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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未按法定职责履责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主要负有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和逃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法定职责履责的,依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
2、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法律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91条、第92条、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