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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二建法规全套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风险较为多样。因此,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险种也较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险等。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工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因在建工程抗灾能力差,危险程度高,一旦发生损失,不仅会对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质财富损失,甚至可能殃及邻近人员与财物。因此随着各种新建、
2、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日渐增多,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开设这一险种。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订后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
3、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二)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Q)自然事件,指地震、海晡、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三)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
4、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
5、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Qo)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四)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Q)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五)赔偿金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
6、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田可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六)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
7、、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由于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现代工业的机械设备已进入电子计算机操控的时代,工艺精密、构造复杂、技术高度密集,价格十分昂贵。在安装、调试机器设备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保障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或者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损失,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8、。(一)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具体内容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二)除外责任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5)、(6)、(7)、(8)、(9)、QO)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Q)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三)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9、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三、工商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建筑法规定,建筑施
10、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商保险缴纳工商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支付保险费。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最大的区别是: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该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是受投保人的委托,根据客户的风险情况,为其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横向比较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优劣,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形象一些说,如果保险业是销售柜台的话,保险代理人就像是站在一个特定产品前的专职推销员,而保险经纪人则是帮助顾客选购产品的秘书或顾问。他不偏向于任何一个产品,而是完全根据顾客需求,选择同类产品中最适合消费者的那一款。有关资料表明,60%的风险是通过保险方式规避的,其余风险则需要通过非保险方式进行管理。保险经纪公司作为衔接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的中间环节,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全方位的保险咨询服务,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协助客户办理投保与索赔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