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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开放大学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整顿高等学校治安秩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XXXX开放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长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紧急情况下部门长与兼职安全员是安全工作A、B岗。第三条校园综合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奖励、教育与处罚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区内活动时,都应遵守本办法,维护校园秩序,爱
2、护校容校貌,尊重维护校园秩序、校容校貌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正常作业,并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及其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路校区和金水路校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依据本办法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第二章校园秩序管理第六条我校师生须持工牌、学生证进入校区。校企合作单位员工须持经我校备案的工作证进入校区。在校区内参加培训或其他活动的人员须持听课证、培训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证件进入校区。未持上述证件者,应向门卫出示身份证并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区。来访人员须联系被访人员并经被访人员电话确认后,填写车辆行人出入证后进入校区。离开学校时要交还经被访人员签字的车辆行人出
3、入证。第七条新闻记者入校采访,须持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由宣传处引领入校并陪同采访。第八条依照本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来意不相符合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来人员,安保人员应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离开学校,必要时报警处置。教职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后勤保卫处。第九条校区内所有宣传橱窗及公告栏作为学校宣传设施,用于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方面的成就和经验,个人不得擅自张贴。在校区内张贴公告、通知、海报等需经宣传处审核并张贴在指定位置,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校园秩序及其他不健康、不适宜
4、的内容。校区内不得散发除学校形象宣传和招生材料之外的宣传品、印刷品。校企合作单位的业务宣传应在本单位场所进行,宣传内容不得超出营业执照所规定的营业范围。第十条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乱张乱贴行为:(一)未经宣传处批准的;(二)内容不健康或文字不规范的;(三)无单位落款、未加盖公章的;(四)张贴于树木、电线杆及建筑物等非指定区域的;(五)未经批准设立广告的;(六)在非指定区域摆放展板或悬挂横幅的;(七)展板、横幅等破旧污损有碍观瞻或逾期不及时撤除的。第十一条发现乱张乱贴行为,后勤保卫处应会同宣传处查明情况,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立即清除。一时无法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由后勤
5、保卫处直接清除。第十二条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涉嫌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在校区内临时或永久设置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宣传处批准。第十四条在校区内举办活动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我国教育方针政策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第十五条教职工应按照学校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活动,不得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扰乱校园秩序的言行。第十六条教职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报请宣传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6、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举办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第十七条教职工宿舍仅供教职工本人使用。第三章校园环境管理第十八条校区内环境卫生由后勤保卫处统一管理,按照划块包干与统一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维护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对校区内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第十九条校企合作单位实行门前卫生包干责任制,负责包干区域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垃圾应按规定集中放入垃圾箱内。第二十条学校各部门应坚持每天打扫室内卫生制度,每周五以及节假日放假前应组织卫生大扫除。第二十一条未经后勤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
7、路,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经批准临时占道占地的,应在审定范围内施工作业,并负责使用场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占用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物品的,不得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不得在道路上及建筑物外摆晒物品、堆放倾倒垃圾、废弃物。进入校区的车辆应保持车身整洁,不得泄漏污物、污液、砂石等杂物。第二十二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学校建筑的外观形象,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出租,不得破墙开店,不得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校容景观和安全的物品。严禁高空倾倒污水、抛洒垃圾杂物。第二十三条校区内禁止焚烧垃圾。禁止乱扔瓜皮果壳、塑料包装袋等垃圾。不得带宠物进入校区。第二十四条校区内禁止
8、私自采摘花草、砍伐树木、打鸟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区内采种、采穗、挖掘林地中的小苗。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剪校内的树木花草。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在规划地内捐种稀有名木、名花,珍贵树种、草种。第二十六条校区内草坪上严禁行驶、停放车辆,不得开展文体活动不得进入观赏绿地,不得利用园林植物晾晒衣物。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破坏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后勤保卫处应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要求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参照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给予处理。第四章校园治安管理第二十八条后勤保卫处依法行使校区内治安管理权,应随时了解掌握在校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与个人应积极协助后勤保卫
9、处做好校内治安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学校作为主办方举办活动时,安全工作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各部门或其他单位在校内举办活动时,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由后勤保卫处监督。举办参加人数为室内超过200人(含)、室外超过100人(含)的大型活动,主办者应提前一周按照青岛开放大学大型活动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举办参加人数为室内不到200人、室外不到100人的活动,主办者应提前三天到后勤保卫处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举办。审批和备案时应提供活动日程安排和应急预案。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后勤保卫处有权暂停活动并报请校领导决定终止活动:(一)不符合审批或备案的活动内容的;(二)擅自改变活动日程的;(三)超过
10、审批和备案的活动人数的;(四)未落实安全措施、组织不严谨、存在安全隐患的;(五)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六)损坏他人权利或第三方利益的;(七)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条校区内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侮辱妇女。校区内严禁吸食摇头丸、鸦片、海洛因等毒品,严禁开展卖淫嫖娼活动,严禁窝藏、留宿有上述行为的人员。第三十一条校区内严禁以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方式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二条严禁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枪支弹药进入校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进入校区。第三十三条严禁破坏校舍、场地、园林及其他公私财物。严
11、禁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第三十四条校区内禁止摆摊设点、叫买叫卖、占道经营、上门推销和展销等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校区内禁止开办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舞厅等营业场馆。经学校批准的非营业性运动场馆等,禁止校外人员进入。第三十六条严禁在校区内利用封建迷信或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校区内不得举办或参与宗教活动,不得摆放包括财神像、弥勒佛像等涉嫌宗教或封建迷信思想的装饰物,严禁传播非法宣传品。第三十七条校区内公共场所不得有赤膊、衣冠不整及男女之间的不雅举止。第三十八条校区内实行夜间封闭管理。除负有检查职责的校领导和安保工作人员外,未经提前申请任何人不得在夜间二十三时至
12、次日五时之间进入校园。第三十九条综合楼实行夜间封闭管理。二十二时三十分至次日六时三十分期间,除校领导、值班干部和安保工作人员外不得进入综合楼。特殊情况下确需进入综合楼的,应经后勤保卫处批准并由保安陪同进入并陪同离开。第四十条国家法定节日综合楼原则上不开放,除值班人员外,确需加班的部门或校企合作单位,须到后勤保卫处备案,未经备案者保安有权拒绝其进入综合楼。第四十一条招待所接待非学校安排的住宿人员,须提前到办公室(资产处)备案。十人以上的团体客户,党政办核发团体住宿出入证。散客或不足十人的团体客户,党政办核发住宿出入证。安保人员依据党政办出具的出入证管理住宿人员出入校区及其在校区内的活动。住宿人员
13、不得在除招待所和食堂之外的区域开展集体活动。第五章校园交通管理第四十二条在校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服从安保人员管理。第四十三条外来车辆须经门卫登记并填写车辆人员出入证。货车载货离开校园须到安保办办理载货出门证,并经门卫现场检验后放行。第四十四条严禁在规定停车区域之外停车。学校教职员工和校企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停车区域之外停车的,安保人员应予以劝阻和纠正。不服从劝阻和纠正的,安保人员应给予书面提醒。书面提醒三次以上的车辆,禁止该车再次进入校区。车辆在综合楼北门前应即停即走,除学校公车外不得停驻。往综合楼内运输货物的车辆,可以临时停驻综合楼南门,并从综合楼南门搬
14、运货物。第四十五条除学校公车外任何车辆不得在校区内洗车。第四十六条校区内车辆限速10公里/小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鸣笛。严禁在校区内学习和练习驾驶技术。第四十七条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所有入校车辆的行驶路线、停放点,应按后勤保卫处制定的交通方案执行。第四十八条在校区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安保人员可协助查清事实和责任,若双方不同意调解,应在保证道路畅通的基础上报警处置。第四十九条对于进入校区的外来车辆,安保人员有权查验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三无车辆、未经批准的出租车和三轮车不准进入校区。共享单车应停在校外。外卖送餐须在校外接收。快递车辆应停在校外并将快递送入快递柜。门卫室不接收、暂存除以
15、学校或学校部门为收件人的快递、邮件、货物。第五十条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区内长期存放。/-校园消防管理第五十一条后勤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确保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消防中控室双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微型消防站随时有两名业余消防员执勤。第五十二条学校定期举办消防安全教育和疏散演练。举办消防安全教育和疏散演练时,学校教职员工、校企合作单位员工应全员参加。学校各部门、校企合作单位应针对自身情况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和自查活动,教育教职员工树立安全防火意识,达到四会要求。第五十三条校内消防器材严禁以各种方式侵占、盗窃或挪作他用,严禁拆除、掩埋、遮盖消防栓。第五十四条学校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内的公共
16、区域、消防通道内严禁堆放杂物。第五十五条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换热站、配电室、食堂操作间等场所。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和管理。第五十六条严禁在校区内焚烧杂物和荒草。严禁在校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私自倾倒煤气残渣。第五十七条严禁在校区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使用明火照明、乱丢火种或在楼内焚烧物品。学校各部门办公场所只允许使用学校配发的接线板和用电器具。第五十八条严禁在校区内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爆炸物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物品。第五十九条后勤保卫处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整改。第六十条出现火警时应有序疏散,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不得
17、阻碍消防人员、消防车辆的救火行动。第七章校园节能管理第六十一条牢固树立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的意识,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时间,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水龙头的良好习惯,注意保护水电基本设施。第六十二条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空调、电风扇等电器的使用要尽量减少待机消耗,离开时间较长或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源。第六十三条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第六十四条教室、宿舍及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备要根据作息时间及光照情况及时关闭,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现象。第六十五条严禁擅自动用水、电(包括强电和弱电)和消防等设
18、施,禁止开启配电箱、水阀等开关,杜绝长流水现象。第八章网络安全管理第六十六条网络信息处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对校园网用户的网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制度并定期进行紧急事件应急演练。第六十七条凡使用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上班期间不得使用校园计算机进行炒股、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访问浏览反动、色情、邪教等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色情、邪教等有害信息。第六十八条凡本校使用校园网络的部门,应落实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制,单
19、位和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信息网络的运行情况,加强系统防范能力,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网络的安全和保密。第六十九条坚持“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规范和完善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要注意加强对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硬盘、软盘、光盘等)的管理,特别是对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管理,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第七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上网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法规,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杜绝网上泄密事件发生。要重视和加强网络信息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安
20、全保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信息网络的安全防范能力。第七十一条各部门或个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络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按照国家保密技术要求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和个人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如收到反动、色情、邪教等有害信息应立即删除,并及时向网络与资源建设处报告,不得扩散。各部门和个人应当接受并配合学校保密委员会组织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查处有关泄密行为O第七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泄密事件的,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九章处罚第七十四条对违反校园综合治理管理办法行为的教职员工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一)口头警告;(二)责令说明情况、停止活动;(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行政处分。对有违反校园管理秩序行为的校外人员,应责令离开校园。第七十五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对违反本办法,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后勤保卫处负责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颁布后,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