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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学i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标准为对象的学科。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标准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
2、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标准性文件之中。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标准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标准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标准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14、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标准起统率作用的根本准那么。15、平等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16、等价有偿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
3、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17、自愿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8、公平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9、老实信用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老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2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22、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别离、因人身
4、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2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24、相对法津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2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26、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当民事义务的人。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30、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合。3
5、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3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33、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表达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34、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预。35、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定行为的权。3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37、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38、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39、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
6、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4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41、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42、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自然人。4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4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处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4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46、限制民事
7、行为能力:指只具有局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47、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4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49、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50、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5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5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
8、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5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5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55、社团法人: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56、财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5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5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当义务的资格。59、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
9、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6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61、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62、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6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根底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65、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66、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
10、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67、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6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69、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70、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7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7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7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反之,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74、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
11、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75、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即为孳息。76、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77、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屡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
12、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8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8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87、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88、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89、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
13、式。9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9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9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9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14、9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那么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9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97、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98、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99、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100、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101、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10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
15、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103、代理权终止: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10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106、取得时效:因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为取得时效。107、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108、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假设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109、
16、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110、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11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适当延长。11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11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14、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115、物权的
17、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复原物。116、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又称为自物权。117、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别离的根底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118、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119、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120、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
18、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121、物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当民事责任。122、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除各种物上请求权外,还包括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诉讼。123、债权的保护方法: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主要是指损害赔偿的方法。12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25、占有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126、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127、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128、处分权:是
19、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129、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130、不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131、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132、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133、天然孳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134、法定孳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135、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
20、产的所有权。136、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137、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138、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139、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140、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141、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
21、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142、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43、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144、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45、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146、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4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2、。1 .债的担保:是为跑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2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的法律现象。3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象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预的权利。4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5 .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标准的总和。6 .公平货任原那么: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货任乂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那么由当事人承当成任的归责原那么。7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8 .合同:是
23、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9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乂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10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11代位维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维承人死亡时,由被维承人子女的晚辈宜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12 .招标方式:是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界中选择人与之订立合同的种订约方式。13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14 .法定维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维承人范用、继承的先后顺序以
24、及遗产分配原那么的种维承方式。15 .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16 .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17 .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18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19 .违约民事页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所应承当的民事法律后果。20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1 .承诺:是受要
25、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22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宙的权利。23 .专利权:是专利局代表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就通过专利审查的创造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24 .维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界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飒制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25 .正当防卫:是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合法的防伪措施。26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生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27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
26、所必缶的权利。28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29 .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维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飒的制定取得被维承人遗产的种财产维承方式。30 .侵权损宙财偿: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宙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31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生体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亨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3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芬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谣置该项动产,并可将其变价优先受偿。33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承揽人为定作人完
27、成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协议。34 .转维承:是指维承人在维承开始以后,遗产分配前死亡,本应由其维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维承人取得的项维承制度。35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能抗拒、防止或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靛、台风、战争等。36 .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僚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37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38 .混合过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39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
28、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40 .遗赠: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局部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41 .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貌先履行的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局部履行的权利。42 .姓名权: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种人身权利。43 .财产维承:是指根据维承法标准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44 .不可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援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在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是,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
29、中止履行合同义务。45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上或并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物的行为。无因管理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46 .著作权使用许可: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他人以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47 .47、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48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49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50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方当
30、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局部履行的权利。51 .邻接权:是专指与著作权向临街的权利。按照?伯尔尼公约?,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界对其表演的专有权,唱片制作并对其录制的唱片的专有权和播送Sl织对其制作的播送电视节目的专有权。52 .创造: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良所提Hl的新的技术方案。53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纨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54 .民事货任:是民事法律贡任的简称,指的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庖承当的民事法律后果。55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56 .职务创造:是指
31、直系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57 .共同过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成心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单二之债是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一人的债,即债权人、债务人各仅由一个主体构成的债。线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董之债是债的多数人主体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
32、务。醛之债是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依确定的特定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选拯之债是债的履行标的有数个,当事人须从中选择种作为债的标的来履行的债。财物之债是债务人需给付的标的为财产即金钱或实物的债。劳务之债是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城之债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种类之债指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主债是在两个相互有关联关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效力为其发生效力前提的债O丛债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他债的有效存在为其效力发生的前提的债。债的发生根据又称债的发生原因,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单方法律行为是仅以当事人-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债的担保是为
33、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债的二股担保又称债的保全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券入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债_将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时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的蟋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规定的债的特殊担保措施。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34、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J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J二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连堂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保证蛔指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35、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艇质JE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旗指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担保方式。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特定财产于债权人占有,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得占有该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醵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
36、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的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债的转移又称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主体因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也就是债的内容和客体不变而债的主体改变。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方案合同是依据国家指令性方案订立的合同。韭方案合同是不以国家指令性方案为依据而订立的合同。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
37、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须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给予对方利益的合同。s合同是指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丕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并无特殊要求的合同。蚤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主合同指在两个合同之间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丛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有名合同指法律上或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38、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确定某一名称的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将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不是直接为使自己享有合同权利,而是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而订立的合同。SlS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蹙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蚤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招标是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者中选择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订约方式。招标方式订
39、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四个阶段。拍卖是由拍卖人从众多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经过拍卖的表示、应买的表示和拍定三个阶段。食理蛀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指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抗辩权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JMt赃抗辩权指在
40、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局部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领先履行的方当事人为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旅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局部旅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领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
41、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的解置,广义上说,是指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狭义上说,那么指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依其职权对合同内容的正确含义的解释。旦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而不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公证合同是指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合同。鉴证合同是指经鉴证机关予以鉴证的合同。审批的合同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经主管
42、机关或部门予以审核批准的合同。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说,合同之债三要素中任一要素的改变,都为合同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指对合同各项条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提前中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无效合同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生的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买卖合同是
43、当事人一方即卖方(又称出卖人)将出卖的财物转归另一方即买方(又称买受人)所有,买方取得财物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俏双方就转让工矿产品达成的协议。是以转移工矿产品所有权(包括经营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指转让农副产品的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签订的购销农副产品的协议。供用电合同,即供电合同,是供电方与用电方关于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按照耗用的电量给付电费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易物或物物
44、交换合同,是双方约定相互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协议。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所有,他方接受该财产的协议。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关于一方将财产交付给另一方临时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将财产归还的协议。企业租凭丝置合同是出租人将企业提供应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为此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企业返还给出租人经营的协议。借贷合同,又称消费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人(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种类物借给他人(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用后应归还同等数量货币或同种类物的协议。融资程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成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应成租人使用,成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45、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当事人间关于出借人无偿地将物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返复原物的协议。借款合同又称信贷合同、贷款合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将货币借给借用人,借用人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存款合同是公民(存款人)将货币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机构于存款人取款时按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结算合同,又称结算帐户合同,是指立户人将其款存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为立户人办理代收、代付款项的协议。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说,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相互联合而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我国民法通那么的规
46、定,单位之间的联合属于联营。因此,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者公民与单位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协议。联食合同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联合经营的协议。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关于承运人将货物或者旅客运送到一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旅客为此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另一方(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根本建逡承揽合同,又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的协议。保食食同是寄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关
47、于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财物,并于保管期满时应将所保管的财物返还给寄托人的协议。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信托合回,又称行纪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居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时机,委托人为此给付报酬的协议。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效劳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协议。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转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参谋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工程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另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技术效劳合同,广义上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信息、经验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专业训练或者提供订立技术合同的时机的协议。狭义的是指当事人一方(效劳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协议。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