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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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目录11L,j贝V*1第一条【目的依据】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场所定义】1第四条【场所分类】1第五条【基本原则】2第六条【职责划分】2第二章日常维护管理5第七条【日常管理责任】5第八条【设施设备维护】6第九条【物资保障】6第十条【资金保障】6第十一条【预设服务范围】7第十二条【场所信息更新、备案与公布】7第十三条【应急演练】7第十四条【宣传教育】7第三章启用运行管理8第十五条【启用管理责任】8第十六条【场所启用决定】8第十七条【启用开放准备】8第十八条【场所运行保障】9第十九条【场所关闭】9第二十条【启用和关闭公告】9第四章附则9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9第二十二

2、条【办法解释】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启用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XX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场所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经政府规划、建设或改建,可供群众避险安置的场所。新建、改建的学校、公园等应结合实际,建设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第四条【场所分类】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场地类型,分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3、两类。第五条【基本原则】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六条【职责划分】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XX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公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汇总、报送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并对外公布;组织本辖区应急避

4、难场所启用开放及人员安置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属高等院校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含新区、XX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区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技工学校等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文化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开展区属体育设施、

5、文化馆(站)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属公园(含市政公园、郊野公园,下同)及绿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区属公园及绿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指导各区发改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和协调安全保卫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启用后,场所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避

6、难场所相关经费保障工作;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住房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区对现有应急避难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进行排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做好避难人员、应急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协调供排水企业,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场所内的供水、排水设施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市消防支队: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避难场所通信保障工作。XX供电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供电保障工作。其他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避险安置

7、工作需要,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有关工作。第二章日常维护管理第七条【日常管理责任】各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应急避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第八条【设施设备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场所的应急避难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其在应急启用时能有效利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应当保障供水、供电、照明、通信、厕所、

8、住宿(休息)、洗漱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完善通风与空气调节、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广播、安全监控等设施。第九条【物资保障】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和安置规模,制订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结合场所实际,储备适量的食品、饮用水、防潮垫、毛毯、洗漱用品、常用应急药品等物资。第十条【资金保障】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有关工作经费,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一条【预设服务范围】各区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绘制应急避难场所分布、服务范围和周边群众疏散路线图。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当定期掌握危险区域人口情况,明

9、确转移责任,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第十二条【场所信息更新、备案与公布】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应急避难场所名称、类型、具体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定期汇总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第十四条【宣传教育】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三章启用运行管理第十五条【启用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避难场所的所在地区政府负责应

10、急避难场所的启用、运行管理及关闭。紧急情况下,市应急管理局可统一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场所启用决定】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实际应对工作需要,作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第十七条【启用开放准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作出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实际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场所开放各项准备工作。已经确定启用开放的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无偿对避难人员开放。第十八条【场所运行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开放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避难人员登记、物资调拨与发放、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水、供电、通信等场所运行保障工作。第十九条【场所关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适时作出关闭应急避难场所的决定,有序组织避难人员撤离、场所关闭,恢复场所原有功能。第二十条【启用和关闭公告】区政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及时发布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关闭公告。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办法解释】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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