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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软科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软科学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质量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软科学项目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专业化为目标,运用决策理论、系统方法和现代技术,研究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突出战略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实地调查、实证案例和统计分析,为决策部门战略规划、政策选择、体制改革、资源配置、技术预测、论证评估等提供科学依据、对策建议和咨询服务的科学研究项目。第三条软科学项目是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助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预算。第二章管理职责第
2、四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预算编制、指南发布、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绩效评价等。第五条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初审推荐,对推荐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配合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负管理责任。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研究目标的实现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第三章项目
3、组织第八条软科学项目采取公开竞争和定向委托两类方式组织实施。(一)公开竞争。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科技创新决策需求,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通过评审择优方式立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二)定向委托。为完成涉及全区科技创新全局的发展规划、重大科技政策、产业技术预测以及重大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任务,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并定向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项目支持资金额度根据具体任务需求确定。第九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条件1 .公开竞争项目申报单位为自治区内注册I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委托参与软科学项目管理的机构不得
4、牵头申报。2 .定向委托项目申报单位为国内注册1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能胜任重大决策研究任务的高水平研究团队和顺利实施项目的保隙能力。(二)项目负责人条件。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开展过与申报项目相关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己取得较突出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符合有关限项申报规定。(三)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不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期,无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第十条公开竞争类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一)发布指南。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支持范围、资助额度等,确定申报时间及具体要求。(二)申报受理。申报单
5、位按照要求,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后统一进行网上推荐。()形式审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四)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通讯或会议评审。重点评价内容包括:研究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预期研究成果的决策参考价值、项目研究方法和研究路线的可行性、项目研究基础、项目研究工作量、项目申报单位行业公信力、项目申报团队研究能力和人员构成等。(五)研究审定。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综合年度重点任务、专家评审意见,经会议研究,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六)公示。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6、七)项目下达。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立项文件,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第十一条定向委托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一)任务确定。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定向委托项目研究需求,包括项目依据、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经费预算等,在与相关单位对接和调研的基础上,确定项目意向承担单位。(二)通知申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向项目意向承担单位发送委托函,项目意向承担单位按委托要求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研究方案。(三)专家论证。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研究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研究成果的适用性、价值性,以及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四)研究审定。
7、项目意向承担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研究方案修改完善后,提交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议审定。(五)项目下达。定向委托项目经会议审定通过后,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并与项目意向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第十二条项目中有合作单位的,牵头承担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三条软科学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应当于研究期满前60日内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终止项目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经归
8、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项目进度将剩余财政科研经费原渠道退回。对无故不履行任务书,擅自中止研究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科研失信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并按原渠道全额退回财政科研经费。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后60日内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并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课题研究报告和决策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查重结果报告单。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支出等进行验收。第十六条验收专家组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完
9、成情况、绩效目标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形成“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种评价结论。项目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结论为“通过”。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一)主要任务和考核目标未完成。(二)专业机构查重结果显示,主要研究结论和对策措施的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三)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四)不配合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价检查,未按相关要求报批相关重大事项。(五)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已履行相关责任,但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结论为“结题”。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为
10、“通过”的,可以直接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并汇交成果信息,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结题”的,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结余资金原渠道退回财政。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以及科研诚信处理。第十八条项目形成的报告和成果,需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软科学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有权使用软科学项目的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项目采取定额资助方式。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单独核算
11、、专款专用。经费支出遵照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支出科目编制项目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业务费、劳务费、间接经费。间接经费包括绩效支出以及其他符合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合理支出,其中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参与人员实际工作量和贡献度进行合理分配,间接费用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40%o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自愿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
12、学风诚信要求,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承诺依照申报的资金进度完成资金分阶段支出计划,防止资金滞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权责,结合单位实际建立项目资金决算和项目成果内部公开机制,接受监督。第六章绩效监督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承担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今后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巡视、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