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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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已由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16日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2年8月31日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第三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第四章其他市容容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2、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管理,创建整洁、卫生、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市容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场地、商铺和经营场所、广告设施、施工场地、公园绿地广场容貌管理等。第三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城市市容建设管理经费的投入。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专项规划并公布实施。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

3、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工作。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通信、卫生健康、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等维修和管护工作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维修和管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园林绿化由管理单位负责;(三)广告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设置单位负责;(四)临街商铺与经营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五)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六)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

4、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前款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公共设施,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设施的,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第九条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结构损坏、颜色脱落、墙面剥离或者门窗玻璃破损的,应当及时处理。第十条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雨)篷、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第十一条依附城市临街建筑物设置各类管线、油烟管道,一般应当避开建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侧,并保持其外观整洁、安全。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

5、有下列行为:(一)私搭乱建、擅自改建、扩建或者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构)筑物;(二)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三)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第三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交通标识标线、路缘石、窖井盖、无障碍设施、隔离栅栏、防护栏等破损、缺失、污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第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受损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第十五条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第十六条在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

6、设施破损、移位、坠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第十七条市政灯光照明设施污损、残缺、故障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积水和降雪、结冰影响通行安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清除。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和清洗车辆;(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搭放物品。第四章其他市容容貌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专项

7、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施划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挤占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应当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或者非机动车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第二十一条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经营性流动摊点或者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性餐饮、车辆清洗维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油污等污染物排入路面。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与标识、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符合规范。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行道树设

8、置商业广告设施;不得利用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超出屋顶天际线、遮盖建筑物玻璃幕墙或者窗户等设置商业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破损、陈旧、污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市区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包扎、覆盖、密闭,不得在运输途中遗撒、泄漏。第二十四条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地点倾倒,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车辆驶出工地不得带泥污行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建筑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场地,修复施工中损坏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9、树木、草坪、绿篱等缺损、枯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或者清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雨)篷、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不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物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三)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市容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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