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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发展第四章服务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发展、服务管理,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实现城市与自然的融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生态保护、游憩健身、科普教育等功能,具备良好的绿化景观和配套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包括自然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等。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调整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市行
2、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园规划和建设、保护和发展、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公园事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市属公园的管理工作。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园主管部门)在市公园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属公园的管理工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应急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技术创新、公益捐赠和志
3、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公园事业健康发展。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公园事业发展,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公园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部门协作、资金投入和其他保障机制。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等,编制公园建设发展专项规划,对全市公园发展目标、规模、布局等作出整体性安排,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公园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等,按照规定划定自然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的公园管理范围线。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按照公园管理范围线划定的范围编制公园详细规划。因规划调整、工程
4、永久占用导致公园管理范围线发生变化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市、区公园主管部门。第十条公园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公园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法定图则,对公园规划建设作出实施性安排,包括公园整体布局、功能分区、配套设施等内容。编制公园详细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实施。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划定的公园管理范围线和公园详细规划,开展公园土地整治工作,整治完成后移交市、区公园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第十二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公园详细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等有关规定。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园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公园设计应当充分利
5、用现有自然、人文条件,以植物造景为主,遵循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设计理念,充分考虑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等不同人群的游憩需求,因地制宜建设相应活动场地和无障碍设施。公园设计应当主题明确,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注重文化特色的传承、延续和提升。鼓励公园与城市公共空间及公共文化设施多层次、多维度连通融合,与绿道、碧道等慢行系统及公交车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相衔接,增强公园与周边系统的连通性和可达性,促进城园融合。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短期利用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国有储备土地建设公园。
6、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公示用地用途、公园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前款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形式、管理范围、用地期限等相关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园命名规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公园命名、更名的批准及相关管理工作。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通过的公园名称报市公园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保护和发展第十六条公园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空间底线,保护修复公园自然生态本底,保护活化历史文化底蕴,丰富公园场景体验,创新构建全民共享共惠的全域公园空间体系。第十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公园用地需求,会同市公园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绿
7、地系统规划,将公园管理范围线内的绿地纳入城市绿线。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占用公园用地应当征求市、区公园主管部门的意见。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论证,优化施工方案,最大限度减少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九条公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开发利用公园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地下空间相关规划并征求市、区公园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开发利用公园地下空间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公园植物正常生长,维持公园景观原貌,保障公园功能正常发挥。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
8、园内建(构)筑物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禁止在公园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设施,禁止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驻园。第二十一条对公园内典型性的森林生态系统、珍稀动物繁殖栖息地、珍稀植物生长繁衍地等区域,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实行访客限额管理和预约等措施,限制开展除科研、教学、科普等以外的其他活动,确保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第二十二条公园内名胜古迹的风貌和格局应当受到严格保护,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有名胜古迹建(构)筑物和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构)筑物。第二十三条市、区公园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发展、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第四章服务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服务和管理职责:(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进行管理,配备相应的服务和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制定公园游园须知;(三)保持公园绿化景观和设施良好,制止破坏公园景观和财物的行为;(四)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园秩序;(五)根据需要划定活动功能区,加强活动区域管理;(六)建立公园档案并依法予以妥善保存;(七)其他日常服务和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自然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主要出入口和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园内的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公园内的各类标牌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完备。第二十六条
10、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园实际情况,以优质服务游人为基本宗旨制定游园须知,报市、区公园主管部门备案。游园须知包括游园时间、游园秩序、活动功能区分布、文明引导等内容。游人应当遵守游园须知,文明游园,爱护公园动植物和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第二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详细规划、空间和设施条件,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划定活动功能区,明确功能区活动类型、活动时间、噪声限值、游人承载量、场地使用要求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在有条件的公园适度设置独立、围合的宠物活动区域。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场地使用要求及进入宠物活动区域的宠物类型,配备适宜的宠物
11、玩乐和服务设施。携带宠物人员应当遵守场地使用要求,承担宠物户外活动的安全防护管理责任,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第二十九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加强植物栽植和养护管理,植物补植和更新应当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和适生植物。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封闭式景观水体清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指导公园管理机构开展水体管养工作。第三十条公园应当设置园林绿化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安全设施和标识系统。公园设置各类设施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范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检修。因设备更新、维修停用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三H一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不得影响游人安全,不得
12、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围挡,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对可能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公园每日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小时,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确定并公示。因突发事件、施工作业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闭园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游人数量超过公园设计规定的公园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网上预约、智慧引导等措施分流游人或者限制入园。第三十四条公园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但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收费的除外。公园停车场、游乐设施、服务设施和其他活动可以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公
13、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园规划,以游人需求为导向,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在不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的基础上提供餐饮、零售、游览、游艺等公园配套服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制定实施公园配套服务方案,并报市、区公园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公园配套服务领域。第三十六条公园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治安管控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公园的联防共治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险安置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辖区政府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
14、、关闭和恢复等工作。第三十八条除以下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准许,不得进入公园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区域:(一)残障人士专用机动车;(二)公园内施工、养护、服务作业等车辆;(三)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第三十九条在公园举办科普教育、文娱健身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活动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遵守场地使用要求,不得影响正常游园秩序,活动结束后应当负责恢复活动场地原貌。第四十条市、区公园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向社会公众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四十一条鼓励公园管理
15、机构根据公园实际情况购买公众责任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园主管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其他履行公园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设施,由市、区公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三百元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予以劝阻;拒不接受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公园举办活动的,由公园管理机构予以劝阻;拒不接受的,公园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封闭相关区域等措施。第四十六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公园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非政府投资的公园由投资主体负责公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园实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