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文书起诉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决议文书起诉状.docx(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公司决议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张X,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号X室,联系方式:XXX被告:上海X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X号。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联系方式:XXX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9月1日设立,由起诉人、李X及王X三名股东组成。2015年3月6日,被告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关于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事宜”和“关于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应以合理价格受让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应以合理价格转
2、让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相关事宜”,原告对该次临时股东会讨论的两个事项均投了反对票,因此“关于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事宜”的议案未获通过,但股东会仍最终做出如下决议:(1)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王X按合理价格受让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原告持有的25%公司股权;(2)股东各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协商股权转让价格及其他事宜,若股东各方无法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则股东各方应于前述3日期满后的2日内共同聘请评估公司对公司资产及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据该评估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原告认为,上述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无效。第一,根据公司章程第52条的约定,延长经营期限须股东各方一致同意
3、,而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延长经营期限。被告在2015年8月经营期限满后,应当进入清算程序。现被告却创造性地要求不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没有法律依据。第二,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完全是一种民事行为,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作为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向谁转让上,均是原告的权利。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2015年3月6日被告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附:起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张X(本人亲笔签名)X年X月X日注:1、起诉状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2、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有关身份证明的除外)应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份数3、被告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临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及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