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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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来穗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资格审

3、核、房源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后续监管等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房源、保障对象档案管理,指导各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负责协助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业务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市或区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或者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运营服务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

4、自职责开展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困难状况审查核实、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置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发展改革

5、、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或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需配建。在全市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城市更新改造实施时,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任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移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管理的,应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优先面向本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有剩余房源

6、的,可面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配建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要求。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实报实销。依法收回的闲置用地,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

7、结构,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周边配套,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1%,其中,商业服务设施比例应按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5%进行设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居住人群特征与生

8、活需求,适当增加配置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第十五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按幢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

9、赁住房性质不变配套经营性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其中,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成本和建设费用可抵扣土地出让收益投入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六)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第十九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等渠道,

10、筹措各类中长期低息贷款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融资保障工作。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二十一条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监护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列入申请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计算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

11、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符合年龄要求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申请实物保障的,应当与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申请租赁补贴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L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二)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

12、产标准放宽到政府公布标准的130%。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三)申请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申请家庭未享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以下情形不纳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计算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金,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困难残疾人生活

13、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奖学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含义务兵家庭)、慰问金、护理费和义务兵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位于本市的自有产权住房外,其他市内、市外的不动产均纳入家庭财产计算范围;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所有的不动产价值按不动产总价值除以共有人个数计算。第二十四条符合

14、以下情形的本市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三)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住房;(四)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住房为共同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所持面积按住房总建筑面积除以共有人个数计算。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程序如下:(一)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指定网站线上申请,或到指定窗口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等情况,并签订履行住房保障权利义务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初审。申请人户

15、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推送至民政核对机构开展核对。(三)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进行联网复审,其中,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具体金额的审核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并汇总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出具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6、条件的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同步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五)异议复核。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网上或书面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公告。经公示及异议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名单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告。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公告次月起领取;选

17、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公告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其中符合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可自公告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要求办理入住时间的次月为止。第四章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二十六条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发放起止时间、补贴对象权利义务等内容。

18、下列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情形应当在通知书中列明:(一)已承租直管房住宅的保障对象,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未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的;(二)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承租直管房住宅的;(三)依法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每月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社会保障卡账号。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分配和常态分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订并公布。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家庭保障人数相对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

19、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九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轮候期间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轮候期间曾参加配租意向登记未获配租且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可申请在后续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获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自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要求办理入住的时间的次月起停发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一条公共租

20、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由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优惠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

21、建设部门制定发布。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公安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租金优惠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租金计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续租。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的承担、履约保证金、合同解除情形、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下列合同解除情形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列明:(一)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未及

22、时整改的;(二)已承租直管房住宅的家庭,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未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的;(三)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直管房住宅的;(四)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后,保障对象按照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三十三条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单位按规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按不高于市发展改革部

23、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与所在项目纳入统一的物业管理,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三十五条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财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按程序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除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异、去世、被法院宣告失踪或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等

24、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变更。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配偶除外)年满18周岁,有独立生活需要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单独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他家庭成员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经审核后,按对应的保障标准享受或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定期核查保障对象住房状况,对保障对象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且未按第三十五条规定在1个月内申报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收回不当所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

25、日期间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拒不配合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七条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3个月前,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内,如所有家庭成员期满审查时均已年满60周岁的,可不再审核收入、财产,并以最近一次经济状况核定的家庭收入作为后续核定租金或租赁补贴档次的依据。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递交续租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26、镇政府)递交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继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限届满超过3个月或家庭人员发生变化的户籍家庭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三十八条保障对象按期提交期满审查资料的,如保障期限届满之日未完成期满审查,保障期限届满日之后的审查期间(以下简称期满后审查)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经期满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租赁合同,并补发期满后审查期间的租赁补贴,期满后审查期间多缴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续的租金;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

27、障。第三十九条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满,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按对

28、应的保障标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四十条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应当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查、定期核查、举报核查等工作,并自收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

29、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非分档计租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分档计租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减免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o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根据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L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财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1)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

30、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者按照家庭月收入的20%两者中的较低标准计租,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20%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L5倍计租。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2)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

31、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2.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或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过渡期内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运营单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第四十二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期满审查完成后,应当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审查结果通知

32、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租赁合同的续签工作。承租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住房保障权利,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要求其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四十三条政府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33、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四十四条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取得投资部门立项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批文后,其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建设用地的,在取得投资部门立项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批文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以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

34、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供应,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第四十六条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上限。具体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第四十七条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

35、赁住房,租金收入归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并受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监督。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四十八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计生和社区等的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第四十九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因投诉、举报、抽查等工作需要或保障

36、对象不配合办理家庭情况变更申报、不参加期满审查的,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可针对特定保障对象开展主动核查工作。具体核查程序在申请审查实施细则中明确。第五十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当按

37、照有关规定、委托、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并接受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运营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一)不如实填报有关申请表的;(二)提供虚假证明等材料的;(三)拒不配合核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家庭情况工作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家庭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

38、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者。住房保障对象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监管协议书约定进行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或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位置、面积、户型和设计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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