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XX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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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XX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XX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促进XX乡城乡建设,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构建机制,把控目标全面构建农村规划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农村建房规范有序,农村建房体量风貌管控有效,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有力;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审批程序、监管验收机制、奖惩措施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乱搭乱建得到全面有效清理,基本实现“适用、经济、牢固、美观、有序”的农村建房目标。二、科学规划,严格标准1、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坚持规划先行,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因地制宜确定村庄建设布局,科学

2、编制全乡建设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建房一律不予审批,同时在审批过程中,要具体明确农村居民建房地块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依法落实村庄建设用地许可制度,合理布局村庄道路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未安排用地计划的不予批准建设。2、严格规范施工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施工队伍和施工工匠监督。引导农村建房由施工企业承担或有技能培训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承建,通过签订合同落实施工安全质量责任。鼓励不同工种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村建房施工。3、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建房标准。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控制宅基地和住房建筑面积。在城市和乡镇规划

3、建成区外申请建房,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凡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应从严控制,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含隔热层),隔热层高度按有关规定执行。底层标高不得超过临近道路30公分,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层高控制一般情况下为首层层高不超过4米,其余楼层层高不超过3.5米。房屋造型简洁美观,特色鲜明,宜采用坡屋面,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并同步配套三格化粪池等设施,接入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新建、改建住宅原则上不允许圈建院套。4、严格落实“四到场

4、一公示”制度。做到批前选址到场、建时放线到场、建中巡查监管到场、建后竣工验收到场,公开公示村民建房公示牌。5、严格落实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风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利用山体切坡建房,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建筑风格应当与农村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倡导体现本土特色、乡村风貌,风景名胜区、县城出入口、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风格建房。村民建住宅用地规划涉及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供电、气象等部门的,应分别取得有

5、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内选址建房;严禁在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范围选址建房;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和山洪灾害危险区选址建房,严禁违规削坡建房;严禁在地下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范围选址建房;严禁占用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建房;严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建房(铁路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余信贵大道等主要交通要道两侧建房的,严格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余信贵大道两侧用地的通知(X府办发

6、(2019)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XX市主要交通要道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的意见(X府办发(2016)X号)等文件执行。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异地建房完成后,要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认定和处置,逐步消除。建房户自用地批准之日起,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延期建设。满三个月未动工建设的;满一年未完成一层建设的;满两年内未完成整体建设施工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严格

7、执行“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三、规范程序,严格审批1、申请条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申请建房条件:符合立户条件确需分户,且无宅基地的;家庭人均居住(不含寄居、寄养、寄读人员)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书面承诺同意限期拆除原有住宅并退出宅基地的;因征地拆迁或村庄改造需要搬迁的,一户多宅除外;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且无其他住宅,需要

8、在原址改建并符合村庄规划的,但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需要另择地址建房,原宅基地已经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户多宅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义务的;虽是本村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符合立户条件,原宅基地审批前属耕地占地面积达到240平方米或原宅基地审批前属非耕地占地面积达到360平方米的;出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将住房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的;政府纳入集中供养的;家庭成员有非法占地行为尚未接受处罚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

9、土地上的房屋不得申请改建;退出宅基地进城购买政府优惠商品房的,按承诺15年内不得申请建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2、审批程序: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坚持“四到场、一公示”制度,即做到批前选址到场、建时放线到场、建中巡查监管到场、建后竣工验收到场,公开公示村民建房公示牌。1、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村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

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将农户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对村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上报的村民建房情况进行集体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乡人民政府。2、受理、批前选址到场(一到场)。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在接受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班子、本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及乡工作人员和会同村级组织、村民事务理事会、村小组人员到现场勘查:核查是否符合建房

11、条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是否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等,到现场勘测定界,勘查用地四至、面积、地类、规划等。符合条件和政策的,绘制宅基地平面位置示意图(申请审核到场“一到场”)并录入XX宅基地建房监管助手。3、审核、审批。乡人民政府实行农民建房联审,乡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需要公路、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供电、卫健、

12、通信等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乡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联审通过后,乡人民政府采取办公会议形式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原则上每月审批一次,并将审核、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属建设用地的,乡人民政府形成批复文件,将批复文件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区农业农村粮食局备案;属新增建设用地的,乡人民政府形成审核文件,报区农业农村粮食局审查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分局

13、每季度汇总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复,乡人民政府缴纳相关报批规费后,依据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相应的村民建房。公告后有异议的,由乡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查实。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和村级组织、村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并说明理由。7个工作日内,由乡人民政府按区统一规格制发村民建房公示牌,并及时将每批次审批材料及村民建房公示牌(电子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区农业农村粮食局备案。乡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村民建房公示牌一并送建房户。乡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4、建时放线到场(二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

14、(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班子及自然资源所等相关部门会同村委会、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定界、放线、录入XX宅基地建房监管助手系统、参加人签字确认,拍照存档,申请人方能开工建设。在施工现场须统一设立村民建房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巡查监管。5、建中巡查到场(三到场)。乡自然资源所及村委会负责对当地农村住房从挖土动工、基础施工、房屋主体施工直至竣工的整个建房过程实行动态巡查监管,确保建房户按规划、用地许可施工。在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

15、料;进入农村住房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发现不按规划许可施工的,巡查人员应及时制止、上报,留存相关存查及拍照记录,由乡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6、建后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o房屋竣工(完成外装修)后,建房户应当在3个月内向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驻村班子、自然资源所等相关部门会同村委会、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到实地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户型以及原宅基地退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房户持建房批准手续和农村宅基地

16、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超过两年未办结建房审批手续的,建房户应重新申请,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核实验收不合格,且严重影响规划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下达责令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改正;对超出批准用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未按验收整改意见履行整改的,不予核发验收合格意见书。竣工验收核实结束后留存好其相关文字图像资料等,统一由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归档备查。7

17、、设立村民建房公示牌(一公示),在审批程序放线到场(二到场)后,采取公示制度,将建房地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土地审批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高度、朝向、外观等情况进行公示。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一)组织领导为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乡党委政府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为第一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XX乡乡农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另下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许淑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牵头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召集,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的受理、组织联合踏勘、巡查监管及竣工验收等日常管

18、理工作,联络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二)职责划分相关站所:规划所负责村民建房的业务指导,把好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关,包括自然村户型的选定,参与村民建房全过程的监管;自然资源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业务指导,把好权属、地类、面积关,参与农村村民建房全过程监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村民建房受理、审查及建房全过程监管。村委会: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监管工作,严把村民建房审核上报关和公示关,重点是审核村民户口真实性、一户一宅、非法买卖宅基地及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等方面;严格监督建房户按村庄规划和相关程序建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章建房,并向乡政府报告;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

19、正。村级党组织书记和乡(镇)驻村班子是上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负责按照乡建房领导小组的要求,对违规建房(建筑)实施断电、断水、断网等措施。乡执法大队: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监督巡查,对违法违规建房进行查处等,自然资源所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对有违规动工动向的要每天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出具停建(拆除)通知书,责令予以整改,并将巡查结果按照谁巡查谁签字的要求报送乡主要领导及驻村班子。驻村班子需会同村委会和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整改。乡纪委:乡纪委不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出现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通过建房申请、未批先建不及时上报和制止、关亲顾友、故意包庇、收

20、受他人好处以及党员干部违建、冒用他人名义违建、为他人违建打招呼等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五、严明纪律,加强问责为进一步明确居民建房管理责任,实现党委书记全面抓,乡长重点抓,分、主管领导统筹抓,包村干部监督抓,支部书记具体抓,自然资源所(规划所)、执法大队、村委会现场抓,形成人人有责任,个个有担当的工作格局。L村委会支书对各自村内农民建房工作负总责,一是村委会对违反村庄规划,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一律不能签署建房意见,对违者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严重的将启动问责程序,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村支书牵头予以整改拆除;二是本区域范围自2021年8月起出现新增违法占用基本农

21、田、耕地建房或违规建房的,由乡纪委监察办对该单位支部书记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种形态或党政纪处分,同时对该村支书(主要负责人)予以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对该村支书(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三是严禁集体土地买卖行为,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严厉查处,如有村组干部知情、隐瞒或参与,视其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将农村居民建房监管纳入各村委会年度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奖惩,凡出现一起违规建房,对该村工作予以一票否决,村支书及相关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参加面向村干部的事业编制及公务员招聘。2、乡级部门:各站(所)长为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因

22、农村村民建房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放线及基础阶段监管不力造成少批多建或批东建西的、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定的地类错误、面积不实、权属不明、界址不清,造成非法批地或行政诉讼的,因监管不到位导致本辖区内出现违法违规建房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依据责任划分,对乡分主管领导、驻村班子、驻村干部、自然资源所(规划所)负责人严格执行XX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规定(鹰办发(2014)8号),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追责。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坚决遏制未批先建、批后乱建、超高超大建房现象,确保违法违规建房零增长,违法用地零容忍。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制止和刹住乱占、滥用土地之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切实落实土地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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