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文明祭祀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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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台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七台河市文明祭祀条例经七台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15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3日七台河市文明祭祀条例(2022年9月15日七台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防止环境污染,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以及生产、销售祭祀用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活动。第四条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倡导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鲜花祭奠、植树缅怀、网络祭扫、家庭追思、集体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第五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祭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祭祀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祭祀管理

3、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林业和草原、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祭祀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为文明祭祀提供便利,在春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组织集体祭祀、网络祭祀、代祭代扫等活动。第八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加强对封建迷信祭祀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九条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劝阻不文明祭祀行为,引导推动文明、绿色、低碳祭祀方式。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封建迷信祭祀用品:(一)冥纸、冥钞、纸钱;(二)用于祭祀焚烧的

4、锡箔和纸扎的各类仿制金银、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实物;(三)其他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第十一条在禁止区域内不得焚烧、抛撒各类祭祀用品。禁止焚烧、抛撒的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殡葬服务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在禁止区域内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

5、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在禁止区域内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十六条国家公职人员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I、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民政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十八条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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