:,7.相似的伤害事故,不同的处理结果,案例:李佳是某小学学生。一天课间,李佳向同学王

14、朋借铅笔刀用。王朋将铅笔刀扔给李佳,铅笔刀撞在墙壁上后反弹到李佳的左眼上,李佳揉了揉眼睛,没当回事。两天后,李佳感到眼睛疼得厉害,同伴把这一情况告诉了教师,教师看了一下李佳的眼睛,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两周后,李佳的父亲从外地出差回来才将他送往医院治疗,但由于受伤时间长,李佳左眼的视力只恢复到0.6。为此,李佳的家长找到王朋的家长,王朋的家长以时间长为借口不予承认。李佳的家长又找到学校,校长、教师认为此事发生在课间,学校无任何过错。无奈,李佳的家长将王朋的家长和学校同时告上了法庭,结果学校和王朋的家长都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7.相似的伤害事故,不同的处理结果,无独有偶,另一所学校也发生了

15、一件类似的事故。一天上课,一位学生私自调位,并在课堂上说话,影响其他学生听课。后边的学生说了她几句,她便随手将铅笔刀丢向后边的学生。当时,后边的学生感觉右眼被刺了一下,但揉了揉感觉好了些,也没有报告教师,教师也没有发现。一周后回家,父母发现他的眼睛红肿,遂找到学校,学校领导、班主任一方面带学生去医院治疗(经过治疗,视力也只恢复到0.6);另一方面找到肇事学生的家长,但因相隔了一周,家长同样不予承认。校领导通过找学生调查、同双方家长协调、向司法机关咨询等方式妥善处理了此事,双方家长对处理结果都比较满意。,重视程度不同 对受害学生关心度不一样 处理的方式不一样 承担责任意识不同,7.相似的伤害事故

16、,不同的处理结果,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课间、课外的人身伤害事故 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教师体罚学生教师违规授课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权利,8.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2005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化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

17、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

18、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法律评析】(1),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评析】(2),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课间、课外的人身伤害事故,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 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很高兴,接一

19、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到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后又转至脑科医院,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课间、课外的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评析】(1),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民

20、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的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课间、课外的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评析】(2),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属于学校意外事故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就包括: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而本案正是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

21、意外事故。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可见,前一日王某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课间、课外的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评析】(3),课间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时段,应该引起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有关重视和警惕,根据对众多案例的

22、总结,课间事故具有一些普遍的特点:课间休息安排在两节课之间,这时学生刚上完课,十分疲劳,想放松,所以打闹玩耍特别厉害。同时课间休息地点多在走廊,场地狭窄,人群密集,容易发生事故。课间课外大多处于教师的视线之外,学生容易做一些危险的动作,很可能引发事故。,课间、课外的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评析】(4),教师在平时班会以及其他班级活动中,应提醒学生提高警惕,增强危险意识:课间活动要做到一讲安全,二讲文明。课间活动应尽量到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活动强度要适当,不做强烈的或具有危险性质的活动。活动方式要简便易行,注意安全。课间严禁进行篮、足、排等球类活动。值日生发现本年级学生不文明、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制

23、止,必要时向教师反应。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做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事情。一旦发生意外,及时与老师、家长取得联系。,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幼儿教室坍塌,一男孩不幸丧生2005年9月5日早上7:50左右,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某村办幼儿园的教室里,一名女教师和近20名孩子正准备上课,不料一块屋顶却在此时塌了下来。孩子们还没回过神来,废墟已将他们包围。女老师情急之下,从废墟中抱起一个受伤的孩子冲向村卫生室,闻讯赶来的其他教师和村民随即展开救援,将孩子们从坍塌的教室中扒出。然而,一名男孩因被屋顶的大梁击中,最终不幸离开了人世。,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评析】(1),据参与事故救

24、援和调查的当地政府负责人分析,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是教室屋顶的一根横梁与墙体接合部位因雨水长期侵蚀发生腐烂,最终无法承重导致坍塌。同时,孩子们上学的这间教室建于1990年前后,多年来一直用于当地小学老师的住宿和办公。2004年初,幼儿园搬进去之前,曾进行过翻修。更新了屋顶的部分檩条,但大梁没有更换。而正是这根陈旧的大梁,最终造成了悲剧的发生。,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评析】(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

25、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评析】(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

26、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教师体罚学生,遭到当众受辱与体罚,花季少年自杀(一)2004年10月22日清晨,万年县青云镇某中学16岁的花季少年姜祖斌,突然死在外婆家的床上。22日凌晨7点钟的时候,姜祖斌的外婆走进房间叫外孙起床。然而,连唤几声也没有把姜祖斌叫醒。见姜祖斌没有反应,她便走到床边,一边拍着外孙的脸一边叫唤。这时,她看见外孙姜祖斌的嘴角有一点点血,便用手轻轻地帮他抹掉了。再叫他起床时,还是没反应,姜祖斌的外婆才慌了神,等姜祖斌的外公闻讯赶到后,

27、已经摸不到姜祖斌的脉搏了。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得知姜祖斌的死因是自杀。姜祖斌的母亲饶雪枝认为,导致儿子自杀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他曾多次被该校初三(6)班化学老师当众辱骂殴打、物理老师的多次变相体罚,儿子的自尊心极大地受到伤害,导致他害怕上学,不愿上学,挨打后回家不敢告诉学生,最后对生活感到绝望而服毒自杀。饶雪枝坚定地认为,某中学教育管理的松懈、老师的素质差、教育方法欠妥是导致姜祖斌自杀的导火索之一,学校和化学老师对本次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教师体罚学生,遭到当众受辱与体罚,花季少年自杀(二)11月23日晚自习后,姜祖斌的同学也证实说,化学老师喜怒无常,心情不好就会揍人,有时喝了酒上课也会打人,学生

28、回答不了问题,他就大打出手。有同学反映,一天上物理课,姜祖斌因没做完作业,被物理老师扔掉书本,叫他站到讲台上,揪了几下耳朵,过了好一会才让他下来。过后,姜祖斌曾对同学说,老师这样对他让他好没面子。姜祖斌自杀后,学校展开调查时,几名同学都证实了在本学期姜祖斌自杀前不久,化学老师因姜祖斌未完成作业打过他的事。10月21日晚自习时,姜祖斌把笔记本送给了几位班上要好的同学,说第二天不来上课。对一个学习成绩差、性格内向的学生,教师在教育方法上应该多鼓励,多表扬,耐心细致开到,而不是轻则谩骂,重则拳脚相加。姜祖斌的父母认为,儿子产生厌学情绪,直至服毒自杀与学校的管理有一定的关系。,遭到当众受辱与体罚,花季

29、少年自杀(三)在学校对此事的调查结论中,学校没有否认该校老师对学生有过一些责骂的行为,但否认了这种行为对姜祖斌自杀造成的影响。认为化学老师责骂姜祖斌的行为与姜祖斌自杀的后果没有必然的联系,姜祖斌在遭到老师责骂后的这段时间内,在老师和同学眼里,都没有表现出反常的行为。几位老师感言说,现在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有的性情孤僻,有的性格古怪,一句话,难教!老师体罚学生显然不对,但是,老师的心是善意的。这种“体罚”,是一时的冲动,学生发生什么事,不应该都把责任往老师身上推,家长也要在自己身上找找原因。,教师体罚学生,在这个案例中,姜祖斌自杀的愿意与遭受教师的体罚与变相体罚有一定关系,并且多个同学证明该学校

30、确实存在教师素质低下,经常体罚学生的事实,如果姜祖斌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姜祖斌在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践踏之后,由于自身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在不知道怎样面对的情况下选择了死亡,导致了一个悲剧的发生。案例中该中学老师说的一句话也很有道理,“老师的心是善意的”,但就是因为方法不恰当,这种好意简介地造成了姜祖斌的自杀。此外,学生心理素质低下、心理健康状况不好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鞭子本姓竹,不打书不读,不打不成才,一打分数来”。这是传统教育体制下教师体罚学生的宣言。虽然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对教师体罚学生这一行为提出禁止,但是现实中,体罚与变相体罚屡禁不止。现在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心理

31、承受力差,受到体罚后,很可能选择自杀。面对如此严重的后果,我们不禁要问,教师为什么会体罚学生呢?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蜡烛、是园丁。世界上有很多对老师的赞美之词,也正是由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人们对体罚学生现象的不良认识,导致处理教师体罚学生案例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所以,教师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修养,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文件,早日学会用更文明的方式教育学生。此外,教师应当教育学生发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尊敬师长,文明待人,同时还要重视心里健康,学会坚强和为他人着想,切莫过于悲观。,教师体罚学生,【法律评析】,教师违规授课,教师主观臆断对学生施行暴力 2004年10月,西安某

32、中学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情。初三教师刘某以笔迹“确定”其学生刘继在校门口贴涂带有侮辱她人格的漫画。10月20日下午刘某在班会上当众惩罚了刘继,并拽掉刘继的一小撮头发。刘继说:“那张纸条不是我写的,但老师说如果不承认,她就打电话给公安局,当时因为害怕,我就承认了,并且写了检讨书。在9月20日下午的班会上,老师让我念了检讨书后,就开始打我,她开始扇了我五六个耳光,后又抓住我的头发往板凳上磕。”刘继的班主任刘老师说,9月16日,她在校门口发现了那幅侮辱她的漫画,通过字迹她确定那是刘继所写。刘老师承认她打了刘继。,教师违规授课,【法律评析】(1),在上述案例中,刘老师仅仅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就对学生刘

33、继实施暴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违规授课,【法律评析】(2),刘老师并不是在授课的过程中对刘继实施暴力的,因此不属于职务行为。并且刘老师是成年人,并无心理疾病等,因此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

34、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一旦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刘老师应该赔偿学生的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刘老师将因为自己体罚学生的行为而接受行政处分。,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权利,喜怒无常的教师给学生带来的伤害 刘某是某市某中学教师,他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一团火,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把学生训得抬不起头。但因学校人员紧张,刘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刘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久,刘某就

35、恶性发作,对不顺眼惹他生气的学生进行罚站、停课、留校,还连家长一起训斥,严重地伤害了学生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后经医院鉴定,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权利,【法律评析】(1),本案属于典型的教师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赔偿责任人。从法律的视角看,对于未成年中学生遭受的身心损害,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员应负法律责任。对于本案的法律责任,应适用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一,学校和教师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维

36、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中学教师刘某在本案中对于其班上学生实施的有关行为,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们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本案中教师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致使刘某上任后对学生经常采取罚站、停课、留校等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措施,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却视而不见,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格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权利,【法律评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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