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认定及相关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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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认定及相关案例问1:小赵是某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朋友请他参股合伙办一家公司,请问可以吗?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小赵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定。问2:小钱是某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她的丈夫想经商办企业,请问可以吗?答:若干规定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本人的

2、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小钱的丈夫可以经商办企业,但不得在与A企业有关联的企业,或与A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不得有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问3:小孙是某国有银行的职工,与弟弟合伙开了一家金融服务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允许?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中明确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

3、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小孙与弟弟合伙经营的金融服务公司,经营业务与银行存在同类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是不允许的。纪法小故事党纪如何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包括经商办企业的。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

4、、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明确归入该违纪主体范畴。姐夫,咱们公司还缺几个资质。典型表现表现一:个人独资成立企业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认为用自己的钱办企业获利是正当行为,却忘记了公职身份,忘记了制度规定,在规矩纪律面前毫无敬畏,胆大妄为。典型案例:安徽涡阳县交通局交管站指导员吕某出资50万成立运输公

5、司,与其妻子共同经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表现二:通过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以他人名义办企业开公司,当幕后老板,干起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违法乱纪行为。典型案例: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师淑君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实际自己经营管理、个人出资由他人经营以及个人参股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形式,先后参与7家企业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同时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款项予以收缴。其涉嫌912罪问题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表现三:在分管范围内利用职权,伙同他人谋私利。把工作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属等经商办企业大开绿灯,坐收渔翁之利。典型案例:常德市

6、城投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赵国平,其配偶、子女出资入股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某影视公司,获利245.8万元。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表现四:以占干股的形式分红获利。抱着侥幸心理打擦边球,以权力占干股,利用职权打招呼开后门。典型案例:福建省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志龙在任职期间,明知许某从事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索要干股和分红151.75万元。同时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一、允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党和国家机关的

7、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服、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照中发(1984)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3根据人社部2017年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

8、、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4.超出相关纪法条规从业禁止期限或地域限制的经商办企业行为。如依据公务员法第107条我们可推知,党员领导干部离职三年后,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或者党员领导干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无关的经商办企业行为,公务员法并未禁止。在评价或认定某项行为是否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时,应当和刑法一样秉持谦抑性原则,关键看其是否损害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公平性与党员干部从事公务的廉洁性,要严厉

9、打击违反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但也不应扩大规制范围。二、违纪与阻罪社会日新月异,犯罪的手段及形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在近几年查处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隐形股东、影子公司等形式违规经商,甚至以此作为以权谋私的幌子和遮羞布。如何区分公职人员系违规经商还是挂羊头卖狗肉行贪污受贿之实,可从有无实际出资、风险是否共担、公司由谁实际控制等方面来进行甄别。1 有无实际出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出资方式包括有形的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及无形的知识产权出资、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出资。不管是有形投入还是无形出资,其基本特征都是真实、可量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10、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不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却以合作名义获取利润的,均以受贿论处。2 .风险是否共担。经商办企业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风险行为,合伙人或股东之间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是基本原则,现实投资中,不会存在只获取利益却不承担风险的情况。在办案实践中,一些公职人员不管企业经营状况如何,自己永远旱涝保收稳坐钓鱼台。针对公职人员不担经营风险却获取高额收益的案件,办案中要围绕有无实际资金需求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取利益等方面来审查主观故意,收集客观证据,以防被审查调查人以未

11、承担风险是基于名股实债来掩盖其收受贿赂的事实。3 .企业由谁实际控制。违规经商办企业案件中,公职人员为避免受到纪律惩处,基本都不会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但在隐形股东影子公司等腐败案件中,公职人员为实现其利益,一般都会积极、主动作为,通过幕后指挥、遥控其代理人从而实现管理、经营企业的目的,如某国有企业董事长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其本人持股的收购企业法定代表人积极协商共谋,通过虚报负债的方式隐瞒国有资产,并将该部分资产作为其出资成为改制后公司的隐名控股股东。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综上,审查判断公职人员是违规经商办企业还是涉嫌刑事9口罪,关键在于把握权钱交易、化公为私的实质,依靠证据刺破市场行为的面纱,揭露隐性腐败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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