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2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有限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7日目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9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3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明火管理,规范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3职责3.1 安全科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审批二级动火证。3.2 一级动火、特级动火证需经安全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2、3.3 动火申请部门负责做好具体的防范工作。3.4 指定的监护人及动火人对安全动火负责。4动火分类4.1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划定“固定动火区:4.2 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个级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二级危险动火作业。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b)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c)二级危险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管理规定5.1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
3、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5.2 对于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动火部门(分厂)负责人必须一直在现场;对于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须参与安全措施的落实。5.3 动火证由动火部门申请,填写动火证后逐级审批,二级动火安全科批准,特殊危险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须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5.4 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有效期、动火地点、位置、设备名称、动火内容、动火方式、监护人、安全措施及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人。5.5 动火负责人由动火分厂负责人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检查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5.6 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
4、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5.7 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内使用有效,每次审批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特殊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5.8 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5.9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并在动火证上签字,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
5、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5.10 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分厂)负责人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动火地点负责人安排措施实施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认可。5.11 凡在生产易燃物品的分厂或储存场所,需经分析合格或检查确认后方可动火。5.12 进入设备内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动火管理制度。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动火。5.13 动火作业完毕监护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30分钟后方可离开。5.14 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程序5.14.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所需动火部门根据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空项,安全防
6、护措施根据动火现场的危险性,必须认真、仔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5.14.2 凡是在易燃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由安全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如实填写在动火证上并签字。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5.14.3 根据动火登记,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安全科在审批前必须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然后进行审批,如发现措施不到位,不得审批。5.14.4 动火负责人(分厂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监火,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处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14.5 动火人必须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并在动火证上签字。动火人动火前必须核对动火证上
7、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定义与适用范围2.1 有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2.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3职责3.1 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3.2 作业相关人员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负责。3.3 安全科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负责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审批。4管理规定4.1 基本要求4.1.1 在进入有限空间
8、作业前,应办理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4.1.2 进入有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4.2 有限空间的危害识别4.2.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有限空间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4.2.2 对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4.3 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4.3.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部门(分厂)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安全科办理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4.3.2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所在分厂负责人与施工单位
9、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3.3 作业完工后,所在部门(分厂)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4.4 作业安全措施4.4.1 所在分厂(部门)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包括所作业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安全教育。4.4.2 未经作业审批和无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有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有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4.4.3 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有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4.4
10、.4 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4.4.5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4.4.6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特别潮湿、工作场所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可能有爆炸性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
11、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4.4.7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4.4.8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4.4.10 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4.5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4.5.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4.5.2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
12、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4.5.3 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4.5.4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4.6 作业人员职责4.6.1 持有效的作业许可、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4.6.2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4.6.3 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
13、况有权拒绝作业。4.6.4 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4.6.5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毒面罩。4.7 作业证的管理4.7.1 不得涂改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附页。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4.7.2 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2个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
14、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从事能源介质生产、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设备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能源介质的生产、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3职责3.1 安全科负责公司能源介质考核指标的制定、分解与考核,编制各类能源报表和能耗分析,以及全厂能源介质的使用情况的总协调管理。3.2 安全科负责公司厂区内所有公共系统的能源介质管网设备的点检、完善和安全运行管理,并监督各单位的相关管理。3.3 安全科负责全厂所有介质公共管网的启用、停用、切换的协调指挥。3
15、.4 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的各项能源介质指标分解到班组或个人,并负责所管辖区域的能源动力管线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处理“跑、冒、滴、漏”,杜绝各种浪费现象,同时,各分厂应建立能源检查记录台账。3.5 安全科负责能源介质安全作业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以及厂内所有能源动力介质的安全使用的监察和管理。4.管理内容及要求4.1 用电管理4.1.1 各单位应按照生产情况及时开、关用电设备,严禁设备空载运行。4.1.2 在未生产和不调试的期间,严禁电机空转。4.1.3 对于现场拖动负载进行核算,严禁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存在。4.1.4 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送电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责任区域按下发的定制管
16、理区域划分,有交叉的区域,开关在谁的责任区域谁负责。现场照明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根据需要停送电,严禁长明灯。4.1.5 临时照明或临时需要220V电源接入的,严禁采用一火一地接入方法。4.1.6 发现用电设备及线路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过调度通知电气分厂,电气分厂接到通知后,应当天解决处理。4.2 气体介质及水的管理4.2.1 煤气、压缩空气、氧气和氮气的管道及阀门的维护。管道所在单位应制订相应的巡检制度,认真执行并填写巡检记录。4.2.2 使用单位所管辖的分厂内部管网应设专人负责点检,杜绝跑、冒、滴、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能源的合理运用。4.2.3 使用单位发现上述气体的管道或阀门有问
17、题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维修单位处理,维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天处理。4.2.4 上述各种气体管路的启闭或切换应征得安全科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要求,合理地进行各项操作与调整,严格控制上述气体的使用,严禁出现低负荷大流量或无负荷有流量的浪费现象。4.2.5 使用单位发现上述气体的用气设备故障时,应书面通知维修单位当天处理。4.2.6 严禁使用上述气体进行非生产操作,如吹扫地面或设备表面卫生等。4.2.7 使用单位对本辖区内上述气体负有监管责任,发现外单位在本辖区内违规使用上述气体,有权进行制止和向上级反映。4.2.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气体管道上开口接管用气。必须接管用气
18、时,需经安全科批准、备案,方可接管、使用。需要从公司主管网开口接管用气,必须报安全科副总审批后,方可在指定位置接管使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高处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管理。3定义3.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3.3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C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19、3.4 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4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4.1 高处作业的分级a)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b)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c)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d)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2 高处作业分类为特殊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与一般高处作业。4.2.1 特殊高处作业:a)在阵风风力
20、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c)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d)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e)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4.2.2 高处作业a)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b)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c)在易燃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4.2.3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5职责5.1 公司所属分厂(部门)对自己
21、所管辖区内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5.2 作业相关人员高处作业安全过程负责。5.3 安全科对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负责作业安全审批。6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6.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6.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进行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6.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6.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6.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
22、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6.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6.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6.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6.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6.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6.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6.2.4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
23、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6.2.5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6.2.6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7高处安全作业的管理7.1 一级高处作业及4.2.3中规定的高处作业由分厂(部门)负责人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4.2.2中规定的高处作业由分厂(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科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4.2.1中规定的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副总审批。7.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
24、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7.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吊装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有起重吊装作业活动。3职责3.1 公司所属部门(分厂)负责本辖区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承包方的选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工作。3.2 安全科负责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及作业审批。4定义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汽车起重机。5内容5.1 吊装作业分级5.1.1 吊装作业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
25、类三级:a)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b)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或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c)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5.2 吊装作业分类5.2.1 吊装作业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a)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b)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c)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5.3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5.4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5.5
26、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5.6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5.6.1 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存档。5.7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5.7.1 自检:a)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b)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
27、无负荷运载试验;c)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d)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e)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5.7.2 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5.7.3 项目和工程公司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项目和工程公司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a)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b)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合,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c)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d)基础周围回填
28、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e)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f)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g)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h)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i)天气状况;j)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Ia)施工人员、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1b)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5.7.4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或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5.7.5 安全科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进行监督确认。5.8 在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5.9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
29、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5.10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5.10.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5.10.2 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5.10.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5.10.4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5.10.
30、5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5.10.6 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5.11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5.11.1 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现,均应立即执行;5.11.2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5.11.3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5.11.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5.11.
31、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5.11.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5.11.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5.11.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5.11.9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5.11.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5.1
32、1.11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5.11.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5.12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5.12.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5.12.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5.12.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
33、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5.12.4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5.12.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5.12.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5.12.7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5.13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
34、作:5.13.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5.13.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5.13.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5.13.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靠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5.13.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5.16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体空间范围内的不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免财产损失,
35、特制订此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服务系统工作区域内的各种交叉作业。包括:工作区域内设备施工、验收、设备吊装作业、设备维护检修作业、同一作业面上不同单位和专用机械的交叉作业。3术语与定义3.1交叉作业凡在不同作业面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或在同一作业面处于起重机回转或运行范围之内同时进行的作业。4管理规定4.1 总体要求交叉作业安全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尤其是进入他人场地作业时必须通知该场地施工作业负责人,做好交叉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4.1.1 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4.1.2 下层
36、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如无法采取防护措施的严禁进行交叉作业。4.1.3 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平台盖板、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4.1.4 在攀爬风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工具或小零件应放在工具包中,固定可靠,不得拿在手中进行攀爬作业,防止意外坠落,携带物品人员必须遵循“先下后上原则”。4.1.5 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对施工各方全体人员进行交叉作业现场共同存在的危险进行告知,并提出
37、预防措施。(见附件)。4.1.6 设备维修时,按规定挂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监护、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4.2 吊装作业4.2.1 吊装移动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4.2.2 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4.2.3 在卸货验收时,同台设备的到场设备验收和卸货交付不得同时进行。4.2.4 机组接线过程中,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正在施工塔筒内部作业区域,平台盖板下方不得
38、有其他操作人员。4.3 调试作业4.3.1 静态调试和机组消缺不得在同一空间、同时作业。4.3.2 动态调试时低压测上电需要按照电气安全规程执行。4.3.3 变桨调试时轮毂内不得有其他作业面在工作。4.3.4 机组调试时严禁进行其他的施工消缺同时作业。4.4 现场车辆作业4.4.1 现场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现场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4.4.2 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护引导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4.4.3 现场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须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4.4.4
39、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见下表),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行作业,无法保证安全距离的严禁带电作业。线路电压(KV)(113560110154220330最小距离(m)1.533.13.64.14.75.34.5明火、打磨作业1.1.1 维护加油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1.1.2 焊接动火作业与气体软管、氧气瓶和乙快瓶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必须有人负责监护。1.1.3 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销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1.1.4 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应做好防护措施,遮
40、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4.6 其它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的交叉作业。4.7 交叉作业告知单项目需要存档备查。附件:交叉作业告知单作业内容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人数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作业管理部门管理责任人监护人联系电话告知内容(存在风险、拟采取措施):经办人:年一月B被告知单位确认(拟采取措施、相关人员联系办法):确认人:年一月日汪:1、本告知单由作业单位填写。2、作业负责人为实际作业时现场负责人,管理责任人为作业单位负责人,被告知部门确认人为部门(分厂)负责人或作业区域班组长。3、本单一式两份,施工作业方、被告知方各保留一份。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
41、确保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 安全科负责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也归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工作。3.2 临时用电部门(分厂)设专人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3.3 生产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3.4 临时用电部门(分厂)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和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3.5 安全科负责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要求4.1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
42、工作业证。4.2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的单相和动力线路应采用五线制。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二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
43、时应加设防护套管。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在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h)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4.4 用电管理人员应做好检查和隐患问题记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隐患和威胁安全时,用电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置。4.5 临时用电部门(分厂)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转供电。5电气检修
44、作业安全规定5.1 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5.2 厂区干线的电气设备检修和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应办理相应工作票,由安全科负责人签发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5.3 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5.4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方可装接。5.5 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停电线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5.6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否则不得进
45、行作业。5.7 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应经安全科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取得进网电工作业证的、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5.8 外线、杆塔、电缆的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患后方可进行作业。5.8.1 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5.8.2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确认线路是否有人检修或配合检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5.8.3 对地下直埋电缆或隧道电缆进行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5.8.4 五级
46、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5.8.5 在立、撤杆、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若认为线路带电,则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5.8.6 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时,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管理6.1 申请分厂(部门)负责人到生产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6.2 生产部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后交安全科负责人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6.3 施工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6.4 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负责生产部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6.5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6.6 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电气检修结束后,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交作业单位安全员保存。6.7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保存期为一年。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动土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