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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路乙9号7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中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报告名称】学院路乙9号“7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部门】海淀区安监局事故调查科【批复时间】2017/9/27【附件(事故调查报告)】见附页附页:学院路乙9号7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2017年7月30日9时50分左右,在海淀区学院路乙9号办公用房(危房翻建)项目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幕墙玻璃安装人员拿着建筑材料从办公用房一层北侧采光井上方通过时,不慎将采光井上方木质盖板踩翻,坠落至办公用房地下二层,坠落高度约12米。现场人
2、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将伤者送至北医三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安全监管局会同海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并邀请区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相关情况学院路乙9号办公用房(危房翻建)工程项目位于学院路西侧、弘或大厦南侧、矿业大学北侧,占
3、地约3.M亩,该地块为集体土地(非耕地),所有权隶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经济合作总社,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京海公司)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京海集用(2012)第OOoO2号)。该地块内建有两层办公楼,面积约1050平方米,产权隶属于京海公司(海集字第01085号)。1992年5月2日,京海公司与中国石化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公司)签订租用楼房及用地协议,茂名公司向京海公司支付305万元,取得该地块内两层办公楼共1050平方米,及房屋土地70年使用权,至2062年5月2日协议到期。2011年5月12日,经茂名公司申请,京海公司同意茂名公司与中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以下简称:中广兴业公司)合作经营该地块。茂名公司与中广兴业公司在7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茂名公司以租赁物场地使用权与中广兴业公司合作,中广兴业公司负责出资改造、翻建、装修及经营;中广兴业公司按年度向茂名公司支付收益,第一个五年期每年支付100万元,以后每五年在原础上递增5乐并每五年就调整支付收益金额双方共同签字确认。2012年8月24日,京海公司与中广兴业公司签订了办公楼改造协议书,双方约定京海公司同意中广兴业公司对办公楼进行改建和装修,所需各项报批手续由中广兴业公司负责办理,甲方配合。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中广兴业公司承担。至此,中广兴业公司成为该项目实际投资方,并安排陈忠成代表中广兴业公
5、司担任该项目实际负责人。陈忠成经京海公司授权,于2014年1月7日,取得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海淀分局出具的该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4规(海)乡建字OO(H号):2015年2月160,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5施海建字0012号)同时京海公司向区住建委提交的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显示:梁来为该项目安全负责人,且作为受京海公司委托的承诺人签署了该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但梁来与京海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其实际为中广兴业公司人员。2014年7月25日,陈忠成又以京海公司名义与北京纵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监理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监理合同,合
6、同总价款约30.77万元。2014年11月13日,陈忠成以京海公司名义与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正方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约为1242.9万元,合同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等施工图纸的全部工程。同时中广兴业公司又安排梁来、王井微担任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工程开工后,因资金问题,工程随后陷入间歇式施工状态。2016年6月16日,总包单位北辰正方公司因拖欠工程款,向京海公司发出停工通知,并经现场负责人梁来签收,中广兴业公司同意后撤场。2016年11月,办公用房钢结构施工完毕。2016年11月20日,纵横监理公司也因拖欠监理费,下达停工
7、令,并经现场负责人梁来签收,中广兴业公司同意后撤场。施工现场进入停工状态。2016年12月左右,中广兴业公司该项目实际负责人陈忠成,经中广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桂生同意,以北京忠成富顺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忠成)的名义与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痣装饰公司)签订了幕墙分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外墙玻璃幕墙,东侧、北侧门头,采光井玻璃顶等,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施工面积计算,付款方式为忠成公司随工程进度支付50舟的工程款,工程验收通过后3个月忠成公司再向建磊装饰公司支付50%的尾款。2017年1月左右,建磊装饰公司安排郑荣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并安排赵瑞平
8、带领施工人员进场作业。区住建委相关科室在2016年下半年的监管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经多次与京海公司、北辰正方公司和纵横监理公司确认,该工程因资金问题暂缓施工,2017年3月7日,经梁来再次现场确认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区住建委随即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号附件)第二十条:“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
9、监督告知书。”的规定,于2017年4月IO日,向京海公司下达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并由曾受京海公司委托签署该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的梁来签收。至此,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9号附件)第十五条: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规定,京海公司作为该工程建设单位,中广兴业公司作为该项目投资方和工程实际建设管理单位,将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职责。同时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
10、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区住建委及相关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将不对该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该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住建委提出巾清,经批准后方可施工。2017年6月15日,区住建委巡查人员在该项目现场巡查时,梁来再次签字确认该项目仍处于停工状态。截止到事故发生时,该项目未办理复工手续。2017年5月13日,建磊装饰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忠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在通知赵瑞平后,正式撤场,现场再次进入停工状态。2017年6月6日,建磊装饰公司郑荣生以及建磊装饰公司市场部专员黄英华分别将该项目幕墙解除合同文本通过微信发给赵瑞平和陈忠成,直到事故
11、发生,中广兴业公司也未在该项目幕墙解除合同文本上签字,幕墙分包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赵瑞平在接到建磊装饰公司撤场通知后,停止了施工,但因工钱未结清,故未随建磊装饰公司一同撤离现场。2017年5月30日左右,陈忠成以幕墙合同仍然有效为由,要求赵瑞平继续施工,并承诺工程完工后,将当着建磊装饰公司的面结清赵瑞平及其工人的工钱,赵瑞平随即复工。但未办理相关复工手续,且未告知建磊装饰公司。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海淀分局核查,该项目办公楼南北两侧加建与建筑等长的采光井,与规划审批不符。(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京海公司为集体所有制,成立于1986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马立新,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
12、东路甲1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29302Po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自有房屋出租,机动车收费停车场等。2 .中广兴业公司为有限贲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7年8月2日。原法定代表人梁桂生,2017年3月2日变更为常金杰,住所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南开西里23号楼506室,注册资本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56225330,尚未取得物业管理相关资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该项目公司负责人仍为陈忠成,施工现场仍由梁来和王井微负责。3 .纵横监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4年6月9日,法定代表人张
13、炼钢,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3号院22层2602,注册资本3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41940Wo2014年7月10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l11004689-8/1,2016年11月4日取得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编号:E211004686-82o4 .北辰正方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顾平圻,住所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懂1层101,注册资本51440.86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10U310U74261A。2016年5月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14、,证书编号:DIu(H3131。2016年4月27日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D211134497,2017年2月2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17)112120-L5 .忠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4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陈忠成,住所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22号院12幢208,注册资本3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2196839Jo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日用杂品等。6 .建磊装饰公司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成立于1996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石明剑
15、,住所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注册资本IlOOO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14170400o2017年3月2日,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等,证书编号:D2U091136。2016年10月1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16)211845-10(三)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学院路乙9号办公用房施工现场,该办公楼地上为钢结构框架,钢结构已完成施工,正在进行幕墙玻璃的安装。地卜.两层为混凝土结构。办公楼南北两侧建有与办公楼等长的采光井。北侧中部采光井由东西两个矩形采光井组成,
16、矩形采光井长3.139米,宽1.452米,采光井上方用脚手板封盖,但脚手板未固定,且有部分脚手板两端未搭在采光井结构边缘上,踩踏时可发生倾翻。据当事人介绍,事故发生时死者手持幕墙玻璃材料,从办公楼北侧中部西边采光井上方通过时,踩翻了该采光井东北角未固定的脚手板,坠落至地F二层地面,坠落高度约12米,地下二层坠落点处留有死者佩戴的安全帽。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17年7月30日,赵瑞平作为幕墙玻璃安装组织者,安排肖彦武等工人继续安装幕墙玻璃,其中肖彦武准备给堆放于办公楼一层内的幕墙玻璃安装铝条副框。9时40分左右,肖彦武从办公用房北侧空地拿着铝条返回办公楼一层,途经北侧中部西边采光井上方时
17、,踩在该采光井东北角未固定一块脚手板端头处,脚手板发生倾翻,肖彦武随即坠落至地卜.二层,现场人员立即将肖彦武从地卜.二层抬至地面,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将伤者送至北医三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6.4万兀O死者:肖彦武,男,54岁,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大兴乡后兴隆沟村民委一组13号,身份证号:21122419630309XXXXo经查,北辰正方公司作为该项目总包单位,在撤场时按照施工技术要求,对现场预留洞口进行了封盖。其中采光井采用下方铺设钢管木方,上面铺设木质脚手板,用钢丝固定的方式进行了封盖防护,脚手架板上还码放有轻体砖。所有现场防护经纵横监理公司检
18、查合格后,北辰正方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撤场。建磊装饰公司于2017年1月进场,但未依法配备专职安全员,只安排了不具备安全员资格的郑荣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作业前建磊装饰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在解除合同手续尚未生效,幕墙分包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自5月13日撤离现场后,未对其承揽的玻璃幕墙工程实施有效监管。赵瑞平的施工人员在玻璃安装作业中为使用吊篮,以及安装办公楼南北两侧采光井玻璃龙骨,拆除了事故采光井上方的原封盖防护,随后未进行固定。2017年3月10日-12日,中广兴业公司现场负责人梁来和王井微对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对此后进场的工人进行安全教
19、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其中包括肖彦武。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采光井安全防护存在缺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施工人员在幕墙玻璃安装作业中,拆除了采光井洞口防护籁板后,未进行固定,致使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踩在脚手板上,脚手板发生倾翻,导致作业人员坠落,造成事故。(二)事故间接原因1.陈忠成作为中广兴业公司该项目实际负责人,在允许总包、监理先后撤场,并收到区住建委下达的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在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过程中,疏于对现
20、场管理人员的督促,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采光井防护盖板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办理相关复工手续,怂恿赵瑞平在无建磊装饰公司人员监管、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最终引发事故。2 .赵瑞平作为幕墙玻璃施工的现场组织者,在建磊装饰公司撤场后,未通知建磊装饰公司,在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施工,最终引发事故。3 .梁来、王井微作为中广兴业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收到区住建委下达的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履行现场监管责任过程中,疏于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管理,幕墙施工中拆除采光井原防护盖板后,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采光井防护盖板存在的安全隐患,最终引发事故。4 .中广兴业公
21、司作为该项目投资方和工程实际建设管理单位,硫于对该项目及陈忠成等所属人员的督促和管理,在允许总包、监理先后撤场,并收到区住建委下达的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责单位,未依法履行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采光井防护盖板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在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复工手续冒险施工,最终酿成事故。5 .建磊装饰公司作为该项目玻璃幕墙承包单位,作业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中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撤场后,在合同解除手续尚未生效,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未对其承揽的玻璃幕墙工程实施有效监管,致使现场施工人员擅自继续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
22、业中拆除的采光井封盖防护,最终酿成事故。6 .京海公司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对该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项目投资方在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由项目投资方随意管理施工现场,致使该项目现场管理混乱,为事故的发生埋卜了隐患。(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起因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郤、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
23、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陈忠成作为中广兴业公司该项目实际负责人,在允许总包、监理先后撤场,并收到区住建委下达的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在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过程中,疏于对现场管理人员的督促,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采光井防护i板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职责的规定;怂恿赵瑞平在无建磊装饰公司人员监管、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
24、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陈忠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陈忠成立案侦查。(一)赵瑞平作为幕墙玻璃施工的现场组织者,在建磊装饰公司撤场后,未通知建磊装饰公司,在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赵瑞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建议公安
25、机关依法对赵瑞平立案侦查。(三)梁来、王井微作为中广兴业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收到区住建委下达的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履行现场监管责任过程中,硫于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管理,幕墙施工中拆除采光井原防护盖板后,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采光井防护前板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职责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26、;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梁来、王井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梁来、王井微立案侦查。(四)中广兴业公司作为该项目投资方和工程实际建设管理单位,疏于对该项目及陈忠成等所属人员的督促和管理,在允许总包、监理先后撤场,并收到区住建委下达的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责单位,未依法履行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采光井防护盖板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7、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在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复工手续冒险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J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广兴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中广兴业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五)建磊装饰公司作
28、为该项目玻璃幕墙承包单位,作业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作业中未配备专职安全员
2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i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撤场后,在合同解除手续尚未生效,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未对其承揽的玻璃幕墙工程实施有效监管,致使现场施工人员擅自继续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业中拆除的采光井封盖防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30、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建磊装饰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时建磊装饰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六)京海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对该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项目投资方在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由项目投资方随意管理施工现场,致使该
31、项目现场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京海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32、(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京海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七)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海淀分局核查,该项目办公楼南北两侧加建与建筑等长的采光井,与规划审批不符,事故调查组建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海淀分局另案调查。五、防范措施(一)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责成京海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项目投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履行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职责,制止违法施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责成中广兴业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强化公司内部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等对所属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作为项目投资方和工程实际建设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职责,杜绝违法施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责成建磊装饰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在作业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依法为施工项目配合专职安全员:依法规范合同解除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履行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