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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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加,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人数逐年增多,这些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桂人口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4月13日,我市出台了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

2、南府规(2016)8号,以下简称特扶办法),经过这几年的运行,我市计生特殊家庭通过享受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优先优待政策,逐步提高生产、生活能力,获得感不断增强。各级各部门通过落实特扶政策,兑现政治承诺,体现政府尽责,有力维护了首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令第1号)规定,特扶办法有效期届满,为保障政策的延续性,维护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确保首府社会持续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重新起草了特扶办法。二、起草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三

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22)13号);(四)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桂人口发2014)11号);(五)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六)关于印发广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口发2012)33号);(七)转发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桂财教2012)10号);(八)南宁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4、计划生育家庭医疗服务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南卫规(2016)1号)。三、起草过程2021年,国家开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相关政策。为保障政策延续,我委在旧特扶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形成特扶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3年8月3日、12月5日送15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9个市直部门(市纪委监委、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医保局、审计局、乡镇振兴局、残联)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第三稿。四、特扶办法第二稿征求意

5、见采纳情况特扶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有:市纪委监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住建局、医保局、残联7个部门,以及宾阳县、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良庆区、武鸣区等6个县区人民政府。以上单位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详见附件3。其余单位无修改意见。五、特扶办法的主要内容特扶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分为七个部分:一是总则;二是明确扶助对象的届定;三是确定扶助内容和标准;四是规定扶助资金来源和部门职责;五是规定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注销、资金发放程序;六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七是附则和相关说明。六、关于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一)新旧特扶办法扶助内容对比1.由于机构改革,部分

6、职能部门名称已改变,如“卫生计生部门”改为“卫生健康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合并为“住建部门”,“监察部门”改为“纪检监察部门”,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门”划归“医保部门”。2 .特扶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关于卫健部门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医疗保障方面增加了医疗优先优待服务的内容,即“符合条件对象持就诊服务卡到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要享受就医绿色通道各项优待服务,住院者纳入定点医院惠民病房优待对象。”根据起草依据的第(八)项南宁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医疗服务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南卫规2016)1号)。3 .特扶办法第十一条新增了“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7、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依据是起草依据中第(五)项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人家庭收人J4 .特扶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本办法第四条标准足额享受过一次性扶助金的,不再发放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次性扶助金;已享受过一次性扶助金但未达到第四条标准的,可以补足差额。”与旧版相比,增加了一次性扶助金未达标准的可以补足差额的内容,主要是考虑从外省、外市迁入南宁市的特扶对象,有的在原户籍地已享受过一次性扶助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足部分给予补足,体现公平公正。5 .特扶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资格注销”部分新增了对服刑人员不能领取扶助金的规定,主要原因:一是特扶办法中的扶助对象是针对本地户籍人员,而服刑人员户口已被当地公安部门注销,不符合享受扶助的基本条件;二是在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不应享受基本公民享有的优待政策。(二)关于文件印发为使本办法能够更好贯彻落实,更具法律效力,建议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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