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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责的如何处理?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设地震监测台网的如何处理?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灾后重建资金或物资的,怎么处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防震减灾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法律与政策:防震减灾法第82条、第83条、第90条、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