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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管理,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障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顺利实施,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聚焦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把企业作为核心载体,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省内实现产业化,构建具有龙江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龙江发展新动能。第三条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围绕“4567”现代产业布局,支持创
2、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具有重大战略影响的产业化项目,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创业大赛和路演优秀成果产业化项目,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已支持或拟投资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第四条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按照重大战略产品产业化项目(A类)、省市联动转化项目(B类)、二次开发项目(C类)三类进行组织。(一)重大战略产品产业化项目(A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形成新质生产力,支持对产业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且能够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二)省市联动转化项目(B类)。按照省市联动、地方主导、共同支持的思路,由市(地)科技局、国家
3、高新区根据当地产业特点,组织推荐所辖区域内优势突出、发展基础好、创新潜力大的企业申报成果产业化项目,鼓励以龙头企业为牵引,联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协同创新。(三)二次开发项目(C类)。支持以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已有科技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成果二次定制、装备二次改良、工程二次扩展产生具有新用途、新功能的派生品种或新型产品的成果作价入股生成的新企业。支持省内企业通过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而生成的新企业。第五条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采取顶层设计、公开竞争作为遴选项目的普遍性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遴选申报项目。第二
4、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六条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省科技厅是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的总体任务布局与部署实施。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预算,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后,对报送的资金申请计划进行审核,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会商省财政厅决定采取部门直接管理或专业机构委托管理等模式,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谋划部署、指南编制评估、项目审查评审、实施过程管理、验收
5、与绩效评价等工作。采取专业机构委托管理应制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专业机构委托任务,规定部门与专业机构主要职责。项目管理统一纳入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第八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四)对项目执行进度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
6、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实行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市地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负责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并做好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工作;(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三)及时协调划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四)协助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7、等;(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需解决的问题等;(六)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
8、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四)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六)如实报送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七)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第十一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9、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指南。(一)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要求,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每年组织编制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指南及申报通知。(二)专项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实地调研、征集需求、专家论证等形式,由相关部门、行业、联盟、地方以及产业界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及建议,更好体现产业导向、反映企业实际需求,提高指南的针对性和广泛性。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后,将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第十三条项目组织申报。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项目申
10、报按属地化原则,由市(地)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具体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受理、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无异议后报送省科技厅。.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受理。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项目评审一般可采取专业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评审方式。评审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第十六条项目立项。省科技厅依据评审(论
11、证)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项目合同。第十七条签订合同。项目牵头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签订三方项目合同书,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第十八条项目合同书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合同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进
12、度高质量完成相关成果产业化任务。在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项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第二十条项目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于一个顺延年结束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期内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按照
13、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工作规程办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期内出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时,项目合同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按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终止工作规程处理。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来源资金,应由项目牵头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使用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
14、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1号)执行。第二十五条加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牵头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第五章项目睑收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结题申请和材料。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半年。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第二十七条按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15、)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执行,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三种结论。验收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项目牵头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送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第六章项目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立省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监督机制,由省科技厅对项目指南编制、评审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理决定。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
16、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积极配合监督工作。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
17、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一)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二)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三)项目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五)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行为;(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行为;(七)不按要求进行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的行为;(八)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视情节予以警告、
18、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第三十三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与监督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采取红黄黑名单制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同时废止,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