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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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X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X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O第二条本制度

2、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

3、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专项募集资金用途。第七条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八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还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

4、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5、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6、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7、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使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

8、五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第十七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形成报告并制定处置方案呈报公司分管部门。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

9、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并应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募投项目和额度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第十八条公司存在下列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10、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第十九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二十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一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11、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

12、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在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二十四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13、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第二十五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14、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第二十七条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第四章募集资金

15、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16、。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九条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披露稿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审核会签。第三十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公司经理层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抄送董事会秘书:(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三)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应。如差异较大的,公司经理层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如产生重大差异

17、的,董事会应向公司股东大会做出详细说明,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开披露。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

18、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三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19、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四条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20、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三十五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21、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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