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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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

2、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6岁在籍在园幼儿;根据

3、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具有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按计划招生的少数民族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

4、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统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

5、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及支出型低收入对象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第六条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

6、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等。第三章认定依据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几大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

7、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及支出型低收入对象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

8、、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春季学期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时限为开学两个月内。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六个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一)宣传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L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三)身份核

9、验。各地各校应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纳入我区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残疾证、烈士证明书等可要求学生提供。(四)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同时,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对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系统数据比对确定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身份类型,原则上经学校核实确认

10、其家庭经济困难身份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进行班级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向特殊群体倾斜,对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等特殊群体重点予以保障,并结合相应学生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资助。各地各校要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及

11、家庭收入偏低或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等情形导致家庭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予以关注,结合学生家庭实际评定为相应困难等级。(五)结果公示。学校要将认定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电话等)。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详见附表2),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

12、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应在当学期内对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不低于10%比例、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100%比例,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详见附表3),并留存相关核实工作材料;各地教育部门应不定期地随机抽查核实辖区内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资助资金发放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丁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条学校要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

13、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学校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第五章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1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及支出型低收入对象等信息真实有效。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

15、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负责解释。各市、县和各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与我区此前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表:1.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核实表文件下载:0810+附表1: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wps0810+附表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核实表.xlsx附表1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名称年

16、级(20_级)班别学生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籍)号院系(只需高校学生填写)专业(只需高校学生填写)家庭情况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在学人数赡养人数家庭成员失业人数家庭情况(如实在相应类型口中打“V”)口脱贫家庭学生(脱贫年度:口2014年/2015年口2016年及以后)口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口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口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口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口城市农村)口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口城市农村)口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口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口孤儿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口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口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口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口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选

17、“其他”需写明具体事项)家户籍性质城镇农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家长姓名及联系电话庭信息家庭居住房产(住房)情况口商品房口单位福利住房口自建房口租房、无房口其他家中有汽车情况口自用口经营用口无汽车家庭居住现居住地址省(自治区)市县(11市、区)镇(街道)村(居委)牌号)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学生关系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勾选)健康残疾患重大疾病家庭年收入元人均年收入二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数=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L家庭经济主要收入来源情况(如实在相应类型口中打“V”)口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单位公司合同制职工口私营业主口个体工商户口务工口务农口其他收入(简要说明);口无固定收入口

18、无收入2 .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弱人;需赡养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_人(其中长期患病或残疾人)。3 .如有以下情形,请如实勾选并简要描述:(1)突发状况:口家庭遭受疫情口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口家庭欠债具体时间、内容及涉及金额等情况:O(2)其他情况:申请人承诺签字学生本人巳满16周岁,只需本人签名;学生本人未满16周岁,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名。本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真实、准确,并同意授权相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对所填资料进行查询、核对。如虚报资料,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手写签名:年月0本人是学生的(口父亲口母亲口监护人),以上所填资料真实、准确,同意

19、授权相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对所填资料进行查询、核对。如虚报资料,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年月日认定推荐类型经评议小组民主评议,认为该生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推荐认定困难类型为:口特别困难口比较困难一般困难评议小组组长签名: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查,并公示无异议,认定该生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同意认定困难类型为:口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加盖学校公章)注:1.本表供学生根据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用,可复印。2.选择性项目必须填写。3.学校审核意见负责人签章(盖章):高等学校为校学生费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学生资助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资助中心公章;其他学段学校为学校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4.本表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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