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4〕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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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4)1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现将新修订的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教育局2024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及

2、当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第三条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入学管理办法)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市区(含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依据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区域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第四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由教育行政部门负

3、责牵头实施,建设完善积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工作。市人社、教育、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社会保险、纳税、表彰奖励、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积分入学申请窗口,负责积分入学的咨询、申请受理、初审、信息录入和传递等工作。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六条申请子女入读苏州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市区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及以上;(二)申请时,在苏州市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第七条申请积分入学,需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分入学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第三章积分项目第八条积分入学项目计分由基础分、附加分组成。总积分值为基础分与附加分之和的累计积分数值。第九条基础分包括居住期限赋分和参保情况赋分。附加分包括年龄情况、文化学历、技术技能水平、服兵役情况、缴纳住房公积金、投资纳税、社会贡献、表彰奖励、发明创造等赋分。第四章入学管理第十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可供积分入学开放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第十一条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流动人口提交的积分入学申请及各类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积分入学档案,

5、并出具受理回执。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受理。6月10日前,申请人到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如有疑义重新审核)。如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积分入学时,一名子女只申请一所学校,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第十二条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学校汇总后于6月15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

6、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合理划定当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于6月15日前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镇(街道)、学校对达到当年度本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

7、实并予以答复。第十五条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7月20日前向已准入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通知及入学告知书。对于达到当年本区(片区)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应当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通知及入学告知书。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未按时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安排。第十六条8月5日后至8月31日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统筹调剂后剩余的,以及已列入准入名单自愿

8、放弃的学位,对本区域内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未准入的流动人口进行跨乡镇(街道)再次调剂,并将名单报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服从的视作放弃。对于接收跨乡镇(街道)调剂入学较多的学校及板块,在安排财政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最大限度用足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实现准入率、吸纳率的同步提升。第十七条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第十八条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

9、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入学申请。第十九条归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现役军人子女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五章入学流程第二十条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的(以居住证为准),应于5月31日前持初次

10、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6月10日前,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第二十一条申请子女就读小学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婴儿出生证原件;4.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第二十二条申请子女就读初中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4.子女学籍卡。第二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分别于7月20日向已列入准入名单、7月25日向已列

11、入统筹调剂名单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通知及入学告知书。第二十四条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通知和入学告知书,按时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积分入学情况进行督查。第二十六条社会各界及流动人口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监察、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等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依法

12、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国家和江苏省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苏州市区及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实

13、施细则(苏教规(2020)1号)。本管理办法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附件:苏州市区积分入学计分标准及分值表苏州市区积分入学计分标准及分值表类别序号指标项目及分值责任单位备注基础分1参保情况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市人社局2居住期限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市公安局附加分3年龄情况40周岁的加20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2分。市公安局40周岁以上不计分,最高不超过50分4文化程度高中(中职)学历加20分;大专(高职)学历加60分;本科学历加100分;研究生及以上加200分。市教育局符合人才落

14、户政策的按照人才落户政策办理;“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同时具备的,只计一项最高加分指标5技术技能水平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加2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加3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加60分;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加10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加200分。市人社局6兵役情况军队退役人员加30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7住房公积金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加5分。市公积金中心8投资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每设立1市市累计不超过40类别序号指标项目及分值责任单位备注纳税

15、家加10分;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每设立1家加20分。场监管局分在苏州市区,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近三年实际净入库税款(包括附加费)每满1万元加5分;在苏州市区,个人近三年实际净入库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元加5分。市税务局累计不超过40分9社会贝献在苏州市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5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市文明办近五年内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捐献全血200亳升或血小板0.5个治疗量加5分。市卫健委累计不超过50分在苏州市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加100分。在

16、苏州市实现遗体(或者器官、角膜)捐献者,其直系亲属加80分(仅限一人申请)。市红十字会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市民政局累计不超过3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可以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慈善组织、人民团体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等。在苏州市区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累计不超过100分在苏州市区正在从事紧缺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加20分。市人社局等部n市人社局每年确定紧缺艰苦行业名单10表彰奖励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60分。市人社局累计不超过120分类别序号指标项目及分值责任单位备注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累计不超过80分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累计不超过40分11发明创造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以累计计分。市市场监管局累计不超过60分申请积分落户近一年内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累计不超过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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