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远气体: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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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2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2、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外披露。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

3、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相关对外披露工作。第六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4、、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三)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资产;2、出售资产;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5、资等);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6、租入或租出资产;7、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受赠资产;9、债权、债务重组;10、签订许可协议;11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事项中,第4项或第5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6、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O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O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IooO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7、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上市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重大交易”的相关标准。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五)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日常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接受劳务;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劳务;5、工程承

8、包;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1、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第(五)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2、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第(五)款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六)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

9、元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七)诉讼和仲裁事项: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10、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八)重大风险事项: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亏损或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11、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IK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公司出现上述第8项

12、、第9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九)重大变更事项:1 .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

13、发生变更;4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6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7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8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9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10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11 .任一股东所持公

14、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2 .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14 .公司及子公司单笔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单笔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O万元。15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16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十)环境信息事项: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十一)其它重大事件: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4、接受媒体

16、、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外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5、开展扶贫项目或进行对外捐助;6、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件;7、发生超出年初预算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8、签订战略合作协议;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所列其他重大事项一旦发生,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咨询并报告。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

1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

18、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一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9、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第十二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一)公司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20、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第十五条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之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

21、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第十七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

22、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备案。第十八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

23、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第二十二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的管理第二十三

24、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己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三)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25、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的稳定。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第二十七条公共

26、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上市公司。第二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第六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

27、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二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相应处罚。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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