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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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心、省委和省政府国资委党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进展的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高素养领导干部队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及X省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资料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规范对关于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

2、,依照党的纪律规定和关于法律法规办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开除(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调整不相宜担任现职、调整未能正常履职、违纪违法开除等。第四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乐观稳妥,突出讲政治、敢担当、重操守,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坚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洁净、担当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集团公司夺取二次创业新胜利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第二章到龄开除(退休)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

3、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依照关于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开除或者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开除或者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党委争论提出建议或意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组织争论同意。第六条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争论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第七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位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但尚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依据干部个人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支配。第八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相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

4、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开除依照关于规定程序办理。第四章问责追究第九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关于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不认真落实新进展理念,违反进展规律,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干部职工反映剧烈,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落实集团公司改革部署不坚决,推动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四)法治观念淡薄,不按法定程序决策,不依法办事,或者

5、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抓作风不力,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浪费之风比较突出的;(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且整顿不力等状况,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集团公司实施的重大战略、部署的中心工作推动不力,完不成任务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于规定,致使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九)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位

6、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权益的;(十)其他相关资料文件规定需要问责的或者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条对问责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方式包括调整职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开除、降职,问责程序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问责影响期满后的职位支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关于规定执行。第五章调整不相宜担任现职干部第十一条对不相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示、函询、诫勉没有改正,或者情节较为严峻,被认定为不相宜担任现职的,必需及时予以调整。(一)政治方面不忠诚不守规矩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所

7、有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愿识、看齐意识淡薄,未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心保持高度全都的;2抱负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决,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妄议中心重大决策部署,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及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单位)形象言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关于规定参加宗教活动的;3贯彻执行中心、省委、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公司的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考虑局部权益、眼前权益多,考虑全局权益、长远权益少,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的;4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执行重要状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关于事项不照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不听从组织支配,向组织讨

8、价还价的;5 .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听之任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确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6 热衷营造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权权交易,形成上下级人身依附关系,破坏政治生态的。(二)廉洁方面不严格不洁净1.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建议或意见,以及省政府国资委党委、集团公司关于作风关于规定,不自觉遵守廉洁从业关于规定的;2 .违反关于规定经商办企业、在集团外部其他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利用职权、职位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权益的。(三)工作方面不胜任不担当1 .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缺乏奋勉有为的精神状态

9、,工作庸懒散拖,干部群众建议或意见较大的;2工作责任心不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对存在问题不重视、不解决的;3.不愿触及冲突,不敢动真碰硬,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缺乏责任担当的;4能力素养欠缺,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履行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5.人岗不匹配,未能胜任现职的。(四)作风方面不扎实群众不满意1不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宗旨意识淡薄,违反群众路线,在深化企业改革、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安置分流职工、实施契约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损害群众权益行为的;2.对职工群众实际困难或者反映剧烈的突出问

10、题不及时办理解决,工作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干部群众建议或意见较大的;4工作摆花架子,作风浮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5品行不端、缺乏诚信,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方面1.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在督导督查、巡视巡察、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者新闻媒体曝光负面信息,经了解属实

11、的;3.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峻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4.配偶已移居国(境)夕卜,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依照中心关于规定不相宜担任现职的;5其他不相宜担任现职的情形,需要作出组织调整的。第十二条调整不相宜担任现职干部,由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必要时可由党委直接作出调整确定。(一)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实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资料文件资料、专项调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以及协管部

12、门的建议或意见。注意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殊是听取工作对象、职工群众等相关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二)提出建议。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考察核实结果和平常了解把握的状况,对不相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组织人事部门关于负责同志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建议或意见。(三)组织确定。党委召开会议集体争论,作出调整确定。作出确定前,应当听取关于方面建议或意见。(四)进行谈话。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关于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确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五)依规任免。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依照关于法律法规和章

13、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确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关于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确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三条对不相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依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实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位、开除、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未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支配。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位、开除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六章调整未能正常履职干部和违纪违法开除第十四条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

14、者未能正常上班、无法履行本职工作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峻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支配到适当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位。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未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领导职位。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位层级作出支配。第十五条干部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位的,党委依据具体状况和工作需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关于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开除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开除。第七章责任和纪律第十七条各级党委要把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建

15、立健全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关于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第十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审计和信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关于信息。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照实报告关于状况,特殊是不相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况。对于存在隐瞒包庇、推卸责任等现象的,要追究关于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在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听从

16、调整确定的干部要严肃批判教育,情节严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第二十条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存在冲突、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依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切实爱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乐观性,宽容改革探究中的失误。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完善常常性措施和预防性机制,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定时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状况,为提出干部调整建议或意见提供依据。第二十二条坚持从严管理与关怀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赐予热情关心,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因问责或不相宜担任现职受到开除处理的干部,酌情支协作适工作,能力不足的强化学习培训;受到降职处理的干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思想引导,激励干部奋勉有为;对因健康原因被开除的干部,结合个人实际状况,合理支配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把握相关工作状况。对落实不力的,依据具体状况,严格追究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基层单位党委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集团公司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说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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