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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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发挥人才引领驱动作用,推进人才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吉林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本条例所称人才,

2、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第三条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服务、用好、留住人才,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指导?口工作统筹作用,定期研究人才发展工作,及时解决人才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人才发展工作考评制度,指导督促人

3、才发展工作重大部署落实,组织开展人才发展工作理论研究?口宣传。县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统计,并根据评估和统计情况及时优化调整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人才发展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高质量发展指标,加大人才发展政策支持力度。省、市州、县(市)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教育、卫

4、生、农业、文化等专项规划以及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第六条各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第七条对为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和在人才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开展人才发展工作改革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第二章人才培养第九条人才培养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才兼备,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

5、创新能力,完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第十条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按照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优化整合各类人才工程、人才计划,组织实施“长白英才计划”等,推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集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健全本土人才培育体系,支持本土人才创业创新,为留住用好本土人才提供服务保障。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阳口教学方法,注重激发学生的良好兴趣和创新意识,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符合需求的

6、人才培育课程或者专业,加大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力度,全面提升人才供给能力。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省内科技项目,建立科学家工作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创新中心、首席技师工作室、师徒工作间等,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联合开发课程、开展教学,依托企业培训I中心、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创新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和省级高层次人才项目等,发现、培养战略科学家,制定支持战略科

7、学家工作的配套政策。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遴选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科技领军人才围绕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组建专业性、特色性科技创新团队,在科研经费、团队建设、项目承担、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全链条、全周期培养机制,设立省级人才计划青年专项,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担任省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平台基地、重点攻关课题负责人的比例,对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给予长期稳定支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联合培养硕士、博士;支

8、持引进优秀国内外博士到省内开展博士后创新研究,加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力度。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依托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战略,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艺术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推动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实施文博人才、旅游人才、艺术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文艺院团发展,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培训体系。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互联网宣传等专门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统筹推进教育、知识产权、法治、公共卫生、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围绕大农业、大装备、大旅游、大数据等产业集群和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康养、新服务、新电商等产业发展以及新基建、新环境、新生活、新消费等设施建设需求,加强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与人才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研发优势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打造产业发展高端智库平台,开展产业关键技术

10、联合攻关,培养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金融人才发展工作机制,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方式,搭建金融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金融人才队伍。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调动广大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成长规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激励等机制,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沟通服务机制弘扬企业家精神虐重企业家价值,发挥企业家作用。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程硕士、博士培养改革,依托优势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建设

11、工程师学院、工程师培训中心,加强卓越工程师队伍建设。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培养知识型、应用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畅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人才专项规划,实施乡村人才培育计划,健全乡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探索建立乡村人才信息库和需求目录,培养农业生产经营、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乡村公共服务和治理等乡村本土人才。将乡村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管理,完善乡村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对从事黑土地保护、良种繁育、返乡创业带头人、养殖种植大户等乡村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引导城

12、市人才下乡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为乡村人才成长提供服务,推动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作出贡献。第三章人才引进第二十三条人才引进应当打破户籍、地域、性别、职业、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各类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人才引进手续,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创建众创基地、产业

13、孵化基地,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等载体,提升人才集聚能力,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发展空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项目建设的人才需求,以项目汇聚人才、培养人才,促进项目与人才良性互动和有机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才引进人才工作机制,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地缘、人缘优势,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以人才发现人才、人才吸引人才、人才汇聚人才。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回归吉林人才对接服务平台,发挥“吉人回乡校友人才回吉”等品牌载体作用,通过举办人才峰会、智库论坛、项目洽谈会、人才招聘会和海外人才交流会等活动,集聚

14、人才创新创业,多渠道推进人才回归。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加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服务,优化工作流程,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本省就业创业,扩大人才储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扩展政校企对接渠道,优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企业对接平台,建立毕业生就业政策清单并及时发布更新,在高校开辟人才招聘快速通道,引导优秀毕业生留吉来吉工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完善职称评审、人才招录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边境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第三十条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

15、才。对于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建的创新平台及团队,可以按照规定择优给予资金补助,用于用人单位在场地、设备、技术改造、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跨领域联合引才,围绕科技项目研发、重点项目建设、平台建设等,引进战略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第四章合作交流第三十二条人才合作交流应当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的合作体系,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吸引集聚各类人才。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北区域内以及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战略对接,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搭建人才合作与交流平台,推进

16、人才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省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到本省依法设立教学、科研、实训机构或者项目,提升人才培养能力。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按规定享受本省人才相关政策。第三十五条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根据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平台的需要,结合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优势,推动人才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配置,统筹打造战略性、专业性、特色性人才团队,充分发挥人才效能。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内人才发展

17、合作交流机制,推动人才信息和创新成果共享,支持各地区建立人才集聚平台,吸引高层次人才,形成人才优势。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教育、科技和人才发展合作协议,促进人才合作交流。第五章评价激励第三十八条人才评价应当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注重品德评价和学术道德,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人才评价应当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作用,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第三十九条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分类评价,建立健全符合不同人才类型和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人才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

18、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对行业或者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定级制度。探索逐步下放人才分类定级评审认定权限,授权条件成熟的单位和地区结合实际开展人才分类定级。第四十条人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评价周期,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重点推行聘期评价、长周期评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职称制度,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评审机制,突出用人单位在职

19、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办法。第四十二条加强人才激励制度建设,优化人才激励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在专业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人才各方面待遇,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和以自身知识及能力入股参与分配机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人才进行中长期激励。支持科研人员离岗或者兼职到企业从事重大科技工程、关键核心豉术攻关、成果转化等任务。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

20、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第四十三条完善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相关制度,减少科研人员参加非学术性活动,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完善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按照有关规定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科研成果转化金融扶持和税收优惠,对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报酬。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项目、科研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项目承担者已经做到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免责。第六章服务保障第四十五条推进人才管理机制改革,强化人才宏观管理

21、、政策制定、服务保障等职能,建立人才服务权责清单,实行人才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人才综合服务体系,设立人才服务平台,完善人才建言献策机制和跟踪服务机制,畅通人才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相关问题。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人才制度。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形成人才发展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人才发展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所属国有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支持用人单位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制定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

22、、激励人才的相关配套措施,为人才提供服务保障。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人才落户政策,简化人才落户流程,为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落户提供便利服务。第四十九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第五十条经省人才工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在落户、安家、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教育、文化旅游、交通出行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服务。第五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

23、环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人才发展领域的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对各类人才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订立的合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待遇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追回所获得的资金,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为人才提供便利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履行服务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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