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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要求,中国证监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14年8月,我会发布部门规章私募办法,按照适度监管理念,统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则,明确了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发
2、挥了重要作用。私募办法发布施行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23年10月,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持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为全面落实私募条例要求,需要对私募办法进行细化、修订和完善,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二、私募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本次修订充分
3、吸收私募条例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着力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修订后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私募基金。对于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型私募基金,该普通合伙人适用办法关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二)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一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二是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强调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三是明确私募基
4、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业务。四是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分支机构设立等行为作出要求。(三)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一是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的不同要求,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应当符合基金法规定,对其他类型私募基金的托管作出原则性规定。二是规定契约型基金、投向特殊标的资产的基金等情形应当托管,基金业协会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加强信息公示。三是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提出原则性要求,并明确律师事务所、会
5、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等要求。(四)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一是根据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划分产品类型,划定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由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做好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管理。二是按照私募条例要求,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作了差异化的实缴规模安排,保障基金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策略执行。三是对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等特殊产品形态,明确了差异化的条件和监管要求。(五)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一是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二是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原私募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
6、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六)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一是明确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要求,规定适当性义务、风险揭示等内容,落实客户尽调、资料保存等反洗钱要求。三是进一步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七)明确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
7、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二是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总体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保持监管标准一致,同时按照私募条例对母基金等不计入投资层级作出差异化安排。三是全面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细化私募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等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八)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的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与报送的义务,为事中事后监管和监测监控提供抓手。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信
8、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标准和禁止性行为。(九)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一是按照私募条例要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二是细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安排,并在长期资金、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十)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一是明确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二是明确私募基金常态化清算退出安排,同时对私募基金出现特殊情况下的退出安排作出规定,细化受托机构的范围和职责,为私募基金市场化退出提供依据。(十一)加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一是明确证监会的监管对象、监管手段和措施等内容。二是要求基金业协会应当提高登记备案工作透明度,加强监测监控、信息报告,做好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衔接。三是按照私募条例相应调整法律责任。三、过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私募办法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为平稳过渡,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