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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市监规(2024)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5日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
2、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第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第五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小餐饮登记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下放办理小餐饮登记的,应当确保受委托部门具备依法实施小餐饮登记工作的能力,保障小餐饮食品安全。第六条小餐饮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分别取得小
3、餐饮登记证。第七条小餐饮登记证电子证书与纸质小餐饮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部门报告。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在小餐饮登记管理平台记录报告情况。小餐饮经营者已经取得登记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第九条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第十条
4、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通风、照明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七)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
5、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二)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运转正常,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三)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刀具、案板应当区分使用,并标识明显;(四)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清洗、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五)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符合健康体检要求;(六)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加工糕点、自酿酒、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
6、食品;(七)不得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专区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第十二条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按照小餐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复选。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的,应当在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植物性冷食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简单制售的,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供应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第十四条小餐饮经营者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食品加工
7、制作过程,公示食品主要原料、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第十五条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小餐饮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五)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目录清单;(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第十六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出具受理通
8、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第十七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于2人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小餐饮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九条小餐饮登记
9、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第二十条小餐饮登记部门认为小餐饮登记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小餐饮登记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在作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小餐饮登记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放小餐饮登记证
10、后,应当及时将小餐饮登记结果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登记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小餐饮登记部门。经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书面告知小餐饮登记部门依法撤销登记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登记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饮登记变更申请书;(二)小餐饮登
11、记证原件(未取得纸质登记证的可不提交);(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四)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施发生变化的,原登记部门应当以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审核。第二十四条原登记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登记部门作出变更登记的日期,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一致。第二十五条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饮登记延续申请书;(二)小餐饮登记证原件(未取得纸质登记证的可不提交);()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四)原经营场所、主要设
12、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小餐饮延续登记时,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七条原登记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新证。有效期自准予延续登记之日起计算,登记证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小餐饮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饮登记证补办申请书;(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三)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小餐饮登
13、记证原件(未取得纸质登记证的可不提交);(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补办的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保持一致。第二十九条使用小餐饮登记证电子证书的,可登录许可系统自行下载电子许可证,无需申请补办流程。第三十条小餐饮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登记证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申请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饮登记证注销申请书;(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三)小餐饮登记证原件(未取得纸质登记证的可不提交);(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
14、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一)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小餐饮登记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五)小餐饮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者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小餐饮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证。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小餐饮登记证样式。小餐饮登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证的印
15、制、发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小餐饮登记证编号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经营主体业态代码“2”、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2位地市行政区域代码、2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码(自OOOoOl起始)。第三十六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小餐饮登记证,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获取电子登记证的,应当自行打印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小餐饮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三十七条对已办结的小餐饮登记事项,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将办理登记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小餐饮登记的,由小
16、餐饮登记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小餐饮登记。第三十九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定,对小餐饮经营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等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第四十条对小餐饮经营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小餐饮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V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食药监规(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