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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前筛查采血点管理规定产前筛查是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怀疑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从而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为了提高我省人口素质,满足孕妇群体的需求,提高产前筛查覆盖率,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除在本机构进行采集血液标本进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外,可在机构外设置产前筛查采血点。为了加强对产前筛查采血点的管理,保障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质量,特制定产前筛查采血点管理规定。1、必须是获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或单项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才能在本医疗保健机构外设置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采血点。2、如果产前诊断机构或产前筛查
2、机构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需求和覆盖率后,还有能力拓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可以在保障产前筛查质量的前提下,在没有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行政区域设置采血点。如该行政区域内设置了产前诊断机构或产前筛查机构,原则上采血点应当交由所在行政区域产前诊断机构或产前筛查机构或上级产前诊断机构负责。3、设置的采血点必须是具备医疗执业资质,同时具有开展产科技术服务并设置有检验科的医疗保健机构。4、一个采血点不能同时与两个产前诊断机构或产前筛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5、设置的采血点必须向四川省产前诊断中心(华西第二医院)、所在行政区域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产前诊断机构备案。6、在采血点所进行产前筛查
3、的孕妇必须纳入与采血点签署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或产前筛查机构的管理,包括质量管理、信息录入、病例追踪等。7、产前诊断机构或产前筛查机构必须与采血点所在医疗保健机构签署产前筛查标本采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保障产前筛查质量,切实保护孕妇的权益。8、与采血点签署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或产前筛查机构必须对采血点的妇产科临床医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在掌握相关技能并能满足采血点的工作质量要求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9、在采血点技术人员、场所、质量等达到要求后,才能签署产前筛查标本采集协议。10、采血点的申请书、知情同意书、工作流程及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应该由与采血点签署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
4、提供模版,并进行工作指导和技术培训。11、采血点必须严格执行与采血点签署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要求的采血规程,筛查结果的解释,并对其负责。与采血点签署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对检查结果负责。要求与采血点签署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方案,定期对采血点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送所在行政区域卫生行政部门、上级产前诊断中心及四川省产前诊断中心(华西第二医院)。12、采血点只能进行产前筛查的宣传教育、产前筛查的知情告知、签署知情同意书、产前筛查的申请、产前筛查血液标本的采集、产前筛查报告的发放和解释等,不能在采血点进行产前筛查检测。13、与采血点签署协议的产
5、前诊断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负责对标本的检测,并及时将筛查报告送回筛查点。同时负责及时通知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要求筛查高风险孕妇及时到采血点复诊,由采血点将筛查高风险孕妇转诊至签署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进行后续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或转诊至签署协议的产前筛查机构,由产前筛查机构将筛查高风险孕妇转诊至上级产前诊断机构进行后续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4、采血点的技术要求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相关的产前筛查技术标准执行。15、与采血点签署协议的产前诊断或筛查机构和采血点间的经济往来,必须在双方协议中予以明确。双方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使该项工作始终运行在正常的轨道。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正常经济交易。16、各承担拓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产前诊断或筛查机构,在协议期间不得无故停收、拒收采血点样品。确因技术原因不能履约的,应及时报告四川省产前诊断中心(华西第二医院),由四川省产前诊断中心(华西第二医院)根据情况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