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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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重要作用,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用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用水权交易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用水权交易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用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用水权的基础上,用水权在交易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机制进

2、行流转的行为。转让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第四条用水权交易应当遵循“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一规则,规范交易”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项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如下:()负责用水权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水权交易分级查核备案管理;(三)受理、调查和处理用水权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涉及取水权变更的,指导交易双方应依

3、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手续;(五)涉及第三方供水的,告知成交双方供水管理单位;(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用水权交易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用水权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日常运维和管理工作;(二)负责用水权交易进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公告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交易活动;(三)负责网上交易见证工作,充分发挥现场见证作用,建立紧急纠错机制,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转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四)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五)负责与甘肃省水权确权及交易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六)

4、负责建立、管理交易过程电子档案;(七)负责交易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第七条用水权交易实行分级查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核下列用水权交易行为:1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储用水权指标;2 .市级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区域水权交易;3 .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权交易;4 .其他需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核的用水权交易。(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核下列用水权交易行为:1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储用水权指标;2 .县级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区域水权交易;3 .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权交易;4

5、 .其他需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核的用水权交易。(三)除前款规定应由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核的用水权交易事项外,其他用水权交易行为查核由用水权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涉及省管流域机构直管流域和供水工程的用水权交易应征求流域机构意见;涉及省管调(供)水工程的应征求调(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第二章交易类型第八条用水权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和用水权收储。(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或预留水量为标的,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

6、域,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区域水权交易对转让方及受让方产生的水资源、水生态影响应当控制在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输配水工程体系工程能力范围内。(二)取水权交易: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许可水量内的,经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同意,可以有偿向同流域、不同流域具备调水条件的转让相应的取水权。(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属的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四)用水权收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取水单位和个人闲置或节余的用水权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的形式,纳入政府区域用水权管

7、理的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对闲置用水权指标进行认定,闲置指标由原审批机关对应的本级政府无偿收回用水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通过政府投资节水形式有偿收储用水权,也可以直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获得取水单位和个人投资节约的用水权;灌溉用水户有转让用水权意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进行有偿收储,在保障区域内农业合理用水需求前提下,进行重新配置或交易。无偿收储或者有偿收储的取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直接分配或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用水权

8、交易:()取用水总量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向区域外交易用水权的;(二)取水用途变更可能对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三)对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交易方式和适用情形第十条公开竞价交易方式是交易主体依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公告其转让的意向,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经过提交交易申请、交易受理、交易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签订交易合同等交易流程的用水权交易方式。交易完成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与受让方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公开竞价进行交易:()变更取水用途的用水权

9、交易;(二)拟交易的水量地表水非农业用水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用水达到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权交易;(三)跨年度的用水权交易;(四)政府收储的用水权指标投放到用水权市场进行的交易;(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协议转让方式是交易双方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作为基准价,协商确定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的交易方式。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质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与受让方签订成交结果确认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一)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区域水权交易;(二)县域内灌区内或

10、具备调水条件的不同灌区之间农业用水权交易;(三)县域内集约化种植业用水大户或农户之间用水权交易;(四)规模化养殖业用水户进行的用水权交易;(五)拟交易的年地表水水量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户之间的用水权交易;(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交易流程第十二条有用水权交易需求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须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市场交易主体账号注册登记。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转让区域水权1 .经办人身份证明;2 .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3 .用水权转让申请书;

11、4 .相应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用水权交易可行性论证报告;5 .受让方资格条件;6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转让取水权1 .经办人身份证明;2 .用水权转让申请书;3 .取水许可证;4 .相应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用水权交易可行性论证报告;5 .受让方资格条件;6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转让灌溉用水户水权1 .经办人身份证明;2 .用水权转让申请书;3 .水资源使用权属凭证;4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四)转让收储用水权1.对政府收储的用水权进行交易的,应提供收储相关资料;5 .其余资料参照转让取水权交易所需资料;6 .其他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

12、部门收到转让方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核。查核内容应当包括取水许可证、交易水量、交易期限、转让方采取措施节约水资源情况、已有和拟建计量监测设施、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及其补偿措施等。查核通过的,出具用水权转让受理通知书;查核未通过的,出具用水权转让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五条转让方取得用水权转让受理通知书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用水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据用水权转让受理通知书和转让方提供的材料,与转让方联合发布转让公告。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转让方提供的委托资料编制转让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及交易机构名称和地址;(二)交易类型、交易水量、交

13、易期限、交易方式、交易起始价、加价幅度等;(三)受让方申请资格要求,应具有的商业信用等;(四)报名截止时间和地点,报价时间等;(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七条转让公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媒介发布。按规定公告及相关信息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由转让方负责同时发布。用水权交易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发布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实质性内容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公告或者变更公告,并自重新发布公告或者变更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公告期。第十八条受让申请方按照转让公告规定,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受让区域水权1

14、 .经办人身份证明;2 .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3 .用水权受让意向书;4 .受让方供水管理单位的意见;5 .相应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用水权交易可行性论证报告;6 .按照转让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受让取水权1 .经办人身份证明;2 .用水权受让意向书;3 .项目立项相关批复文件;4 .受让方供水管理单位的意见;5 .相应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用水权交易可行性论证报告;6 .按照转让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受让灌溉用水户水权1 .经办人身份证明;2 .用水权受让申请书;3 .受让方供水管理单位的意见;4 .按照转让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四)受让收储用水

15、权1 .参照受让取水权交易所需资料;2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申请信息查核,查核通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发放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按转让公告确定的时间参加交易。第二十一条交易成交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用水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内容包括:()受让方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二)成交标的;(三)成交时间、成交价格;(四)合同签订的时间及方式;(五)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在签订用水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

16、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方的名称、住所;(二)成交标的简要情况;(三)成交时间、地点;(四)成交价格;(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成交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按规定公告及相关信息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由转让方负责同时发布。第二十三条因受让申请方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或遗忘、泄露相关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受让申请方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受让申请方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让申请方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权交易中止:(一)公告项目未履行保护相关权利人权益程序,且权益相关人依法提供有效证据,并依法提出书面中止请求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告项目或转让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转让方继续履行项目内容中相关义务的;(三)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公告项目内容严重失实的;(四)交易需要的必备文件失效的;(五)交易过程中发现公告项目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尚未审结的,(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网上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用水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权交易行为终止:(一)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受让申

18、请方,转让方未重新提交申请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止交易.(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转让方因有关规定提出终止交易的;(三)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转让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佐证材料,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第二十七条成交公示期满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时向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用水权交易合同模板;交易双方应于30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合同应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受让方取

19、水地点、取水用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第二十八条转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十九条在签订合同时,转让方不得变更成交公示的实质性内容。交易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区域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水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需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受让方需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交易期限不超过1年的可不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灌溉用水户水权交

20、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及时报灌区管理单位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交易手续办结后,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归档用水权交易过程资料,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包括:()转让方、受让方申请资料;(二)交易过程资料;(三)行政审批资料;(四)交易合同;(五)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第五章公开竞价第三十二条网上报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意向受让申请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报价,报价期限为2个工作日。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报价至少增加一个加价幅度。符合条件的报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二)报价时间截止前,受让申请方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三)限时竞价开始前半小

21、时,转让方应当输入底价信息,无底价的,应在公告中予以说明。(四)在报价时间截止后,仅出现家受让申请方有效报价时,确定该受让申请方为受让竞得方;出现两家及以上受让申请方有效报价时,进入限时竞价环节。第三十三条限时竞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规定竞价时间内,以报价时间内最高报价作为限时竞价起始价,受让申请方可进行多次报价,每次至少增加一个增价幅度。累计竞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二)竞价时间截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排序,依据各受让申请方最高报价和申请水量,将转让的用水权按照报价高低排序分配给各受让申请方,报价高者优先于报价低者。转让水量全部分配完毕或全部受让申请方申请水

22、量均成交时停止分配,各受让申请方最高报价为各自竞买标的成交价格,设有底价的,出价不得低于底价。(三)转让水量未一次性交易完毕的,由转让方再次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第六章协议转让第三十四条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初步协议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协议及交易双方相关资料报送至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查核,通过后交易双方根据本规则合同签订、合同备案、信息共享规定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用水权交易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交易双方在用水权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甘肃省水利厅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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