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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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进入学院人员,必须持有学院颁发的有效证件。未持有规定证件的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向门卫登记、经许可后填写会客单方可进入学院。媒体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在进院采访前与学院党政办公室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二、学生实习场地和实验室,应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明显位置,确定安全责任人,切实做好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以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安全自查工作,发现问题隐患予以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实习场地和实验室。三、在校园内,对没有证件又需查询或可疑人员,保卫及巡视人员要仔细查询,被查人员须接受查询,如实讲清情况;巡

2、逻值勤人员要保持警惕,忠于职守,突出重点,准时到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注意工作方法。重大问题随时向上级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做好巡逻执勤记录。四、严禁任何人翻越围墙、栏杆、大门,或将物资掷出围墙外。校内严禁私自燃放鞭炮焰火,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偷窃、骚扰、起哄、闹事和其它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五、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学院内摆摊设点经商或推销物品,正常租赁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营业。六、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宣传布告栏内乱

3、写,严禁张贴大、小字报。违者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院领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院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经批准在院内组织的文体活动、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八、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的各社团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凡经院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性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没有保障的,不得举办任何活动;严禁在学生实习场地、实验室及办公场所举办文娱活动。九、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学生主管部门制订宿舍管理制度和宿管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宿舍安全。十、校内不准私搭乱建任何违章建筑,不准损毁围墙、栏杆、路灯、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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