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1:东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贫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参照1:东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贫困认定实施细则(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东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精准资助与政策倾斜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个别学生家庭因突发事故导致的经济困难应及时补充认定。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按照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分为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4个等级。第六条学校成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是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部署、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学院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2
3、、负责政策宣传、咨询,向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3、审核、确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上报的认定结果;4、建立、健全、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实现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库切实有效的对接;5、接受并调查处理学生的申诉、投诉,向学校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第八条各学院和秦皇岛校区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或代管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大学生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其主要职责为: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
4、定工作;2、指导年级(或专业)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3、负责对本院学生的政策宣讲、咨询和评议小组负责人的业务培训与指导;4、对本院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适当范围内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5、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定期复查、补充、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第九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
5、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其主要职责为:1、按照学院要求和安排,依据“贫困生困难等级认定指标体系”(见第四章),开展好本年级(或专业)的困难等级认定综合评分工作;2、做好政策宣讲,指导学生填写东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3、及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突发、重大变化的情况,对新出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充评议并报告学院认定工作组。第三章困难程度及类型第十条认定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退学、休学、入伍等学生不在此范围之内),根据学生困难程度不同,可分为三个等级:即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1、建档
6、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4、孤儿;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6、烈士子女;7、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8、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第四章认定条件与依据第十二条按照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家庭经济困难类型(见第三章)。第一档为第16类学生,第二档为第7类学生,第三档为第8类学生。
7、2、学习情况。2-4年级老生考察上一学年综测成绩,大一新生考察入学成绩。3、生活情况。主要考察学生的主要支出(学费、宿费、基本生活费)、主要收入(学校或生源地所获奖助学金、创业或兼职收入等)、贷款情况、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高档消费情况、是否有违纪、违法或不良习惯情况等。4、家庭情况。主要考察家庭年收入(不包括学生本人)、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非义务教育求学人数、赡养人数、家庭成员工作和健康状况等。5、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以上因素建立量化的贫困生困难等级认定指标体系(见附件4),作为认定工作组、评议小
8、组测评的依据和佐证材料。认定工作组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量化测评结果进行定性修正。第十四条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中的第16类学生应列入“特别困难”等级,如遇与实际不符情况,学院认定工作组可依据量化评测数据予以佐证、解释。第十五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2、购买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5、经常到校外场所就餐的;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7、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9、者,不予资助:1、无故或者无正当事由欠交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或缓交学费或已经办理了校园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者除外);2、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年限者;3、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4、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应取消资助资格,所获资助应予以追回。第五章认定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学生申请(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本人向所在年级(或专业)递交东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其他能够证明家庭贫困的支撑材料,证件、证书只需复印件(如低保证、建档立卡扶贫手册、城市
10、低收入证、残疾人证等),证明、截图等需要加盖相应证明单位公章。注:新生需同时提交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见附件3),老生不必提交附件2和附件3。(2)第1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3)第7类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4)第8类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
11、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学生,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也可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5)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2、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开展综合测评评议小组对照学生提交的东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在贫困生困难等级认定测评表上进行评分,并对学生的个人诚信进行评议打分,得出综合评分,上报学院评议工作组。3、学院评议工作组评级确认学院评议工作组依据评级小组提交的综合评分进行困难等级的认定,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度的定性修正
12、。然后在适当的范围,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的敏感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4、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依据学院评议工作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材料和评议结果,采取系统比对、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5、学校救助工作小组审批学校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审批,并委派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上报至省学生资助中心。6、建立档案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建立和管理贫困生纸质和电子档案备查。第六章其他第十八条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
13、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调查,学校和学院可依据调查结果,对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进行处理。第十九条认定评议工作中,申请人和评议小组、认定工作组中的学生成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学年度评优评奖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已发放的资金追回,剩余的资金扣发,并记录不诚信一次,是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违犯校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通报至所在组织。泄露会议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条认定评议工作中,班主任、辅导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学年度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解释。学生工作部(学生处)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