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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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和漳州市推进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漳州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调整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乙类自付比例取消我市基本医保实施办法中关于“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乙类自付比例10%以上(不含10%)的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规定,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乙类自付比例按省级标准执行。二、降低城乡居民市外住院起付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到漳州地区以外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不分医院级别均为1

2、300元,调整为按我市同级别医院起付标准,相应增加300元,即市外三级医院IlOo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350元;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医院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递减200元直至0元。三、提高城乡居民在我市三级甲等医院转诊住院报销比城乡居民参保人通过卫健部门要求的基层转诊程序到我市三级甲等医院(漳州市医院、漳州市中医院、联勤保障部队九。九医院)就医的,凭相关转诊材料在医保经办窗口完成登记后,医保报销比例由55%提高10个百分点至65%。四、扩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市域外执行范围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市域外执行范围在原公立医疗机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至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五、完善职工大额医

3、疗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达到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标准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报销比例为90%的病种,进一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按95%执行。优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累进报销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7万元(不含7万元)区间,政策范围内费用按80%比例给予支付,7万元及以上按90%比例给予支付。六、落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住院起付标准倾斜政策对已落实统一医保财务账户,并执行打包支付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予以住院起付标准倾斜。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医共体内就医,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00元,按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200元执行,年度内在医共体发生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直至0元(含一级医院)。七、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医保待遇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与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一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与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一致。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相应院内系统调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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