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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纳入中心城区公共供水服务范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储存、加压等处理后向最终用户供应生活用水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供水管道、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计量水表、压力水容器、自动控制与监
2、视系统等相关设施。第三条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规划统筹、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协调解决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城市供水主管
3、部门组织编制、实施供水发展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的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条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指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所需投
4、资纳入工程项目成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在投标或者竞买须知中提示二次供水设施配建要求。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用水等设施混用,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体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咨询项目所在区域供水管网水质、水压、水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为建设单位开展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提供技术指导。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二
5、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供水企业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开展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鼓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组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用设备、材料、器具、仪表等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卫生、计量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并且符合卫生防疫以及生活饮用水标准需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配件和管材。鼓励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满足在线监测、数据实时上传
6、、远程管理控制等智能化管理需求。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参与。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图文资料以及相关系统控制权限一并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的
7、,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政府定价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后续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施工许可的在建居民住宅项目,鼓励引导建设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协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鼓励业主将二次供水设施依法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因地制宜实施改造后方可移交。业主共同决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区(
8、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统筹,探索政府、城市供水企业和居民合理共担的改造机制,支持既有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
9、度,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用户公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第十五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体检合格并通过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
10、除垢剂、消毒剂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第十七条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供水等应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卫生健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者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后,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采取
11、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要求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书面征求城市供水企业意见即开工建设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公布水质检测
12、结果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水质异常报告义务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城市供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尚未纳入中心城区公共供水服务范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