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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运行等管理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
2、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原则是:(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全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支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
3、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五条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为最新研发成果在甘对接落地、产品熟化和生产推广提供平台;(四)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制(修)订产业技术标准;(五)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
4、次人才;(六)为培育国家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或者所属单位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八条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也称“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按照申报方案推进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工作,落实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
5、设和正常运行,为省内相关重大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矗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发布工程研究中心申报通知,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明确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具体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等事项。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第十条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通过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具有较强的
6、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应的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技术带头人;有较为稳定的科研团队(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专职科研人员数量能满足研究开发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少于15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创新机制;(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
7、力;(五)具有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良好资金保障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符合国家和我省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条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报工程研究中心。以联合体申报工程研究中心时,须明确其中一家发挥主要作用的成员作为牵头建设单位,只对其挂牌,其他作为参与建设单位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家。第十三条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工程研究中心。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
8、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第十四条主管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负责审查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对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论证,重点包括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基础条件、发展目标和方向、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等,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综合研究,必要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择优提出拟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名单,并在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公示结果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属实或对结果不造成影响的,
9、由省发展改革委正式认定,统一命名为“甘肃省XX工程研究中心”。各工程研究中心应当根据制作样式(见附件2)自行制作铭牌。第四章运行评价第十七条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工程研究中心集中评价通知,明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要求。评价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认定不满一年的工程研究中心不参加当年集中评价。第十八条集中评价程序:(一)评价材料报送。工程研究中心应当根据集中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单位。评价材料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见附件4)、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以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10、(二)评价材料初审。主管单位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按要求同评价材料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三)评价材料评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工程研究中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6)的规定,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计算、分析,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四)评价结果公示。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参评的工程研究中心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和不合格数量占比均在
11、总数的10%以内。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研究中心奖补支持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75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良好;(三)评价得分65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四)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五)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为不合格。第五章支持政策第二十条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28号)相关规定,按照“分层分类管理、择优后补助”的原则,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从省预算内投资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支持,并支持其争取省财政等其他资金支持。第二十一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工
12、程研究中心科学研究、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软硬件设备、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中试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等支出。第二十二条运行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工程研究中心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省预算内基建资金补助。申请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工程研究中心,须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查后择优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产业发展需要和资金情况,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十三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每
13、年从省预算内基建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创新平台奖励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其中,考核年度用于奖励优秀补助,非考核年度用于创新能力项目支持。第二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国家专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工程研究中心应按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设施与试验装置等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研设施利用效率。第二十六条工程研究中心应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研究中心参与研究开发
14、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第二十七条工程研究中心与其建设单位出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调整、注册地变更等情况,且不影响工程研究中心功能、任务及正常运行的,由工程研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八条工程研究中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建设运行的,应提出终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并予以终止:()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且其他技术人员无法接替;(二)工程研究中心或其建设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研发场地、人才团队及经萨等无法保障.(三)其加导致工程研究中心无法正常建设运营的情形。对经确认终止工程研
15、究中心资格的,自终止之日起,停止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第二十九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并向主管单位通报:(一)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二)无故不接受省发展改革委或主管单位检查、监督和评价,无不可抗因素,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的;(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四)擅自改变建设目标和任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的;(五)建设单位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无法发挥相应作用的;(六)建设单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
16、惩戒对象名单的;(七)建设单位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事故的;近两年因环保、安全生产和税收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的;(九)工程研究中心依法依规被终止的。第三十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被撤销工程研究中心的,其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三十一条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鼓励现有工程研究中心结合已有技术、人才基础等,开展优化整合,组建新的工程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整合组建方案进行论证,对确定启动整合组建方案并经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可重新
17、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其实现既定功能和任务的,应提出重组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重组方案在确定启动和实施完成期间,原工程研究中心应中止运行并停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可适时根据国家、省上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研究中心实际运行情况,指导工程研究中心开展优化、整合、重组等事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8)3号)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考核评价办法(甘发改高技(2017)433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附件:1.甘肃省
18、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2 .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牌面板式参考3 .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制提纲4 .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5 .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6 .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摘要(2000字左右)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二)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三)本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四)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五)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意义与作用。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一)申报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概况;(二)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
19、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三)拟工程化、产业化的主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四)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四、主要任务与目标(一)主要发展方向;(二)主要任务;(三)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四)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五)近期和中长期目标。五、管理与运行机制(一)机构设置与职责;(二)运行机制。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八、附件(一)法人营业执照;(二)工程研究中心章程;(三)科研成果证明文件;(四)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附件2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牌面板式参考牌子大小700mm60Omm142mm三M三三三一136mm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梵53-2023年12月20日
20、然:野H:25mmOvn附件3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制提纲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一)近两年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二)近两年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二、建设情况(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工程研究中心概况;(二)近两年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三)近两年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三、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作情况(一)近两年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二)近两年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三)近两年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四)近两年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五)近两年对行业的贡献(包括设备仪器共享情况)。四、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机制(一)管理
21、结构和运行机制;(二)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联合共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需提供建设单位合作机制相关情况);(三)近两年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五、工程研究中心的经营和效益()近两年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二)近两年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三)面临的经营风险和困难及下一步打算。六、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被执行等情况。附件4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基本信息工程研究中心名称批复时间及文号运行模式法人实体口非法人实体(依托单位:)评价期行业领域及行史细分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细分领域工桎研究中心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工程研
22、究中心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指标数值编号指标名称单位数据值1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见工作报告2对支撑全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一见工作报告3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见工作报告4全部在研项目数5其中:国家及省部级科技项目数6参加制定的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数项7被受理的专利电清数件8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致件9况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效件10技术性收入万元11其中: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万元12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万元/万元13研究与试殷发展经费支出万元14疥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万元从15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16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人17来工
23、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敕人月18仪器和设备原值万元19独立办公建筑面积平方米20重点考察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见x作报告21重点考察工程研究中心治理结构、运行管理.人才盘励、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机制见的准令22茯得国家,甘肃省自体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畋项23其中,国家级奖项数24其中,省攻奖项数项一、基本信息填写说明(一)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对于以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对于以非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多于1家的,加盖第一建设单位公章。(二)评价期。按2年一评价的评价年运行期计算,具体起止日期,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
24、确定。(三)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行业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填写(类别名称),“行业细分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填写(类别名称)。(四)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二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细分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三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二、指标解释和填写说明(一)工程研究中心指标数据的统计范围。工程研究中心以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法人单位;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工程研究中心所属人员开展的、与工程研究中心目标定位相关的工作。工程研究中心增加或减少所属人员时
25、,需按其章程履行相关手续,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人员,不得计为该工程研究中心所属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无关工作纳入统计范围。(二)全部在研项目数。指工程研究中心在评价期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数。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三)国家及省部级科技项目数。指工程研究中心全部在研项目中由中央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省政府组成部门、省级有关单位直接委托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国家和省级有关部
26、门支持的为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开展的重大项目等。(四)参加制定的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数。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的数量。(五)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七)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作为专利权人拥有
27、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拥有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八)技术性收入。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九)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
28、可收入。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由“技术性收入”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得到。(十一)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十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评价期
29、末,工程研究中心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十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十四)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且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及全职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总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
30、士进行统计。(十五)来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评价期内,来工程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研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十六)仪器和设备原值。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十七)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评价期末,工程研究中心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
31、算的标称面积。(十八)获得国家、甘肃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评价期内,工程研究中心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工程研究中心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由省政府颁发的“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和“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总数。其中,国家级奖项加2分,省级奖项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三、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二)对外技术合作项目的委托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三)成果鉴定、成果转让协议、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明、产品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复印
32、件。附件5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根据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单位对提供的以下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评价证明材料。同时,我单位承诺已将上述材料进行了脱密处理,相关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心负责人签字:依托单位盖章:时间:20年月日附件6H肃省工程研究中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单位)权重(分)务省略服全按行业贡献(10分)对攻克产业关检核心技术的贡献3对支撑全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3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累的贡献4承担任务(20分)全部在研项目数(项)6其中:国家及省部级科技项目数(:
33、)7参加制定的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数(项)7推动产业发展研发成果(15分)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件)4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效(件)5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件)6成果转化35分)技术性收入(万元)5其中: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万元)5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人(万元/万元)5化身设强自建研发投入(10分)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5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万元/人)5人才培养(10分)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3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人)4来工程中心从事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人月)3技术条件(10分)仪器和设备原值(万元)5独立办公建筑面积(平方米)5体制规划(10分)重点考察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5重点考察工程研究中心治理结构、运行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机制5加分项采用法人实体运行的,加2分2获得国家,甘肃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的,加W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