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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地方标准保健医疗服务规范修订说明一、任务来源地方标准干部保健医疗服务规范修订项目于2022年,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本文件列入第四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内(沪市监标技2022524号)。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由上海市医疗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二、修订背景干部保健医疗服务规范(DB31/T492-2010)是我市第一部保健医疗服务规范,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我市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随着健康中国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对保健工作与时俱进的新要求,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对指引新形式下的保健服务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与空白区,需要进行修订,以指导保
2、健工作更规范、更科学、更专业。三、修订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政策方针的原则保健医疗是医疗卫生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件的修订首先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指导下的标准化、规范化要求。(二)体现保健服务特色的原则本文件是在国家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力求反映党的政策和保健医疗的要求,体现保健医疗服务“基于面上又严于面上”的特色。(三)注重把握修订核心内容的原则本文件是对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化,已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提出的,原则上不再在本规范中出现。修订内容主
3、要把握“相对独立的体系建设”,“保健医疗健康管理服务要求”、“医疗安全保密”等核心内容的修订完善。(四)突出医疗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原则本文件围绕“医疗质量是生命线、医疗安全是生存线”要求,所制定的要求除了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安全保密规定外,主要反映医院、医护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四、修订过程根据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复审评估工作组,由上海市保健医疗质控中心牵头的复审评估工作专家组。修订组成员包括上海市保健局、上海市保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华东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
4、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等8家主要承担保健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2023年初,召开定点医院分管院长、专管员、健康团队成员咨询会,书面征求华东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华东疗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市同仁医院、上海市同济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等本市保健医疗综合定点医院专管员、老年病科主任
5、、护理长等成员,各相关单位、各有关人员对规范修订稿予以认可,认同新增部分,未提出相关修改意见,不存在分歧。起草组根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五、修订内容说明本文件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医疗服务要求、医疗安全要求、重要医疗保障要求以及服务评价与改进八章,以及附录A-F。核心内容为“基本要求”“医疗服务要求”“医疗安全要求”“重要医疗保障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并通过附录的形式对“附录A健康管理服务要求”“附录B报告规则”“附录C病历管理”、“附录D门急诊设置”“附录E病区与病房设施”“附录F重要医疗保障服务”进行具体的阐述,
6、明确保健医疗服务各项要求。新引入关于保健医疗综合医院加强保健对象健康管理的实施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保健对象健康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健医疗综合定点医院健康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根据工作要求,新增“健康管理”相关内容,明确健康管理工作内容与考核要求。定点医院应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建立保健对象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建立保健对象“一人一档”的健康档案。做好健康体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阳性体征跟踪、随访,以及健康处方;落实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早诊断、早治疗各项措施;对保健对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对于发生的病情变化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开展疾病预防宣教,通过讲座、视频、壁报等
7、各种方式,为保健对象宣传防病治病信息。通过采取以上综合性措施,推动保健对象医疗服务从疾病治疗为主向疾病预防与治疗相结合的全过程健康管理转变,实现从预防干预、临床诊疗到康复疗休养的无缝衔接。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参考文献见附件一。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本标准修订编写过程中未产生重大分歧意见。六、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相关情况的说明原干部保健医疗服务规范(DB31/T492-2010)是我市第一部保健医疗服务规范,自2010年发布实施以来,对我市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经过十余年,标准部分内容对指引新的保健工作存在一定滞后性与空白区。本次修订在保留原规范内容的基础上,将“干
8、部保健医疗”统一修订为“保健医疗”,并新增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以更好发挥健康管理在保健医疗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做到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干预,全程维护和保障身体健康,不断提高保健对象在保健医疗服务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七、标准宣贯实施的建议作为国内首部较为全面的保健医疗服务规范化文件,顺应了提高保健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需求,对进一步推动本市保健医疗服务工作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具有深远的现实指导意义。建议相关部门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通过加强本标准宣贯实施,进一步规范服务机构行为,指导开展保健医疗服务各项工作,不断提升保健服务水平。附件:(包括参考文献、召开的研讨会等)(
9、一)国家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国务院护士条例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干部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办保健发(2009)130号6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0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8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9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10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
10、发(2017)8号1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1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55号13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关于开展建设老年友善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0)457号14卫生部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知卫通(2012)16号15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动态更新)(二)其他参考文献16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的通知沪
11、医保医管发(2021)45号(动态更新)L17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市管保健对象医疗保健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委办(2005)30号18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管保健对象医疗保健统筹金征缴办法的通知沪干保(2013)2号19上海市干部保健定点医院干部保健信息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沪干保(2006)5号20上海市干部保健局远程视频及会诊系统管理暂行规定沪干保(2008)8号21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保健对象健康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保健(2021)5号22关于保健医疗综合医院加强保健对象健康管理的实施办法沪保健(2020)13号23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健医疗综合定点医院健康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沪保健(20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