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47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处罚47项.docx(9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行政处罚(47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备注1行政处罚1500-B-O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国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稔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2、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3、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费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L立窠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投诉等,发现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建设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
4、,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较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5、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夕卜,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2行政处罚1500-B-O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7、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涉及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闹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电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号)第
9、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
10、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依法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3 .审查责任:应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告知。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
11、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
12、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予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1500-B-O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L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
13、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中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巾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14、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
15、八条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贲任。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4行政处罚1500-B-O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16、,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0号)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三)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地方性
17、法规】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卜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封闭水源工程,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私自取用水资源的;(二)未经批准,斜勘探孔扩大为水源井或予以出卖的;(三)建设和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和未按批准的井位、井深凿井的;(四)瞒井不报或谎报废井取用地下水的。L立窠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8、,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中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巾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19、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耍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贲任。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
20、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5行政处罚1500-B-O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
21、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L立窠责任:发现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中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22、享有的陈述、巾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
23、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贲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6行政处罚1500-B-O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
24、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
25、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下级水利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涉及省级和跨设区的市的水利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26、负贵,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或文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
27、: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关应当及时指派
28、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7行政处罚1500-B-O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
29、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L立窠责任:发现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30、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中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巾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
31、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贲任。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32、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二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8行政处罚1500-B-O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立窠责任:对申请人隐瞒
33、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中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巾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34、,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35、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贲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9行政处罚1500-B-O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非法买卖水资源、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行政法规】
3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非法买卖水资源、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二)拒绝提供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三)新建、改建、扩建日取水量一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立水位、水量、水质
37、监督测设施的;(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限制决定的。L立窠责任:发现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非法买卖水资源、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中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
38、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巾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贲任。10行政处罚1500-B-0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39、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 .立案责任:发现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40、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
41、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处罚1500-B-O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成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2、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贡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依照规定取水的;(二)未在
43、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四)拒不执行发证机关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限制规定的;(五)买卖水权或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供、转售的;(六)拒不接受取水许可证年审的。L立案责任: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44、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中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巾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45、贲任。12行政处罚1500-B-O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L立案责任:发现对伪造、涂改、
46、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中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巾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贲任13行政处罚1500-B-O对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