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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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专项扶持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学普及、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发展和智力引进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学普及、科技场馆建设、学会学术发展、智力引进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专项资金由

2、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协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科协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科协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科协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市、县(市、区)科协、财政部门负责相关基础数据审核、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四)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科学规范原则管理和使用。二、支持对象和范围(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场馆、

3、学会、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院士之家等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运营单位、科普教育基地运营单位、其他具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科协等。公开招标等特殊项目和中央另有要求的,具体支持对象由省科协商省财政厅明确。(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围绕”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明显加强的职能定位,根据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人才工作政策、院士智力集聚建设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确定。1.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支持学术交流、科技与智库服务、科学普及、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以及重大科学技术

4、服务类活动。(1)学术交流。包括搭建不同形式、不同层次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我省科技期刊繁荣与发展。(2)科技与智库服务。包括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开展技术推广、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引进、项目合作等活动和科技中介服务。围绕我省中心工作和重大发展战略,开展科学论证和课题研究,提供对策建议和决策咨询服务。(3)科学普及。包括引导和支持各类科普主体兴办科普事业,开展科普前沿理论研究、资源创作、示范性科普活动、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科学素质提升、新型网络平台科学传播、技术推广等合作项目和服务。(4)人才培养。包括开展由相关部门授权的浙江省青年科技英才奖等奖项的

5、评审服务,以及人才评定举荐、青年科技人才托举、科技人才国情研修等活动。(5)能力提升。包括支持学会提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提供形式多样的社会化服务等。(6)重大科学技术服务。支持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的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国际绿色低碳创新大会等重大科学技术服务类活动。2 .院士专家智力集聚建设。支持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省级站)及院士之家等智力集聚平台建设,为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提供高端智力支持。(1)重点省级站补助。支持在战略决策咨询、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创新人才集聚和培养、合作创新提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重点省级站。(2)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补助。支持院士之家等

6、智力集聚平台围绕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搭建柔性引才平台、学术交流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提升浙江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3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每年根据重点工作安排,遴选20个左右县(市、区)落实。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主要支持市、县(市、区)科普服务乡村振兴、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先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区域科普场所设施及科普示范体系建设等,重点支持承担中国科协、省科协工作试点及其他科普活动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4 .科技馆免费开放。科技馆免费开放主要支寺对象为具备基本常设展览和教育活动条件,满足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等要求,且纳入免费开放实施范围的科协系统公益性科技馆,支持和

7、鼓励科技馆开展自身功能相适应的基本科普公共服务。财政部、中国科协和省委、省政府对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和科技馆免费开放另有要求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积极鼓励学会等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承接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等服务项目。(二)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资助标准。1 .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以绩效目标作为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资金分配的依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有能力承接项目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场馆、学会、企事业单位,根据财力和不同类别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100万元。重大科学技术服务类活动,按照省委、

8、省政府决策部署,给予承办地适当补助。2 .院士专家智力集聚建设。(1)重点省级站补助。经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推荐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认定的重点支持的省级站,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50万元。(2)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补助。根据院士之家等智力集聚平台建设情况,实行因素法分配,以基础建设(物理空间、组织架构、政策支持、信息化展示等)、人才引聚(联系服务、柔性引进、自主培养等)、项目合作(科技前沿领域攻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等)、成果转化(产业集群培育、行业生态构建等)方面因素,经专家组评审后核定建设运行绩效等次,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超过参评

9、总数的三分之一。各等次分配权重系数为:优秀等次2.0,良好等次1.5、合格等次1.0、不合格等次为0。某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运营单位补助额=该建设单位分配权重系数各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分配权重系数X该项补助资金。3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科普行动计划中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组织建设工程(30%,含人才、队伍、阵地建设等),创新服务能力(40%,含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传播、前沿科普资源开发等),科普示范活动(20%,含创新活动、特色活动、引领性活动等),政策任务(10%)因素。某市县补助额=该市县得分当年纳入支持范围市县总得分X该项中央补助资金。4 .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科技馆免费开放中央补

10、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40%)、科技馆业务实施情况(50%)和政策任务(10%)因素。(1)基础因素,包括科技馆展览教育面积、年度开放时间、辅导员数量、资金保障等。(2)科技馆业务实施情况因素,包括教育活动情况、年服务观众人次、展品更新情况、短期展览情况、网络科普服务情况、受众评价情况等。(3)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科技馆建设重点任务、科普事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等。某科技馆补助额=该科技馆得分:当年纳入支持范围科技馆总得分X该项中央补助资金财政部、中国科协和省委、省政府对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和科技馆免费开放两项中央补助资金另有要求的,由省科协商省财

11、政厅对分配因素及权重作适当调整。四、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一)省科协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和竞争性分配要求,建立跨年度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承担(补助,下同)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预算编入该单位年初预算,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编入省科协部门年初预算后转拨;市县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科协部门转移支付专项清单管理。对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办理。(二)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标

12、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项目资金预算,退回单位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项目资金预算,提高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及使用绩效。(三)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市、县(市)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经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下达全部专项资金。对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办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30日内会同同级科协,将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四)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

13、执行。五、专项项目资金使用(一)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资金、重大科技服务类活动资金按照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使用;院士专家智力集聚建设资金用于省级站、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运营单位的资源建设、院士活动承接、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和个人相关的工资、奖金、福利开支。(二)按照财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统筹用于科普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先进科普教育基地奖补、区域科普场所设施及基层科普示范体系建设等方面。科技馆免费开放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运行保障,包括科技馆正常运转、举办展览、开展公益性科学教育活动、人才培养等;展览展品展项的研发、维

14、护、更新等;自主开展的面向基层公众的流动科普服务;数字科技馆和展教资源数字化建设、网络科普服务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科技馆基本建设、彳正地拆迁,指导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六、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一)省科协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实施周期终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市、县(市、区)科协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项

15、目承担单位应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规范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及时完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科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科协、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16、七、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34号)同时废止。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修订了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及依据此次修订工作旨在为加强我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专项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学普及、学会学术发展和智力引进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

17、措本办法共分为七大部分,具体说明如下:(一)总则。定义专项资金概念,明确省财政厅、省科协、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科协部门职责。明确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科学规范”原则管理和使用。(二)支持对象和范围。细化支持对象和范围,围绕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明显加强”职能定位,根据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人才工作政策、院士智力集聚建设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确定。重点支持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院士专家智力集聚建设、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科技馆免费开放。()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

18、。明确专项资金资助标准。主要采取因素法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积极鼓励学会等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承接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等服务项目。一是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根据财力和不同类别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100万元。二是院士专家智力集聚建设中重点省级站补助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三是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超过参评总数的三分之一。四是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中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组织建设工程(30%)、创新服务能力(40%)、科普示范活动(20%)、政策任务(10%)因素。五是科技馆免费开放中央补助资金实行

19、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40%)、科技馆业务实施情况(50%)和政策任务(10%)因素。(四)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规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报送审批及下达要求。(五)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服务科技创新及科学素质提升资金、重大科技服务类活动资金按照经费预算有关规定使用;院士专家智力集聚建设资金用于省级站、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运营单位的资源建设、院士活动承接、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和个人相关的工资、奖金、福利开支。按照财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统筹用于科普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先进科普教育基地奖补、区

20、域科普场所设施及基层科普示范体系建设等方面;科技馆免费开放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运行保障,包括科技馆正常运转、举办展览、开展公益性科学教育活动、人才培养等;展览展品展项的研发、维护、更新等;自主开展的面向基层公众的流动科普服务;数字科技馆和展教资源数字化建设、网络科普服务等相关支出等。(六)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省、市、县(市、区)财政、科协、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禁止性规定,同时对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七)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日期。三、适用范围及对象适用范围: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资金。适用对象: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场馆、学会、企业、院土(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院士之家等智力集聚平台建设运营单位、科普教育基地运营单位、其他具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科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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