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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7号)相关规定精神,切实做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困难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开展的困难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困难救助,是指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由救助基金给予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该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实施,坚持公正、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家庭可以提供一次救助
2、。二、困难救助的使用(一)困难救助的申请条件受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救助:1 .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2 .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3 .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原因导致受害人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4 .其他特殊情形。(二)困难救助的标准困难救助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大小、家庭困难情况、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程度等因素。1 .受害人不负事故责任的,救助标准如下:(1)受害人死亡、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或损失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困难救助;(2)受害人被鉴定为二级至四级伤残或损失达150万元及
3、以上、但不足2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困难救助;(3)受害人被鉴定为五级至七级伤残或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15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困难救助;(4)受害人被鉴定为八级至十级伤残或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1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困难救助。2 .受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救助标准按不超过本条第1项情形对应标准的80%掌握;受害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救助标准按不超过本条第1项情形对应标准的60%掌握;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救助标准按不超过本条第1项情形对应标准的30%掌握。三、困难救助的办理(一)歆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受理本次交通事故诉讼的
4、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符合本办法困难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二)申请。当事人需要救助的,应当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提交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确有困难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提出救助申请,由办案机关记录在案,并提供以下材料: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材料;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银行账户信息、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 .受害人死亡证明、伤残等级证明或实际损失的证明材料;4 .受害人家庭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的相关证明
5、材料,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出具的其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5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审定。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属于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提交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商议审定,商议过程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四)反馈。办案机关经审定予以救助的,应当及时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送达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案机关经审定不予救助的,应当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五)发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
6、书及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一次性或者按照约定分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同时将发放情况告知办案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四、组织保障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负责告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困难救助的相关政策,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定困难救助的发放金额。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困难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资金发放。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对困难救助的业务开展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困难救助相关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协作、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五、附则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困难救助业务档案以及财务会计档案等有关资料
7、,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附件: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附件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书编号:困救(20XX)XX号时间:年月日受害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受害人情形死亡口级伤残申请人信息如申请人非受害人本人则填写下列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联系电话与受害人关系现住址申请理由申请金额元申请人收款账号户名开户行账号本人申明:作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申请人,如存在提供超出范围或虚假材料骗取救助基金行为的,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承诺并签名:审核办案符合情形决定意见关写机填经审核,受
8、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陷入特殊困难: 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 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 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原因导致受害人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 其他特殊情形。建议补助金额:(元)经办人意见:签名:年月日负责人意见:签名(公章):年月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会商意见(如需)发放情况助金理构写救基管机填经办人签名:年月日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3份。困难救助发放完成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留存1份,抄送办案机、同级财政部门各1份。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依据2021年,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9、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107号令,下称107号令),对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扩大垫付范围、明确诉讼主体、加大惩戒措施、强化信息公开”的要求;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其中第七点第2款规定对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开展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相关申请程序和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因此,我们会同省公安厅、省法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办法共五方面,分别为总则、困难救助的使
10、用、困难救助的办理、组织保障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申请条件。明确受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救助:1 .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2 .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3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原因导致受害人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4 .其他特殊情形。二是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大小、家庭困难情况、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程度等因素,将业务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分门别类地确定标准,提高办案部门的可操作性。三是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告知一申请一审定一反馈一发放”的业务审批流程,规范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间节点和时限,便于相关部门对困难救助业务员的监督检查。四是厘清职责边界。明确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困难救助的相关政策,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定困难救助的发放金额;明确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困难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资金发放;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困难救助的业务开展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协作、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三、适用范围及对象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不含宁波)的困难救助事项;对象为浙江省范围内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导致陷入特殊困难的受害人家庭。四、其他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