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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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环规2023)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2月22日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第三条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农用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用地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

3、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将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农业绿色防控、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有关信息上传至四川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实行部门信息共享。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林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第六条排

4、放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强化土壤环境污染治理及风险管控。第七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持续推进农用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场等重点区域排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整治,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第八条农用地周边尾矿库、未纳入尾矿库管理的固体废物堆场、废弃矿井的运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尾矿等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流失、渗漏对周边农用地

5、土壤造成污染。第九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配套与养殖规模、处理工艺相适应的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或者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第十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加强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督促指导农膜使用者及时回收田间废旧农膜,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下列措施:(一)使用低

6、毒、低残留农药及先进喷施技术;(二)使用绿色、高效肥料及先进施肥方式;(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等科学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四)使用全生物降解农膜;(五)移除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秸秆;(六)按照规定对酸性土壤等进行改良。第十一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部署,制定全省调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结合国家农用地土壤监测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

7、质量监测点位,制定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每一至三年完成一轮土壤环境风险监控点位监测,每五年完成一轮土壤环境背景点位和基础点位监测,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与变化趋势,有关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对监测数据发现异常的,应当开展加密监测及土壤污染风险源排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当重点布设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以及污染风险较大的农用地等区域。其中污染风险较大的农用地包括:(一)产出农产品、林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四)曾作为工矿用地

8、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五)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涉重工业园区、固体废物堆场等周边的;(六)省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布设地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有关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第十三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类型、污染来源、污

9、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调查报告应当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污染物状况、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风险管控与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内容。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超标农用地周边可能造成污染的相关工矿企业开展监测,分析农用地超标与工矿企业的关系,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风险预警和污染责任认定的依据。监测结

10、果应当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定期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优先保护类耕地以及污染风险较大耕地的灌溉水水质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第十五条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当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含量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实施农用地土壤与农产品、林产品协同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各类监测结果应当上传至信

11、息管理平台。第十七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等成果,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并动态更新。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进行分类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工作。第十八条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其他设施,已经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拆除。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农用地污染状况,因

12、地制宜组织制定并落实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并报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秸秆离田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二十一条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人灭失的,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落实土壤修复方案。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第二十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效果评估报告报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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