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落实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加强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和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三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
2、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第四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浙江省内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帮扶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制定发布实施细则,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细则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推荐等工作。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第五
3、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搭建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积极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制定政策,精准性实施服务。第二章评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4、;(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第七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本省遵照执行。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中“特色化指标”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第八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申请常年
5、开放。企业自愿登录信息平台并按住所地原则进行注册,根据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达到入库条件的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1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第九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的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1个
6、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第十条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申请。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杳,通过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层级。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初审上报工
7、作,第二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发布工作,第三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工作。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信息的抽查检查和督促整改。市场监管总局更新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后3个月内,浙江省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重新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第十三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3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3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3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更核,由认定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
8、长3年。第十四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信息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由省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认定结果自行失效,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第十五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
9、突发环境事件等,或严重违法失信、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取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申报上述问题,或被发现数据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匆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市场监管局
10、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公告,且公告日起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第四章培育与服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本区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依托本区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机构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信息对接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标准创新能力。第十八条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
11、地、国家标准验证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质量奖、企业标准“领跑者”和“浙江标准”等。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融资增信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品字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优质中小企业”配套政策等。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编写标准创新型企业优秀案例集,宣传推广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成熟经验,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宣传纳入到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
12、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附件: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特色化指标附件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特色化指标一、参加标准化活动(以下项目可累计,满分5分)A.近五年内,企业每牵头承担并通过验收1项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5分);每牵头承担并通过验收1项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3分)。参与的得分减半。B.企业人员纳入国家、省级标准化专家库,且近五年内有受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标准化活动(5分);企业人员纳入市级专家库,且近五年内有受市级市场监管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标准化活动(3分)。C.近五年内,企业有受邀参与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标准化活动(5分)。二、获得标准化荣誉(以下项目可累计,满分5分)A,企业或企业人员为主获得省级及以上标准创新贡献奖(5分);为主获得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3分)。参与的得分减半。B.牵头制定的标准获评“浙江标准”(4分)。参与的得分减半。C.牵头制定“浙江制造”标准(4分)。参与的得分减半。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