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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主体目录第一节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第二节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者第三节企业外聘的法律顾问一、为企业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务二、充分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三、充分利用律师的信息优势在设计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之初,企业必须明确是哪些主体在不遗余力地维系企业的正常经营与运转,并能够将企业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时刻关注毫不松懈,然后再将这些主体纳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使其各司其职,各安其位,这样便可以使企业构建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施行于企业时做到事无巨细,毫无批漏。第一节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在构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之初,首先应当明确在企业中以及企业外哪些民事主体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监管最为合适。毫无疑
2、问,利益既得者是自我权益的最忠实守护者,基于此,本书引入了“企业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并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论述对象,围绕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特有的组织形式及文化属性进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设计与建设。企业不仅承载着债权人和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也承载着投资人、股东、公司雇员等多方相关者的权益。时至今日,理论界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仍无定论。持开放态度的人认为,企业作为一个依赖社会经济市场的、不断壮大的社会组织,凡是与其活动有关的个人和组织,都会受到企业的影响,都应当被认定为利益相关者。而保守者认为,只有在企业中投入了资产的个人和组织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那么本书在此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构建法律风险
3、防范体系,就必须先以确定的标准来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本书在对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区分时,以个人或组织对于企业的投资、与企业的关系、对于企业所得利益的享有和对企业所负风险的承担等因素作为主要考量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加以区分。具体而言,本书首先考虑的因素便是该相关者对企业的投资。作为企业的直接投资者,无论其投资与收益与企业的良性运转是否呈正相关,无论其所投入资产的性质为何、以何种形式投资,其资产都很难与企业相剥离。在此种情况下,投资人与其所投资产与企业的命运将紧密相连、休戚与共,如此方可称其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然而,并非所有的投资人都应当被纳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如若一个投资
4、者与企业仅仅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除此之外再无利益关联,那么将其纳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只会拖延企业的决策效率。基于此,本书在作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时,会考虑该相关者与企业的关联性。本书认为,利益相关者应当享有企业的收益分配决策权,因为其在享受企业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与之对应的风险。若以此为界定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标准,则政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不在本书所谓的“利益相关者”之列。但本章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并非广义的利益相关者,而主要以发起人、投资人、债权人、职工、高管等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来讨论。企业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让上述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这些利益相
5、关者在行使管理权利时享有因其充分行使管理权力让企业良性运转带来的利益。当然利益相关者并不拘束于上述民事主体,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一部分,影响的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因此利益相关者应当是适合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监督的人。在构建设计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之初,必须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纳入,但因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之中的分工不同,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所以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风险的认知也有很大区别。因此,有必要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纳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内,通过不同角度的风险示警,最终形成一个可视化的、立体的、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如上所述,在讨论将利益相关者纳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需要对利益相关者加以界定
6、和区分。本书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自身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或个别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发起人、投资人、债权人、普通员工、企业高管、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消费者、供应商等主体,也包括政府部门、当地社会团体、居民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影响到的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有的享受了企业的利益所得,有的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与管理,有的受企业的经营影响颇深。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必须考虑到这些多方利益主体,并受其监督和约束。一个企业的发展如果想长久、持续,就必然不能
7、忽视上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综上,企业股东,包括企业管理层在内的员工、企业的债权人是最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因企业股东、企业债权人对企业的盈利与否直接享有利益和承担风险,其利益共享体现为股息分红和本金利息,风险共担体现为其享有的股权或债权无法实现,包括企业管理层在内的员工则在第一线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对企业股东来说,企业经营是否正常关系到其投入资产的安全程度;对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企业员工来说,企业经营是否正常关系着其工作及生活的稳定性;对企业债权人来说,企业经营是否正常更是关系到其债权是否可以顺利实现。所以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会积极主动地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维护他们的相关利益。我
8、国法律并未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直接作出明确的定义,但许多法律条文都对此有所体现。以公司法为例,整部公司法中,大半的条文都体现了对企业股东利益的保护,例如,第22条规定,在股东撤销之诉中,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又如,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9、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相反,对于上文所提及的包括企业管理层在内的员工、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和权力的行使却乏善可陈。但也并非没有,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8条明确规定,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
10、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44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51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
1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对于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并非越多越好,过多的保护机制反而可能会使企业裹足不前,企业股东利益至上有可能会剥离企业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同利益,与企业的良性运转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并不相符。为此,需要寻找一个平衡点来保护企业的利益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因而本书以上文提及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为主体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上下滑动查看全部)参考案例: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一Z矿业案例分析Z矿业全称为Z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著名黄金矿山企业、国家大型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世
12、纪90年代以后,许多研究成果业已证明,企业中众多利益相关者并不是同质的,他们存在着多维度的差异;这些维度包括:契约的可交易性、关系的直接性、风险承担的自愿性、联系的紧密性、群体的社会性,以及利益要求的合法性、权利性、紧急性等。由于这些维度的差异,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中,有的利益相关者会对企业主动施加影响,从而主动承担着企业经营的风险;而另外一些利益相关者则被动地受到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被动地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因此,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是有差异的;对于某一特定企业而言,众多利益相关者中,有的利益相关者是绝对不可或缺的,有的则可能影响不大。根据陈宏辉、贾生华对中国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界
13、定和邓汉慧、张子刚对国内资源型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并应用专家评分法,界定Z矿业10个利益相关者:核心股东、企业管理者、员工、政府、特殊利益团体、债权人、社区、消费者、供应商、分销商。为了确定Z矿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应用米切尔评分法(Mitchell&Wood),进一步对上述利益相关者从权力性、合法性和紧急性三个维度进行分类。分类的实测数据通过调查问卷获取。在调查问卷中,被调查者结合Z矿业实际情况,对于给定的10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力性、合法性和紧急性程度按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将排序转化为数值型数据以后,利用SPSSStatisticalPack-agefOrtheSocialScience软件进
14、行描述性统计,计算变量利益相关者评分均值,并使用配对样本T检验(Paired-SamplesTTest)对每2个变量评分均值之差进行95%和99%的置信度检验,从统计学上确认这种评分均值的显著性。Z矿业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由核心股东、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构成;不同核心利益相关者群体,其利益要求以及对利益要求的重视程度存在显著差异:核心股东首先重视的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力;而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更为关注的是获取薪酬的水平,但他们关注企业的经济利益、长期生存与可持续性发展的基本利益取向是一致的。因此,对不同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群体,企业必须安排不同的治理策略,尽量满足他们排序在前的利益要求。Z矿业管理者利益要求的
15、进一步分析,表明其利益要求可归为9类,最重视的是决策程序公正,其次是工资和提升人力资本。他们认为,提升人力资本、工作稳定与企业内部良性运转相联系,而社会地位、晋升则与人际关系有关。这些研究结果,为公司治理安排的改革提供了实际的依据。Z矿业不同核心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要求实现程度存在差异,有的得到充分的实现,有的则受到限制。为此企业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必须有不同的安排。参考文献:邓汉慧、赵曼: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Z矿业案例分析,载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8期。在明确将利益相关者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中后,企业设立的风险防控体系应当将全体雇员都纳入其中。风险往往起因于不经意间的一个微小的疏忽。如
16、将对法律风险的防控全部交由管理层负责,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且企业的管理层也无法做到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所有事项亲力亲为,为此企业在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时应当将普通雇员也纳入其中,因为普通雇员比企业的管理层更容易了解到一些纠纷的成因及变化,也能较为及时地就风险事件留存证据。同时企业在建设特有的企业文化时,应当大力培养和塑造企业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树立正确的风险防控观念,将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控转化为企业员工的一种自觉性行为。本书提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及规范性管理文本的主要作用并不在于惩戒给企业带来负面效益的雇员,而是作为一种行为指导规范指导企业的日常管理。其目的在于规范所有雇
17、员日常的工作行为,因此企业内部的每一个成员必然需要亲身参与其中,而且此处所论述的“参与”并不仅仅是在规范性管理文本制定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完成后遵守便可,而是在制定阶段、构建阶段也应当参与其中。企业所制定的规范性管理文本、构建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应当是企业全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最终应以契约的形式呈现。当然,本书虽然强调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从始至终应该都有企业全体成员的参与,但也并非绝对。在企业规模尚小时,部分矛盾和纠纷可以通过协调迅速解决。当企业规模庞大时,每做一件事情都让每一位成员发表意见并不现实,故而全员参与可以通过选举代表人的形式实现。为此,需要选出一定比例的代表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中,
18、需要选出的代表的特性及人数等都应当由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来决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要企业内部每一位成员的积极参与与配合,并且这种参与是从企业的规范性文本的制定到实施,体现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每个方面。第二节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者在明确利益相关者作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监管者,全体成员作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参与者后,应当明确一些特殊部门、特殊人员的职能。2005年,在国务院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时任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强调,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也提
19、出企业要善于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化解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法律风险防范在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中又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国有企业不同于民营企业,其在作出重要决策之时,风险由对其进行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企业自身进行双重把控。在这种双重把控下,国有企业尚需注重法律风险防范,更何况民营企业。本书在论述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如何进行建设时,不对企业是国有性还是私有性进行区别,仅谈论企业自身对于防范法律风险可以作出何种措施。在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中、小型企业一般会聘请12名法律工作者作为公司的法务人员,企业在做大做强后会成立法务部。但无论是法务人员还是法务部
20、,公司无论是大还是小都应该由专业人员负责相关事务。例如,公司成立初期,合同文件的起草、整理、归档、管理、审批及劳动关系的处理等工作,都需要由专业人员来处理。公司成立初期,在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对法律专业人员的需求也小;但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必须要有专职人员从事合同的起草与审核,这时就应该设立法务专员的职位乃至一个法律工作部门。到企业规模更大、业务更复杂时,公司所需要的法务人员就不只负责简单的法律工作,还要从事研究性的工作,这时成立法务部就有其必要性了。独立的法务部门实际上是对企业管理层的一种分权,是对企业管理层所做决策的二次审核,法务部门的审核并非对决策方向性的审核,而是对管理层决策合规性及
21、合法性的审核。法务部门应该是企业内部独立的“质检员”,对法律风险的监控应该是避开外界干扰、从法律和商业结合的角度作出的独立判断。法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会议,也应当被允许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但实务中,管理层引入法务部门的初衷和职能都是模糊不清的。法务部门的良好运转,一方面需要善于与业务部门沟通,另一方面也要保持与管理层的“亲密”关系。事实上,很多企业的法务部门仅是一个行政部门,一个与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的“传话筒。一个可有可无只留存于形式的部门,一个被认为与业务部门或管理层唱反调的部门。并且法务部门的负责人很少享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很多法务部门负责人没有进入决策团队。大多数企
22、业的法务部门并没有发挥出其该有的作用。公司法务部门想要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不仅需要公司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各部门人员的积极配合,更需要一系列内部制度的确权和引导。这些内部制度主要包括:定期的法律事务调研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电子化制度、外聘律师制度,取长补短,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建立风险控制体系。企业存在的目的在于盈利,管理层所作决策的首要目的也应当以盈利为主,此时若不设置法律工作部门,那么企业的决策就存在为了利益而背离法律的可能性,这就将企业置入了高度危险的境地。如前所述,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需要与企业的管理层保持“亲密”关系,所以其作出的决策很难避免来自企业管理层的干扰,并且即使企业法
23、律服务工作者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合法性决策与建议,也很有可能会因企业法律服务部门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关系的不对等而被否决。因此,即使一个企业有非常完备的法律服务部门,也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第三节企业外聘的法律顾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法律顾问牵头、提供专业性指导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法律从业人员。如受企业聘请,为企业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接受企业的非诉讼事项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企业的民事纠纷;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企业的辨护人出庭辨护
24、等。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企业就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企业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在诉讼中为企业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所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海外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作用将愈加突显。通常情况下,企业与律师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服务范围中会排除仲裁、诉讼、重大案件代理等专项法律服务。依据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发第20号令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1 .就企业生产、经营、管
25、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2 .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3 .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4 .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5 .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6 .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7 .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8 .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9 .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10 .其
26、他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在于,其不仅可以帮助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更可以为企业化风险为机遇。具体而言,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可以从以下方面为企业创造价值。一、为企业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务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不仅局限于内部操作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也可能来自政策的变更及法律法规的修订。企业面临的不确定的政策变更风险和法律变更风险,要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民事法律风险更难应对。民事法律风险体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处理不当的结果多体现为企业经济上的损失,不会动摇企业的根基。而国家政策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出现变更则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的根本,因
27、为企业往往在一个领域进行前期投资时,可能已经考虑到了企业在该领域几年乃至十几年后的预期收入,所以企业注入的大量前期投资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成本。若企业完成前期投资后,因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导致该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不再成立(如因环保要求而导致大量的露天煤矿被强制关闭),企业的预期收益会完全落空。政策变化和法律法规一经修订便很难做出改变,企业在进行投资前应对相关风险进行前瞻性的预测和判断。国家政策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但风险与机遇并存,国家政策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变化也有可能会变成企业发展的一股巨大助力,这需要专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充分结合其获得的信息,预估国家政策与相应的法
28、律法规在未来的某些方面的调整,以及调整的方向和由之产生的新机遇,进而提前布局,做好充分准备。另外,我国法律体系还未能完全覆盖所有的领域和产业,许多法律工作者也对法律未知领域的突破持有保守的态度。但在此方面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持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态度和勇气,在对已有法律法规精准把握的情况下,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发展方向作出判断,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前瞻性的指导。有了这些前瞻性的指导意见,企业无疑会在商业竞争中提前获取优势。二、充分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滞后性,体现在多反向专利局进行专利申报、向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等,在发生侵权行为后也仅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9、但这只是对企业知识产权最基础的防护,在多数情况下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体系的防护就仅限于此,以至于部分企业被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搞得焦头烂额。从现有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将会成为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为此律师需要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安全防控意识。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在运用得当的情况下,将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企业的人力和物力是有限的,在多数情况下,其申请的专利、注册的商标中蕴含的商业利益并未完全被开发出来,当然某些行业确实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导致其先进技术无法进行大范围的推广。一些企业充分利用其品牌价值、商标价值、专利技术创造了非常巨大的利润。在某些特殊行业,部分企业实现了仅从
30、事技术开发而不实际进行经营的模式。三、充分利用律师的信息优势在商业活动中,重大商业信息的即时获悉对一个企业来讲尤为重要。律师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必然会接触到各行各业的人,律师除了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外,也需要处理好各类人际关系。在此时,律师可以在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为顾问企业寻求商业合作。且该种商业合作是由同一律师或其团队所协调并提供法律服务的,所以在合作前期便可以尽可能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利用自身优势,促成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易。部分企业聘请顾问律师仅是作为当企业风险爆发时救急的一种手段,这样的法律合作方式可以理解为,出于风险防范的考量,企业通过
31、给付律师费的方式,由律师处理企业的法律纠纷。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应当是由内至外、自上而下的,应当建立的是一个体系化的、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部门与法律顾问需要相互配合才能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充分尊重和支持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顾问。无论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部门还是法律顾问,其能给企业提供的只能是引导性的建议,是否采纳、执行这些建议,还是取决于企业的管理层。如果企业的管理层将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当作一种程序性的摆设,那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就是空谈,企业的经营理念通过管理层的意志对外体现,当防控风险与企业利益相抵触时,管理层必然是以追求企
32、业利益为第一目标,从而减弱对于风险的防控。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相较于法律顾问,企业法律服务部门能够更好地沟通企业的各部门,充分有效地利用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资源,整合企业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效材料文件。除此之外,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部门更容易获取企业的资源以及信息,对企业自身的运营机制和方式也更为熟悉,而企业对自身内部的法律服务部门也是较为开放和信任的。法律事务部门的整合与整理,不仅为法律顾问的工作提供了便利,也消弥了法律顾问作为外来人员与企业内部人员所无法避免的不熟悉与不信任。法律顾问应当做到尽职尽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其所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
33、应当遵循律师执业基本准则,即首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其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为顾问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与顾问企业合作过程中,如产生利益冲突,应优先以所服务企业的利益作为第一考量,坚决抵制任何损害顾问企业利益的行为。在为顾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积极履行律师职责,自觉遵守律师保密条例,对涉及顾问企业项目及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切实维护顾问企业的利益。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其作用不应当仅体现在法律纠纷发生时,更应当体现在企业正常运营时的方方面面。法律顾问所能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全面的,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应该是对企业运营过程中整体的风险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