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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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43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XXXXX-XXXX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技术指南GuidancetoterritorialspatialregulationrulesinHunanProvince(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 -XX-XX 实施XXXX-XX-XX发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前言IIl引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类型25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维度26指标管制规则27名录管制规则38控制线管制规则48.1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控制线48.2

2、控制线管制规则69分区管制规则89.1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89.2 生态保护区管制规则109.3 耕地保护区管制规则129.4 城镇发展区管制规则139.5 乡村发展区管制规则1510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传导规则18附录A(资料性附录)编制依据清单19A.1法律法规规章19A.2有关文件20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议性指标测算方法22B.1地均GDP22B.2碳中和指数22B.3生态系统服务价值22附录C(规范性附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传导内容23C.1指标传导23C.2名录传导23C.3控制线传导23C.4分区传导23附录D(规范性附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定关键技术模型24D.1市域管制分

3、区规则辅助决策技术模型24D.2中心城区管制分区规则辅助决策技术模型24D.3乡村发展区管制规则优化辅助决策技术模型26D.4生态控制区空间管制规则辅助决策技术模型27附录E(规范性附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关键参数设置30E.1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参数设置30E.2用途分区主导功能比例参数设置30E.3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指标参数设置32附录F(规范性附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图综合33F.1一般规定33F.2制图要求33F.3图件色彩和符号表达35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

4、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湖南师范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的要求,建立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科学秩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文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技术指南1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以及各类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南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

5、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文件。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2007镇规划标准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TD/T1065-2021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国土空间territorialspatial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力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3.2国土空间规划territorialspatialpIanning对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

6、作出的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3.3规划分区planningzoning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空间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3.4三区三线threezonesdeIineatedbythreeIinesforIanduse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3.5管控单元controlunit根据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统筹确定各类约束性指标,并据此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行为进行控制的一定区域。3.6用地分类landus

7、eclassification为满足自然资源管理需要,依据国土空间的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国土空间用地类型进行归纳、划分,明确国土空间利用地域单元的基本功能或用途。3.7土地用途landuse项目用地申请或审批(许可)使用的用途。3.8国土空间用途管制territorialspatiaIregulation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对海陆所有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活动,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边界、用途和使用条件等,核发行政许可、进行行政审批等管制行为。3.9管制规则regulationruIes针对各类国土空间分区,就开发利用方向、结构布局优化调整重点、自

8、然资源利用性质、开发利用行为规范、禁止性规定、限制性规定、激励性规定等作出的章法或条款。3.10正面清单positiveIist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政府允许准入、以清单方式列明的城乡建设、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等人为活动,及其用地类型、设施类型、规模、强度、布局等要求。3.11负面清单negativeIist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政府禁止、限制准入、以清单方式列明的城乡建设、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等人为活动,及其用地类型、设施类型、规模、强度、布局、风貌等要求。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类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包括指

9、标管制、名录管制、控制线管制、分区管制四大类。5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维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包括数量、边界和功能三个维度。6指标管制规则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指标包括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和建议性指标。各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指标应落实上级约束性指标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量化指标。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指标可参照表1设置,建议性指标测算应符合附B的规定。表1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指标表指标名称指标类型事权分级层级市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平方公里)约束性中央、省级市域用水总量(亿立方米)约束性中央、省级市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平方公里)约束性中央、省级市域耕地保有量(平方公里)约束性中央、

10、省级市域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约束性中央、省级市域林地保有量(平方公里)约束性中央、省级市域基本草原面积(平方公里)约束性中央、省级市域湿地面积(平方公里)约束性中央、省级市域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约束性中央、省级市域常住人口规模(万人)预期性中央、省级市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预期性中央、省级市域每万元GDP水耗(立方米)预期性中央、省级市域每万元GDP地耗(平方米)预期性中央、省级市域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平方米)预期性中央、省级市域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张)预期性中央、省级市域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预期性中央、省级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预期性中央、省级市域城镇生活

11、垃圾回收利用率()预期性中央、省级市域人均体育用地面积(平方米)预期性中央、省级市域国土开发强度()预期性省级市域补充耕地任务量(公顷)预期性省级市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规模(亩)预期性省级市域新增生态修复面积(亩)预期性省级市域地均GDP(亿元)建议性属地市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元)建议性属地市域中心城区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约束性中央、省级中心城区道路网密度(千米/平方公里)约束性中央、省级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广场步行5分钟覆盖率()约束性中央、省级中心城区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步行15分钟覆盖率(%)预期性中央、省级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预期性中央、

12、省级中心城区降雨就地消纳率(M预期性中央、省级中心城区人均公共停车场面积(平方米)预期性省级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全方式出行比例(%)预期性省级中心城区碳中和指数(吨)建议性属地中心城区7名录管制规则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名录包括生态保护要素管理名录、历史文化保护要素管理名录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名录。各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名录应落实上级名录管制要求,结合本级事权优化细化名录要素和管制要求。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名录可参照表2设置,名录管制规则以表3对口法规政策文件具体规定为主。表2市级国土空间用途名录管制规则一览名录名称包含要素管制规则生态保护要素管理名录自然保护地、湿地、应用水源保护区遵循关于建立以国家公

13、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修正)(林业局令(2013)32号)、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17)历史文化保护要素管理名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四)(主席令(2002)76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国令(2008)524号)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名录规划能源、水利、信息、交通等重大基础设预留用地指标,遵循湖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

14、行)(湘自然资办发(2020)153号)表3市级保护和开发要素管制内容及要求要素内容对口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名录管理自然保护地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1994)167号)等湿地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修正)(林业局令(2013)32号)饮用水源保护区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17)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四)(主席令(2002)76号)、湖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15、(湘自然资办发(2020)153号)规划能源、水利、交通、信息等区域相邻重大设施湖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湘自然资办发(2020)153号)8控制线管制规则8.1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控制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控制线包括边界型控制线和结构型控制线。各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控制线应落实上级控制线管制要求,结合辖区内资源禀赋条件进一步细化优化控制线。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控制线可参照表4设置,其主要构成、管制对象及事权分级以表4规定为主。表4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控制线一览层级类别控制线管制对象事权分级市域边界型控制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中央事权生态保护红线具备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保

16、护的区域中央事权城镇开发边界可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的区域省级事权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市文广新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结构型控制线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铁路、高速公路、架空220KV(含)以上电力线等中央事权省级事权生态廊道控制线具备生态连通性、系统完整性的生态空间结构性廊道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中心城区边界型控制线城市绿线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市级综合公园、结构性防护绿地中央事权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级事权市级综合公园除外的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市园林局城市紫线历史文化街区及大型遗址、革命历史文物以及其他重要文物等中央事权城市黄线国家级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

17、通、给排水设施、500KV以上变电站及高压电力走廊、燃气设施中央事权区域级综合交通枢纽、轨道快线、给排水设施、500KV变电站及高压电力走廊、高压燃气管线省级事权市级综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设施、给排水设施、220KV及以下变电站及高压电力走廊、环卫设施、综合防灾设施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城市蓝线结构性水域岸线、市域主干河流、重要水库、国家级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中的水域、市级公园水面中央事权省管河道省级事权其他河道水网及湿地市水务局地下空间利用控制线城市重点地区地下空间集中利用区域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结构型控制线风貌控制线视觉通廊、历史文化风貌、城市特色风貌控制区域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8.2控

18、制线管制规则8.2.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制规则严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临时用地、矿业权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第一款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第七款执行。8.2.2生态保护红线管制规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在符合现行

19、法律法规前提下,允许开展的活动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第四款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第三款执行。8.2.3城镇开发边界管制规则城镇集中建设区内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各类城镇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促进城镇建设用地去存量化,提高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城镇弹性发展区以维持现状用途为主,仅允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生活必须的少量村庄建设。特别用途区禁止任何城镇集中建设行为,实施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

20、制,不得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严格管控特别用途区内建设行为,在对生态、人文环境不产生破坏的前提下,可保留休闲游憩、自然和历史人文等相关功能,为城镇居民提供生态、人文景观服务。8.2.4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管制规则在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涉及文物保护的,应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执行。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允许开展的和禁止开展的建设活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国令(2008)524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8.2.5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管制规则基

21、础设施廊道控制线内,允许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活动,禁止开展的建设活动及建筑后退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要求可遵循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4)430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593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修订二)(国务院令(1998)239号修订)等对应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8.2.6生态廊道控制线管制规则生态廊道控制线内以生态用地为主,严格限制居住、商业以及除体育、文化以外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进入,禁止安排工业、仓储用地,现存的工业、仓储用地应调整为生态绿地或其他与生态功能兼容的用地类型。生态廊道控制线内

22、宜建设以下设施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必要的管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军事不安全保密设施、农村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公园或旅游服务设施、科研设施。生态廊道控制线内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涉及生态廊道控制线的详细规划应对编制范围内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作特殊规定,在建筑类型、建筑体型、体量、色彩上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生态廊道连通与景观协调的要求。8.2.7城市绿线管制规则城市绿线内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

23、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8.2.8城市蓝线管制规则城市蓝线内允许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建设活动,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8.2

24、.9城市黄线管制规则城市黄线内允许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建设活动,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城市黄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8.2.10城市紫线管制规则城市紫线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

25、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城市紫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8.2.11地下空间利用控制线管制规则地下空间利用控制线内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相关要求,包括地下空间的

26、使用性质、建设范围、建筑面积、层数和深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要求、排水排污等污染防治措施等。符合规划条件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后开展。8. 2.12风貌控制线管制规则风貌控制线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中有关新建和改扩建的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机理、风格、色彩、材质等视线廊道和风貌控制导控要求,涉及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9分区管制规则9.1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包括一级用途管制分区、二级用途管制分区和三级用途管制分区。各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应落实上级分区管制要求,结合辖区内

27、资源禀赋条件进一步细化优化管制分区。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可参照表5设置,其用途管制分区主要可包括生态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4类分区。中心城区应规划至三级规划分区;市辖区范围内生态保护区达到三级规划分区深度,其余达到二级规划分区深度;市域范围其他区域应规划至一级规划分区。表5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区一级分区二级分区三级分区含义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其他红线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之外的其他区域生态保护控制区森林生态控制区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公益林、天然林重点区域、古树名

28、木集中分布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体和湿地生态控制区生态保护红线外的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廊道其他生态控制区生态保护红线外的防护林和特用林、一般湿地、一般水系、一般生态廊道,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耕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市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一般耕地区永久基本农田重点储备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集中连片面积大于1公顷其它耕地区除永久基本农田重点储备区外的一般耕地区城镇发展城镇城镇集中居住生活区以住宅建筑和居住配套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多区开发边界内建设区层I类(4层6

29、层)住宅用地占居住生活区用地面积58%61乐多层11类(7层9层)住宅用地占居住生活区用地面积52%58%、高层I类(10层18层)住宅用地占居住生活区用地面积48%52%的区域综合服务区以提供行政办公、文化、教育、医疗等服务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商业商务区以提供商业、商务办公等就业岗位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工业物流区以工业、仓储物流及其配套产业为主要功能导向,工业产业用地占区域总用地面积60%以上的区域绿地休闲区以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滨水开放空间、防护绿地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交通枢纽区以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等大型交通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历史文化紫线区历史文化街区紫线保护区、历史建筑和文

30、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战略预留区在城镇集中建设区中,为城镇重大战略性功能控制的留白区域城镇弹性发展区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区域特别用途区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入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零散城镇建设区城镇开发边界外面积小于30公顷可以进行零散城镇建设的区域乡村发展区村庄建设区规划重点发展和规划保留的村庄、乡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区域一般农业区耕地保护区外,以种植业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文化遗产区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建

31、筑和历史文物保护单位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旅游发展区以旅游度假、游览设施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林业发展区以规模化林业生产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牧业发展区以草原畜牧业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矿业发展区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功能的区域9.2生态保护区管制规则生态保护区是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敏感脆弱、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核心保护红线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不符合分区主导功能定位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9. 2.1生态保护红线区管制规则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空间用途准入、退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

32、2017)2号)、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管制。用途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允许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用途退出:为切实维护生态功能系统性、完整性,对保留在生态保护区内、核心保护红线区外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

33、求是的原则,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退出实施方案,细化退出时限、补偿安置等安排,逐步有序退出。不符合生态保护区用途准入规则的农业生产用地应逐步有序退出并恢复生态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退出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划,实地可保留为耕地,并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执行。暂时无法退出的农业生产用地,应严格控制农业活动的规模和强度,禁止使用可能造成面源污染的各类化肥农药。不符合生态保护区用途准入规则的非农活动或建设用地,应逐步退出并恢复生态用途。退出前,严禁扩大规模,并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可能产生污水、废弃、垃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可能危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应限期强制退出。统筹考虑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区人

34、员安置及区域社会稳定等因素,对需退出的矿业权采取自行废止、避让变更、整体注销等方式分类处理。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拟开采范围调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9. 2.1.1三级分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管制规则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开展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第(四)款规定的人为活动和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20

35、20)71号)第五条(一)款中规定的差别化管控措施。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城市建成区、成片集体人工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存在的经济开发区逐步有序退出。9. 2.1.2三级分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管制规则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开展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2020)71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

36、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其他红线区遵循生态红线保护区管制规则,9. 2.2生态保护控制区管制规则生态保护控制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19)39号)、湖南省林业条例(2021修正二)(湘人大公告(2001)55号)、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湘林资(201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2016)48号)、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二)(湘人常(2005)48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湘人常(2004)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进行管制。用途准入: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实施生态修复工

37、程,提升生态功能。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控制区,在不涉及林地、水域和天然牧草地的前提下,经评估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开展土地整治新增耕地。严控新增建设占用生态控制区,建设用途准入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各类风景名胜区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旅游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特殊设施建设必须占用的,需做好选址论证,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与开发强度。细则中应对准入的各类设施和工程的规模、开发强度、布局、环境保护、风貌等提出要求,并明确需要选址论证的项目以及选址论证报告的内容和审批程序。用途退出:生态保护控

38、制区内原有的各种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防洪安全的生产、开发活动应当逐步退出,并进行生态修复。退出不应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对区内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轻微或可控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现有的围湖造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对国有林场和坡度25度以上已经开垦种植的林地要逐步还林。对于现状建设,应当进行评估后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对于违法建设和经评估对生态保护存在不利影响的,应当逐步退出;对于历史形成的合法现状建设用地,经评估对生态环境无影响的,可予以保留,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进行改扩建。9. 2.2.1三级分区森林生态控制区管制规则森林生态控

39、制区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9. 2,2.2三级分区水体和湿地生态控制区管制规则水体生态控制区内国土空间用途准入、退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四)(国令(1988)第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湘人常(2004)21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8修正)(湘政令(1995)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管控。湿地生态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湿地、污染

40、环境、狩猎捕捞以及不利于湿地保护的参观、旅游和生产经营等活动。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湿地资源的生产设施。引进外来物种、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或者向重要湿地施药的活动需要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提交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鼓励和支持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改造的活动。9. 2.2.3三级分区其他生态控制区管制规则其他生态控制区遵循生态保护控制区管制规则。9.3耕地保护区管制规则耕地保护区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法确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实施特殊保护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41、耕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原则上严禁开发建设活动,符合法定条件的重点项目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进行严格论证并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9. 3.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正)(国令(1998)257号)、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年修正)(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会议修正)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进行管制。用途准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应重点用于粮食生产,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

42、019)1号)第(六)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正)(国令(1998)25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则和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即可恢复属性地类耕地功能恢复等整治活动,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引导区内废弃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区内符合条件的一般耕地应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限制准入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农田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

43、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限制转变为林地、湿地、水域等用途,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第(九)款的规定协调安排生态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应按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年修正)(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会议修正)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加强基本农田水利、供电、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用途退出:不符合永久

44、基本农田保护区准入规则、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有序退出,并限期恢复种植条件,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恢复种植条件的,经多部门联合论证,允许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并补划相同数量、相当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中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第(四)款、第(十)款规定的情形,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退出永久基本农田。9. 3.2一般耕地区管制规则9. 3.2.1三级分区永久基本农田重点储备区管制规则永久基本农田重点储备区遵循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09. 3.2.2三级分

45、区其它耕地区管制规则用途准入: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一般耕地区内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则和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开展土地整理、耕地修复、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质量建设等活动,提高耕地质量,引导区内废弃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用途退出:不符合一般耕地区准入规则、违法违规占用一般耕地区的用途,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有序退出,并限期恢复种植条件,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恢复种植条件的,经多部门联合论证,允许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并补划相同数量、相当质量的一般耕地区。一般耕地区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二)(主席令(199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以及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湘人常(2007)89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退出一般耕地区。9.4城镇发展区管制规则城镇发展区主要用于城镇建设,是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建设行为的核心区域,应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详细规划进行精细化管理,限制农业生产、土地整治和村庄建设。9. 4.1城镇集中建设区管制规则城镇集中建设区按照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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