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设立,促进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京办发(2021)18号)等国家和本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规设立,利用非国家财
2、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儿童),开展机器人、编程或科学实验等科技类培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第三条(举办者)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法人,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三)举办者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
3、人的社会组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机构章程、设立协议承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第四条(机构名称)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科技行政部门等部门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五条(组织章程)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中:(一)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依法行使管理权,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思想政治素质高,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专业(职业)能力证明;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3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第六条(经费保障)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规模等相适应的稳定的办学经费。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七条(场所要求)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
5、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签署1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如系自有,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二)每个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三)培训场所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监管厅函2022)9号)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要求。(四)培训场所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第八条(安全管理)法定代表
6、人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是培训机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应做到:(一)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二)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应具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三)设施设备需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和按相关标准操作;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安全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教具学具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学生视力
7、、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第九条(从业人员)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及行为规范应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要求,其中:(一)与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职教学人员数不得少于3人;兼职教学教研人员不超过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总数的30%。每班次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6%o(二)教学教研人员除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持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2 .持有相应类别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3 .持有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可的行业培训证书或相应类别的中级(含)以
8、上专业水平等级证书等职业(专业)能力证书。第十条(培训内容与时间)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市科技部门制定的培训项目清单设置培训内容,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 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一)应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应当围绕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设计,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培训每课时不得超过6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第十一条(培训收费)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北京
9、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yeo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标准要求完成达标。第十三条(解释权)本标准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文件精神,加强对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行业规范发展,市科委、中关
10、村管委会牵头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精神和要求,市领导组织召开了市“双减”专班调度会,研究了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问题,确定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2020年12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 4号),要求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相应类别线上和线下培训机
11、构的基本设置标准。二、起草依据设置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监管厅函(202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起草。三、适用范围设置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规设立,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儿童),开展机器人、编程或科学实验等科技类培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四、主要内容设置标准共计13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了适用范围。(二)对举办者、机构名称以及法人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提出了要求。(三)对培训场所的租赁时间、建筑面积、设置楼层、消防、卫生以及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四)提出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及行为规范应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并进一步明确了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条件。(五)明确培训机构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六)明确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七)明确了实施时间和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