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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备案。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项目备案
2、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备案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备案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备案结果。第九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办理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应急管理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第二章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十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目录,登录一网
4、通办“平台,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在线平台为申报备案项目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备案机关和相关部门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详见附件1),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按照诚信和规范的原则,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
5、关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不予纠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项目代码,并通知项目单位。第十四条项目备案后,项目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重新填报项目备案基
6、本信息,并撤销原备案项目代码。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互通共享项目备案相关信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信息,在线平台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变更信息,在线平台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详见附件2)。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或备案变更证明,也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或备案变更证明。第十六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未作出说明且未撤回备案信息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
7、,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和项目代码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撤销项目代码有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复核,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告知项目单位。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项目备案机关、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监管、应急
8、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引导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商业原则,依法依规提供金融服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和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
9、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二十二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的项目备案信息,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项目代码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
10、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一)提供虚假项目信息,或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三)项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一)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
11、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备案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所属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
12、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撤销项目代码,并给予警告。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区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附件:L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第*次变更)附件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自动生成)项目单位情况企业名称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单位性质注册资本(万元)备案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所属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14、B/T4754-2017填写)投资项目行业分类(按国家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划分标准填写)建设性质(新建/扩建/迁建/改建)建设地点(具体到所在区或跨区域)建设地点详情(具体到路名-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万兀)项目产业政策分析及符合产业政策声明拟开工时间(年月)拟竣工时间(年月)申报承诺1 .本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2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3 .本单位将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4 .项目备案后发生较大变更或项目停止建设,本单位将及时告知原
15、项目备案机关。5 .本单位定期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企业备案联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联系邮箱联系地址备案机关:(自动生成)项目备案日期:(自动生成)附件2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第*次变更)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变更事项及原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备引进、总投资等变化内容,项目停止建设,以及理由依据)申报承诺L本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2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3 .本单位将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
16、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4 .项目备案后发生较大变更或项目停止建设,本单位将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5.本单位定期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企业备案联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联系邮箱联系地址备案机关:(自动生成)项目备案变更日期:(自动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政策问答一哪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本市未列入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属地原则进行备案。本办法适用于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市政府于2021年12月印发了上海市外商投
17、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19号),此次修订明确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如何办理项目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登录“一网通办”平台,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项目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备案后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完成备案后,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可自行打印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三.已备案项目如发生变更如何办理手续?项目备案后,项目规模、内容发生
18、重大变更,或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完成备案变更后,企业可自行打印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重新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并撤销原备案项目代码。四 .项目备案是否有有效期?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可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五 .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报送什么项目信息?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