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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区关于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吸引规模优势明显、经济效益突出、创新实力强劲的优质企业落户光明区发展,努力实现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发展目标,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第一条支持优质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产值(营收)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可按条件享受最高1亿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5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可按条件给予最高IlOO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引进且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批发、零售业企业,按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第二条加大对新落户企业的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上年度产值(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
2、,按条件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奖励名额,单人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第三条加强招商推介支持。为营造良好的招商推介环境,扩大招商朋友圈,对集聚产业资源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龙头产业链链主企业等重大招商合作伙伴,对经认定的机构给予相应奖励。第四条重大项目“一事一议”(一)新引进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1.世界500强、美国500强企业投资到境内的三级及以上子公司,或中国500强企业、央企投资的三级及以上子公司;2 .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
3、“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总部;3 .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产值(营收)50亿元(含)的企业;4 .市、区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或重大产业项目。(二)符合上述一事一议第一款适用范围的项目,可结合具体情况享受购房、租金、装修等方面支持。第五条附则(一)申请第一、二、四条支持的单位,须在光明区合法经营,符合光明区产业导向,在光明区新设不超过两年,且原则上每家申请单位上述每项资助仅可享受一次,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光明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申报主体按照“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二)本措施的奖励与资助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在本措施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总则、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三)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求法律责任。(四)本措施自XXX年XXX月XX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自2023年1月I日后符合条件的迁入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奖励。2023年1月1日前落户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仍按照原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