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领会《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发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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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领会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发言犯罪前科人员能否重回教师队伍?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教职员工,应判决其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15日,北京海淀法院对一猥亵儿童教职人员宣告终身禁业,成为全国首例。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继续性侵学生案件,凸显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瘾性、重犯率高等特点。为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37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为了强化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62条,针对密

2、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分歧源于,不论是刑法修正案(九)还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从业禁止期限都是3至5年,与此同时,“其他法律、行政

3、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终身禁业远超5年禁业顶格处罚,何种情况下应“从其规定”,学界和业界争议不断。意见给出的答复是,对违法犯罪教职员工,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从业禁止制度指明了方向。用人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也更加清晰。此前,用人单位查询应聘者违法犯罪记录的动力不足,同时,建立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的地方越来越多,但筛查范围存在限制,难以根治犯罪前科人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意见规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人民法院在30天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监督有关单位落实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衔接要求,利于避免各方无所适从,强化相关单位落实责任。期待各方形成合力确保实施效果,及时清除教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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