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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88号)、中央对地方公共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156号)、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支持和引导市县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标准,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与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相衔接,共同支持基
3、本公共文化服务各方面项目。在资金分配上,避免重复安排和资源浪费。第四条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公共文化发展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力情况核定。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第五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等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设区市、县(市)财政及宣传、文旅(文物)、广电、体育行政
4、部门(以下统称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一)省财政厅职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对省有关部门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按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补助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职责:提供测算补助资金因素分配方案的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文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补助资金预算
5、绩效管理工作,监督补助资金使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职责:结合本级预算安排,通过预算编制或组织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分配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组织指导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补助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市县有关主管部门职责: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分配补助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监督管理本级项目执行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补助资金支持全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重点陈列展览,公共文化体育设
6、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开展文体活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重点公共文化项目等方面。(一)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公共文化场馆指设区市、县(市)政府举办且已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政府举办并由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馆(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省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资金列入其部门预算。用于公共文化场馆正常运转、改善展陈、举办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等免费开放服务所需的支出。(一)重点陈列展览。支持列入中央和江苏省免费开放名单的省级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经省财政厅、省
7、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核定的其他省级文化场馆,归口市县文旅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开展的重点陈列展览。用于展览设计施工、设备购置、展品组织、运输安保等费用。(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指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国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发生的设施维护修缮与设备购置支出。(四)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流动文化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8、、全民阅读活动,各级政府组织的进基层、进学校、进农村公益性演出活动。(五)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用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公益文化供给水平,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培训等。(六)其他重点公共文化项目。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其他重点公共文化项目支出。第八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作品藏品征集,不得安排业务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九条补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
9、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章资金分配第十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第十一条一般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市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一)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包括基本运转补助和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基本运转补助分配因素为列入中央和省免费开放名单场馆个数,补助标准为地市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县区级馆每馆每年50万元。按照
10、博物馆评估定级设置相应调节系数,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调节系数分别为2、1.5、1.2,其他场馆调节系数为1。基本运转补助由省以上财政与市县财政按对应的分档分担比例承担。门票收入减少补助按财政部核定的2008-2010年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场馆,因落实中央免费开放政策当年形成门票收入减少数额分配,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具体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设区市、县(市)补助资金额度=Z该设区市、县(市)各场馆基本运转补助标准X场馆调节系数X省以上财政分档分担比例+门票收入减少补助。(二)“三馆一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分配因素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各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个数。
11、补助标准为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每年5万元。补助资金由省以上财政与市县财政按对应的分档分担比例承担。具体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设区市、县(市)补助资金额度=Z该设区市、县(市)各馆(站)补助标准X省以上财政分档分担比例。省以上财政分档分担比例由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我省比例,结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分担比例承担。省财政厅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调节系数、分档分担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市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因
12、素及权重包括:常住人口数(权重10%),乡镇(街道)个数(权重15%),行政村(社区)个数(权重15%),公共文化机构个数(权重15%),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权重15%),人均公共文化场馆服务次数(权重15%),一般公共预算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权重15%),同时设置相关财力调节系数。上述因素按统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测算。具体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设区市、县(市)补助资金额度=Z该设区市、县(市)某项因素值/全省该项因素总值X权重X因素补助总额X相关财力调节系数。市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可以用于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内,除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以外的各项开支,优先用于提升公共文化
13、场馆的服务能力。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博物馆评估定级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核定本地公共文化场馆的具体补助金额,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第十四条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包括重点陈列展览和其他重点公共文化项目。(一)重点陈列展览。补助对象为体现中华文明突出特性、江苏文化重要元素,增进国际文化交流对话,反映时代进步和实践发展,具有广泛影响力和传播力的精品陈列展览。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及省级公共文化场馆主管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场馆申请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二)其他重点公共文化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
14、重点工作报批资金分配方案。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商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确定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各级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补助资金开展财政评价。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会监督结果的运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管理工
15、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9日。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