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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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品牌建设,规范“蒙”字标认证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蒙”字标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符合“蒙”字标认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蒙”字标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蒙”字标认证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旗县级以

2、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蒙”字标认证活动的组织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农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蒙”字标认证相关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制定统一的“蒙”字标认证规范,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蒙”字标认证产品目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起成立“蒙”字标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规范认证联盟的职责、运行和管理。第七条从事“蒙”字标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认证标准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

3、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蒙”字标认证通用标准、认证技术标准组成的“蒙”字标认证标准体系,作为“蒙”字标认证的依据。“蒙”字标认证通用标准规定“蒙”字标认证的术语、定义、总体要求,以及申请“蒙”字标认证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管理等内容,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规定具体认证产品的技术条件、品质要求、特性指标和服务管理,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第九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需求,制定“蒙”字标标准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蒙”字标标准项目指南。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参与“蒙”字标认证标准的研制工作,按照项目指南积极提出“蒙”字标标准制定或转化申请。自

4、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工作,并确定“蒙”字标标准研制项目。第十条“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可以采取委托研制、招标采购、标准转化等形式进行。社会团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认可,符合“蒙”字标认证要求的,可作为“蒙”字标认证技术标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蒙”字标认证标准目录清单。第十一条“蒙”字标认证标准每3年复审一次,在实施中发现有必要修订的,应当依法组织修订。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从事食品、农畜产品等相关产品和服务认证的技术能力,方可加入认证联盟从事“蒙”字标

5、认证活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加入认证联盟的认证机构目录清单。第十三条从事“蒙”字标认证有关的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第十四条从事“蒙”字标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第十五条认证联盟组织制定“蒙”字标认证规则,对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服务管理能力审核要求等作出规定。“蒙”字标认证规则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公布后实施。第十六条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联盟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蒙”字标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随时同步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

6、条“蒙”字标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提交“蒙”字标认证规则规定的申请材料。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信息报送“蒙”字标认证信息系统。第十九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结束后由认证机构出具“认证决定书”,对通过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蒙”字标认证证书,并通过“蒙”字标认证信息系统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公开。未通过的,认证机

7、构要向认证委托人说明未通过原因。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保证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第二H一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有关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第二十三条鼓励认证联盟推动“蒙”字标认证与国内区域品牌互认及国际互认。第四章认证证书和标志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蒙”字标认证证书的格

8、式和内容。“蒙”字标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必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进行描述;(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证书信息查询网址;(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二十五条“蒙”字标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年。第二十六条“蒙”字标认证标志的式样和管理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由其授权的认证联盟实施。“蒙”字标认证标志的日常使用及监督管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联盟共同负责。第二十七条认证联盟负责向获证组织颁发“认证标志使用授权书”。第二十八条获证组织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蒙”字标认证

9、标志。获证组织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0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二)获证组织因违反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获证组织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四)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五)获证组织拒不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六)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三十条“蒙”字标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10、。“蒙”字标认证标志色彩标准为CMYK,JapanColor2001Coated,上部天蓝色(C75%.M25%、Y0%.K0%),下部草原宝石绿色(C80%,MI5%、Ylo0%、K0%),以草原雄鹰、蒙古包穹顶似的天际弧线、蜿蜒草原河流和祥云组成的蒙字形图案为白色(C0虬M0%、Y0%、K0%)o使用者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蒙”字标认证标志,不得更改标志图形的比例关系、图案、文字和颜色,标志图形应清晰可辨。“蒙”字标认证标志矢量图可在“蒙”字标认证平台()查询下载。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蒙”字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禁止利用“蒙”字标认证标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

11、导公众,禁止获证组织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蒙”字标认证标志。第五章经营主体培育第三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产业、地域、企业、产品培育方向,建立“蒙”字标认证经营主体培育库,对库内经营主体和产品,实施质量提升、对标达标、管理升级等培育工作。第三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以“蒙”字标认证培育库内经营主体为重点,以标准实施应用、产品品控、品牌建设等为试点任务,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助推经营主体达标升级。第三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为经营主体产品研发、测试和检验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第三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

12、同金融机构,促进质量数据要素与金融服务融合,创新信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第三十六条鼓励职业院校、社会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品牌人才培育,加大企业首席质量官、标准总师、复合型质量领军人才、高素质质量技术能手、质量工匠队伍建设。第三十七条对“蒙”字标获证组织优先推荐参评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奖项。旗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获证组织给予奖补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认证联盟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其从事“蒙”字标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等情况,并对其真实、有效性负责。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蒙”字标获证组织是

13、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依法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监督,未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或者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章程进行处理。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权,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蒙”字标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一)对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三)对获证产品认证

14、、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四)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五)对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六)对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第四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第四十三条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3年内不得受理该组织相关认证委托。第四十四条对“蒙”字标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

15、工及时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蒙”字标认证标志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蒙”字标认证证书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兀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蒙”字标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的,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

16、令改正,予以警告,依法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蒙”字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拒绝接受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蒙”字标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立法目的祖国正北方的内蒙古,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

17、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自治区以区域品牌为带动、以企业品牌为主体、以产品品牌为基础,以“蒙”字标认证为牵引,努力打造“蒙”字标品牌。目前“蒙”字标已经成为具有鲜明内蒙古特色的区域品牌,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和认可,品牌辨识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获证企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增长,区域品牌价值不断增强,其品牌带动能力、品牌溢价能力、品牌辐射能力成效明显,内蒙古特色区域品牌取得阶段性成效。通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蒙”字标认证工作的职责,规范我区“蒙”字标认证工作的秩序,提高自治区农畜

18、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人民群众生活、消费带来更好的产品品质保障,发挥“蒙”字标认证在自治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二、立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质量提升行动,实施“蒙”字标认证,推动更多优质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认监委在关于以联盟认证形式开展“蒙”字标工作的复函中明确支持我区利用认证手段,促进区域特色农畜产品质量提升,以联盟认证形式打造“蒙”字标品牌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中明确提到:推进“蒙”字标认证,塑造“亮丽内蒙古、绿色农产品”的品牌形象,加强品牌打造。强化品牌宣传推

19、介,扩大社会认知度。三、立法的必要性实施“蒙”字标认证管理,是由其重要性及我区的农畜产品品牌建设需要所决定的。(一)“蒙”字标认证的重要作用“蒙”字标认证以认证传递信任,将国际通行的认证手段运用到品牌打造工作中,采取“以认证选真品”的方式,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农畜产品,让内蒙古好东西变成好产品,让好产品的真实品质以“蒙”字标认证的形式一一展现在全国消费者面前。(二)我区新时期建设发展需要“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以及“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我区70年大庆时的题词意味深长。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决定了我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地

20、位,今天的内蒙古正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构建内蒙古对外开放发展新格局,更需要把我们的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做出品质,做出特色,全面提升自治区形象。(三)“蒙”字标认证的贯彻落实需要法律保障认证是是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蒙”字标认证是采用国际通行的认证方式,对源于内蒙古的优质特色农畜产品进行的认证。是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唯一批复的区域认证品牌。综上所述,基于“蒙”字标认证在我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现存的问题,对办法的立法迫在眉睫。四、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让内蒙古的好产品走出去习近平总书记讲的“养在深闺人未识”,指出了内蒙

21、古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的“堵点”,其根本原因就是没能解决“走出去”的问题,只有走出去,才能让人识、有人买。为解决“养在深闺人未识”的问题,自治区以“蒙”字标认证打造“蒙”字标品牌,让内蒙古的好产品以“蒙”字标身份走出自治区。(二)让内蒙古的好产品走向大市场深刻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的“内蒙古多数农牧区水是清洁的、土地是干净的,这就是生产力、也是竞争力,增加优质绿色农畜产品供给,推动更多优质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知指明了内蒙古农畜产品走向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潜力和优势。自治区构建“蒙”字标品牌建设的科学运行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深挖潜力、形成合力、多措并举走向全国统一大市场。(三)

22、让内蒙古的好品牌卖上好价钱习近平总书记讲的“好东西卖不上好价钱”,指出了内蒙古农畜产品发展的“痛点”,也是长期困扰我们的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弱、产品附加值低、差异化特征不足的问题。自治区抓住“蒙”字标认证“保障品质、传递信任”的核心价值,强化“蒙”字标认证依法传递信任的价值理念。通过“蒙”字标认证,把内蒙古区域优势、资源优势、生态优势、质量优势、人文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四)让“蒙”字标品牌平稳运行习近平总书记讲的“抓好绿色有机品牌打造”,是内蒙古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指明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遵循,“蒙”字标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认证”的原则,以高标准打牢绿色有机基础、以严认证保障“蒙”字标认证平稳

23、有序运行。五、编制过程2019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正式启动“蒙”字标认证工作,在对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充分查阅、收集、整理,参考上海、深圳、山东等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3月公布施行以来,为开展“蒙”字标认证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对规范“蒙”字标认证起到了重要作用。2023年,根据“蒙”字标工作发展形势和有关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先后分别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以及自治区17个相关厅局征求意见,并开会讨论了反馈意见,根据部分可行性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2023年

24、11月,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正式印发,2024年,我们再次修改,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六、上位法立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第二十五六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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