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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六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本社住所:绍兴市上虞区XXXXXX。第四条本社由本村全体XXXX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第五条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XXX。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
2、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3、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成员;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3、与本社股东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的;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XXXX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XXXX万元(全为人口股),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4、权;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第五章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第十七条本社只设人口股。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1。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
5、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第十八条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第十九条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
6、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30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
7、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
8、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召开股
9、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二十八条本社董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拟定
10、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第三十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第三
11、十二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Q第三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三十六条本社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12、,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第四十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
13、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第四十三条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四条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八章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
14、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Q第四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第五十条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
15、核算。第五十一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第五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第五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2、财务收支明细表;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第五十四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二)提取福利费2030%;(三)股东分配5
16、070%。第五十五条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第五十六条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第五十七条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第六十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17、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九章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六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的;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六十二条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本社
18、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六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六十五条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
19、、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六十六条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XX镇人民政府和上虞区农办批准。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篇2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
20、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21、。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22、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14、
23、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
24、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篇3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须标明成员大会通过或修订通过时间,明确本社名称、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等基本信息,写明清查截止时间的集体资产情况,包括本社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集体账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25、总额、经营性资产总额等。在成员一章,须明确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明确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股份股,写明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并分别标明人口股、劳龄股、扶贫股、敬老股等不同类型成员股的股数和股金总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在章程结尾处,附有全体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设置什么机构?示范章程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至少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定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规定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
26、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明确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明确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若干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具体罗列,
27、并明确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资产,违规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泄露本社商业秘密,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等行为。怎么经营?怎么分配?章程明确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包括年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登记制度、资产保管制度、资产使用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
28、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规定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在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方面,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记载份额(股份)持有信息,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明确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篇4为进一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力,持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委办发(20-)51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
29、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强村富民”计划深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嘉委办发(20-)69号)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桐委发(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强村富民”计划,深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定不移强村,坚持不懈富民,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定位、扶持新模式、运行新机制,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动能,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促进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
30、力保障,奋力书写“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的桐乡篇章。二、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所有村年经常性收入达到180万元以上,年经营性收入达到75万元以上;到2025年底,所有村年经常性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性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增速不低于当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村集体组织的带民致富能力、村庄经营能力和乡村治理能力显著提升。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属地主导,村为主体。村级组织是集体经济发展主体。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夯实基层基础、促进乡村治理、保证农民福祉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力扶持各村经济发展。二是坚持统筹发展,效益优先。按照
31、“平台共建、资源共享、组团发展”发展思路,市、镇(街道)要加大统筹力度,安排好项目,集中好要素,确保项目有收益、有前景,强村富民互促共赢。三是坚持要素盘活,深挖潜力。结合农村土地改革,挖掘农村土地潜力,盘活用地指标,破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难题。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四、政策扶持十四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提升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补助和奖励。涉及市财政以奖代补项目,原则上重点提升村(以下简称提升村)上浮20%o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分类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市级设立强村富民政策性基金,用于投资桐乡市范围内的强村富民项目,实施方案另行制定。(一)发展经营性物
32、业1.做优”飞地抱团二市、镇(街道)统筹规划,在市级平台、城镇商业区、产业园区等区位条件较好、产业集聚度较高的黄金区域,组织村联合抱团兴建标准厂房、两创中心、三产经营用房、农贸市场、公寓、停车场等村级集体经营性项目,项目以国资公司运营为主。对参加市、镇(街道)抱团发展项目的提升村,按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每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参加市、镇(街道)抱团发展项目的其他村,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每村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均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2 .支持村集体自主发展物业经济。鼓励村集体自主发展经营性物业,对村级增收明显、运行良好、产业集聚度高的村级集体经济发
33、展项目,市、镇(街道)在土地指标和空间规划上予以支持。对提升村新建或购置经营性物业项目的,经领导小组审核立项后予以资金补助,按项目总额的5096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每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村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每村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新建农村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且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村,补助总额每村最高6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均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3 .减免相关税费。根据关于推进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T85号),符合土地差别化政策的,在减免幅度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实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幅度
34、内减免房产税。4 .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加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宣传,鼓励村级组织积极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根据上级要求落实和筹集资金。将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二)创新村庄经营增收模式5 .发展乡村服务业。鼓励镇(街道)引导区域内各村共同组建公司、合作社等组织,配强领办人,开展绿化、保洁、设计、施工等各类服务,实现集体和农民双增收。对镇(街道)统筹区域内各村组建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市财政对新建设施或新购置设备给予50%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优先支持城
35、郊村项目,镇(街道)财政给予相应扶持。支持此类服务组织承担本镇(街道)区域内的农村环境长效管护等乡村服务项目,并向上推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财政补助项目。6 .发展现代农业。市、镇(街道)统筹规划农业产业,引导核心村发挥土地、资源、人才等优势,联动区域内其他村,共建高标准农业设施、农旅配套物业等集体管理项目,打造全产业链,共促三产融合发展,将产业优势转化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优势。对以村为主体建造或购置的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农业设施大棚、粮食烘干、仓储、冷库、涉农电商平台等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立项后,按实际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每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优先安排提升村项目。补助资
36、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7 .发展美丽经济。支持村集体利用美丽乡村建设成果、闲置农房、自然人文资源等,积极发展生态观光、餐饮民宿、农耕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等农旅项目。鼓励村集体与本地乡贤和农户合作,以项目带动、环境入股、捐资促动等形式开展村企合作,共同开发各类资源,共享美丽乡村发展成果。对符合规划要求,收储并改建农房发展乡村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业态的村,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租用农房发展乡村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业态的村,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连补三年。补助资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三)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8 .加强
37、土地保障。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每年安排不少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并优先向提升村倾斜。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根据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要求,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镇(街道)与村集体及时结算农用地征用相关补偿费用,可通过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收益、支付利息等形式保障集体利益,集体所得部分主要用于再发展。对已征用尚未安排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可以委托村集体管理。9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继续实行耕地保护奖补,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均
38、纳入耕地保护奖补政策范围,进一步调动农民和村集体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根据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桐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桐自然资规发(20-)44号)文件精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为150元/亩;一般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为130元/亩,其中提升村的一般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上浮至150元/亩。10 .推进土地整治工程。鼓励村集体盘活存量资源、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开展土地整治。支持以村为主体申报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优先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也可由市级统筹使用,节余指标由市级按不低于6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收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由镇(街道)统筹使用的,要按一
39、定比例对村进行补偿。11 .鼓励农村土地流转。鼓励村集体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推动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合理布局设施农用地。对符合新增集中连片土地流转、土地整村流转、农用地流转综合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按照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33号)执行,推进土地集中连片流转,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12 .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上市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后除按规定上
40、缴各项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外,其余土地增值收益全额归村集体所有,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提升村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征收额的50%予以补助。(四)支持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13 .实施“飞地抱团+”低收入农户持股增收。推进“飞地抱团”项目低收入家庭帮扶增收计划,鼓励通过政府拨一点、集体出一点、慈善补一点等多渠道筹资方式建立帮扶基金,扶持低收入农户(含低保边缘户)出资入股参与到“飞地抱团”项目中。市、镇(街道)财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级慈善组织出资部分分红全额或部分补助给入股低收入农户(含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农户最高入股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户,且在本轮政策扶持期内
41、只能入股一个“飞地抱团+”项目。14 .鼓励“集体+众筹”模式增收。各村通过“集体+众筹”等形式发展的集体经济项目,对村集体控股且单个农户占股不高于5%,集体增收显著、农户收益稳定且运作规范的村,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吸纳低收入农户参与入股的村,按照低收入农户分红金额的50%予以分红补助。补助资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虬15 .探索“股份+积分”模式增收。完善农民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鼓励有条件的村实行“股份分红+积分奖励”模式,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引导农户通过积分制管理模式,积极参与农村环境整治等中心工作。对实施成效显著的村
42、,由镇(街道)推荐,市领导小组审核,每年确定不超过五分之一的村,按200元/户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五)强化服务监管16 .强化金融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物业项目,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贷款,给予低于或等于LPR利率优惠。对向金融部门取得贷款用于新建、改建、购置房屋等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或抱团发展物业项目的,用于投资能带动村级经济发展的产业化项目和村庄运营项目的,市财政给予提升村100%以内贷款贴息。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当年度申报、当年结算。17 .精简审批手续。市级各项目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村级集体经
43、济发展项目审批流程,建立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推行“清单制+承诺制”改革,充分运用VIP组团服务、联合竣工验收、联合图审联审联办等审批服务方式,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产出。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指导性意见,规范项目审批环节中涉及的中介服务,加强对强村富民工程项目的指导、帮扶、代办服务。18 .加强集体三资监管。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三级责任体系,市、镇(街道)、村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体系,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手段向数字化提升。提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强化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不断创新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持续提升集体资产运行管理效能。支持村级
44、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依程序确定金融机构,定期发布村级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目录,引导村将闲置资金存放到稳定安全的金融机构或平台并获得相对更高的收益。(六)健全强村富民工作激励机制19 .加大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力度。完善村干部报酬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长机制,按不低于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号)保障标准,全面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全额转移支付,对村书记、主任“一肩挑”人员和一般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分别上浮至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1倍。各镇(街道)要落实村干部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并统筹解决好离任村干部的退职保障。20 .评选强村富
45、民示范村。对集体、村民增收显著的村,经市领导小组和市督查考评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评选为强村富民示范村,由市财政给予村班子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强村富民示范村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20个。五、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落实。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组织部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政务数据办为成员单位的市强村富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各镇(街道
46、)要对照2025年目标,制定出台本级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确保完成五年发展目标任务。村党组织要牵头抓好工作落实,积极探索创新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子。(二)形成工作合力。继续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部门结对帮扶、市级机关选派优秀干部驻提升村制度,并建立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市级结对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服务,指导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给予联系村在项目、人才、信息、资金上的支持和帮助。同时,政府在农村环境整治、农村河道保洁、为农便民服务等领域购买公益性服务的,优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各类专业服务组织购买。(三)夯实基层基础Q选优配强村级班子,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股
47、份)经济合作社各司其职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对村党组织书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增强集体资产管理、对外合作经营等能力。要发挥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干部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观能动性,实行绩效挂钩,鼓励村干部拓宽思路,千方百计寻找发展空间。(四)建立考核机制。把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纳入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列入年度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基层党建和乡村振兴述职的重要内容。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村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把集体经济增收和资产管理作为发放村干部报酬的重要内容。通过实地检查、督查等方式,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加强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
48、假、骗取财政资金和用地指标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如需调整,另行制定补充意见。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公司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由县镇村委会、同发起并指导组建,等人具体操作,于20-年月日召开成立大会,股东出资额为万元,其中:集体资产万元,土地折价入股亩万元,货币出资万元。公司名称:县集体经济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办公地点:县镇村委会邮政编码:第三条公司以服务股东、谋求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为宗旨。股东入股自愿,退股须过半数股东同意,本村村民可以转让股份,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统一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种苗繁育。主要开展以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