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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阳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第二章督查工作原则第三条政府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正确行使督查权,严格按照政府督查有关制度规定开展督查工作,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二)突出重点原则。重点围绕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行
2、政首长批示交办的重点事项等工作,严格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督查任务和年度制定的督查计划,认真开展督查活动。(三)科学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四)务求实效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纪律规定,确保政令畅通。勇于担当作为,坚持真督实查,务求问题解决和工作落实,确保督查实效。第三章督查任务及职责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全市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市政府督查有关具体工作。县(
3、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第六条政府督查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上级和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等);(三)本级人民政府绩效目标监控和督查考核;(四)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五)上级和本
4、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六)国务院大督查、“互联网+督查”和省政府集中督查及其他反馈给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的问题线索、整改问题等落实情况;(七)人民网留言件、群众信访件等办理落实情况;(八)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九)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十)其他需督促检查的事项。第四章督查对象及范围第七条政府督查对象及范围主要包括:(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第五章督查方式及流程第八条政府督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要求督查对
5、象自查、说明情况;(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第十条政府督查工作通常按照以下流程:(-)确定督查事项。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
6、项。(二)制定督查方案。对重点工作实施督查,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事项、内容、时间、对象、方式、要求等。(三)下发督查通知。除实施暗访督查外,其余督查活动应当在开展督查前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提前通知相关单位,明确督查事项、内容、时间、对象、方式、要求等。(四)组织督查培训。督查活动开展前,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明确任务分工,学习政策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五)实地督导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检查、核查、访谈、暗访等方式,到实地查明情况,协调工作,督办落实。(六)及时请示报告。督查过程中和督查结束后,通常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单位或领导报告,报告情况要事实清楚
7、,表述准确,提出的建议要切实可行。对督查事项把握不准或需要上级决定的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七)反馈通报情况。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同时,重要的督查事项应当下发督查通报,重点通报工作落实情况,表扬先进,指出问题,批评鞭策落后单位或责任人,提出具体要求。(八)持续跟踪问效。对列入督查的事项,结合工作进展,持续跟踪督查督办,直至最终落实和销号。第六章督查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制度:(一)计划制度。本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年度督查计划,由政府督查机构具体负责,科学安排年度督查重点事项,并报本级党委
8、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核备案。(二)台账制度。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通常应建立工作台账,细化明确督查事项、目标任务、措施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进展落实情况等内容,为掌握进度和推进落实提供依据。(三)交办制度。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H作,通常在任务确定后及时进行交办,分解和明确任务责任,提出工作要求。(四)报告制度。对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H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根据不同事项的性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要求分别实施日报告、周报告、月报告、季报告、年报告等;不定期报告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要求,对单项具体工作或临时交办的督查事项,实行督查后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应事实清楚、客观公正、表述准确
9、、简明扼要,通常一事一报。(五)通报制度。对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实行定期通报,根据不同事项性质分别实施日通报、周通报、月通报、季通报、年通报等;对单项具体工作或临时交办的督查事项,实行督查后及时通报。通报内容应事实清楚、客观公正、表述准确、简明扼要,重点通报工作落实情况,表扬先进,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六)销号制度。对列入政府督查的各项重点工作实行销号管理,结合工作台账,按时间节点推进,及时提醒督促,问题解决或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后及时逐一销号。(七)问效制度。对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和事项,持续跟踪督查,直至问题圆满解决和工作任务全面保质保量完成,确保工作实效;对工作推进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
10、为或推进不力等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有关纪律规定和程序实施追责问责O(八)培训制度。应加强政府督查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职培训,主要采取在岗学习、短期培训、外出考察学习、以工代训等方式,提高政府督查人员综合素质。其中,市人民政府每年可集中组织1至2次政府督查工作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主要为全市政府督查机构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内容重点是学习政策规定、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开展经验交流和实地观摩;培训方式可在辖区内集中组织,也可利用外省市党校、高校资源统一集中组织。(九)保密制度。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要求,对涉密文件资料专人负责管理,认真落实密级文件资料办理、传阅、登记、归档等管理制度,严禁随意复印、发送密
11、级文件资料;严禁随意传播、泄漏涉密事项。(十)归档制度。列入政府督查的所有事项,对相关资料均应归类建档管理,及时登记归档,确保资料齐全完善。第七章督查工作考评第十二条政府督查工作考评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市政府督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第十三条考评范围及对象。市级组织督查考评,考评范围及对象主要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第十四条政府督查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一)督查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列入政府督查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开展情况、落实成效等内容。结合各项
12、工作是否按时完成、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是否按时上报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二)督查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计划、台账、交办、报告、通报、销号、问效、保密、归档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此项内容主要是指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管管理区(开发区)和编制设立有督查机构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考评。(三)督查机构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督查人员配备、制度措施落实、相关H作保障等内容。此项内容主要是指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管管理区(开发区)和编制设立有督查机构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考评。(四)受奖惩情况。根据受奖惩情况实行加分、减分。对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及机关表彰奖励(含表扬)的事项,在参加上级组织的工作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事项
13、,在工作中创新发展并取得突出成效的事项,在考评中实行加分;对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及机关通报批评或问责的事项,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弄虚作假的事项,在考评中实行减分。第十五条考评方式方法。采取平时考评和与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由市政府督查机构结合平时督查,详细记录考评对象工作开展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年度综合考评:通常结合本级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一并进行,也可专项组织;结合平时考评和专项考评情况,综合评定成绩。第十六条考评分值。总分按百分制计算。(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管理区(开发区)和编制设立有督查机构的市政府相关部门。督查任务涉及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占80分,统计上
14、报情况是否按时且符合要求占10分,督查制度落实情况占5分,督查机构建设情况占5分;同时,结合奖惩情况进行加、减分,每个奖惩事项按1分计算,累计加入综合评定成绩。(二)其他考评对象。督查任务涉及的重点H作完成情况占90分,统计上报情况是否按时且符合要求占10分;同时,结合奖惩情况进行加、减分,每个奖惩事项按1分计算,累计加入综合评定成绩。第十七条考评结果运用。督查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评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对考评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八章督查执纪问责第十八条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政府
15、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阻碍督查工作、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涉及的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九条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对督查对象不作为、慢作为或工作推进不力等现象,市政府实行三级督查问责机制:(-)一级拟问责。对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H作任务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批同意后,对相关单位下达一级拟问责督查通知,提出批评,指出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二)二级拟问责。对一级拟问责
16、后仍行动迟缓或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意后,对相关单位下达二级拟问责督查通知,对相关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视情通报批评,明确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三)三级问责。对二级问责后仍不作为、慢作为或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由市政府督查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移交市纪检监察部门问责调查。第二十条市政府督查机构对问责情况及结果适时进行通报,并提交相关部门作为年度考评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第九章督查机构建设第二十一条督查人员应当
17、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第二十二条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对开展督查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车辆、办公用品等,及时给予保障。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信政文2014)89号、信政办(2014)115号、信政办明电2014164号、信政办(2016)4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